被單位辭職,我該怎麼辦,被事業單位解聘,我應該怎麼辦。

2023-03-12 10:20:16 字數 6436 閱讀 3762

1樓:理慕桖雅

工資這麼低還幹啥啊。走了不吃虧。我省屬事業單位月薪三千都辭職。公司的不一定就錢少。有能力的沒必要吃那個吃不飽肚子的鐵飯碗。

2樓:聯拓律師事務所

我國實行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需要加班的,在保證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每天不能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能超過36小時。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可予以罰款。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公司應支付你百分之三百的薪酬。

公司辭退員工應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是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並支付你2.5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對於公司不給勞動合同,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3樓:米蘭加油

單位單方面向你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08年2月份到單位工作,到現在為止已經工作了2年多,單位應該補償你3個月的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看看勞動法或者直接找個律師諮詢下。

5樓:封躍平律師

單位勸你辭職,千萬別輕易妥協。辭職信一旦簽字損失就大了。主動辭職單位沒有違法行為,你就拿不到補償金了。

但如果單位辭退你,你是可以拿到補償金的。如果單位辭退你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你還可以拿到雙倍的賠償金。

被事業單位解聘,我應該怎麼辦。

6樓:湖南法檢

首先,建議你辭職。既然單位承若多發你一個月工作,那麼就好好珍惜。單位直接開除你在法律上也是給你補一個月工資。

你辭職還能保留點面子。早出來早安排後面的路。同時反省下自己,自己哪方面不足,在以後的工作中不斷強大自己,讓這樣的事情不要再發生。

其次,既然你是被解聘,那說明你在事業單位只是合同工,希望你以後,努力學習,爭取通過考試考上公務員,或者考入事業單位系統。成為有編制的正式員工。這樣就不會有問題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真是這樣,我倒建議辭職走人。

如果單位辭退你,要給辭退費用,一般一年是一個月。自己辭職,單位不需要給費用,工資發完就可以了。

話說到這樣,如果自己不走,單位可能會以各種名目扣你錢。如果單位用工正式,辭退你的材料會存檔案的,那樣的話不如自己走。

8樓:風兒別吹

按你的描述是用工單位違法,合同上的1350元月工資是否是低於你工作地的最低保障工資?如果是用工單位提出要終止你的勞動合同就由用工單位出具辭退書,讓勞動者違背自己的意願書寫辭職書並以扣發工資來威脅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勞動法規定雙方在履行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前提下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

9樓:

仔細閱讀勞動法。千萬勿嗔。

10樓:瘋狂大切

憑什麼自己辭職啊,讓他開除你,然後要補償金!

被單位辭職了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應該得的補償,找下家去。

12樓:釣魚佬老頭

1、單位沒有合法理由辭退你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不但要全額支付工資,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你們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3、上述要求單位不會輕易給你,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5、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13樓:小強看法

看是什麼原因了,是公司原因可申請補償

單位讓我辭職,我該怎麼辦

14樓:封躍平律師

單位勸你辭職,千萬別輕易妥協。辭職信一旦簽字損失就大了。主動辭職單位沒有違法行為,你就拿不到補償金了。

但如果單位辭退你,你是可以拿到補償金的。如果單位辭退你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你還可以拿到雙倍的賠償金。

15樓:鏡惠然卜暉

單位是要摔包袱故意為難你。人還是要有自尊低三下四求噠做太沒尊嚴你做噠也不快樂。辭職可以你要單位把該給的全結算給你莫好死單位。現招聘處處有找份千元內的工作對你難度係數不高。

公司提出要我自己辭職我該怎麼辦?

16樓:大風颳過

如果不想辭職,可以拒絕的,如果公司想要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2、公司不主動提出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不願意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而要讓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使你得不到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解除特徵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17樓:墨汁諾

公司讓員工自己辭職,那麼主要看員工本人的意願,如果目前沒有更好的工作機會,那麼可以等自己找到好工作之後再申請辭職。如果單位一定要本人離開的話,可以辭退。

但是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根據原因不同可能會存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員工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所以員工本人需要約束自己的行為,避免出現嚴重違紀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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