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報告打多月了,經理一直不批怎么辦啊

2023-02-27 01:00:21 字數 4976 閱讀 7729

1樓:手機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半個月工資的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這樣你就可以走人了。

辭職報告打一個多月了,經理一直不批怎麼辦啊?

2樓:春天來了春天

提前在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樓:

可以辦理辭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4、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半個月工資的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這樣你就可以走人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先跟你老闆說明你的苦衷,說你確實是有急事而不是要無緣不故的跳槽,以免老闆誤會你的意圖 ,如果這樣還不行的話那就沒辦法了,只能來硬的了 ,你就三天兩頭去找他,煩都煩死他

6樓:水6元

只要你依法履行了辭職程式,就可以在第31天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應該立即撥打**12333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報警,**12333是全國統一勞動監察保障機構諮詢、舉報、投訴**。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著急就找老闆談談啊

交了辭職報告一個月後公司不批准怎麼辦?

8樓:談笑有鴻儒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要辭職只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當然你需要保留書面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不需要單位的批准,一個月後你們的勞動關係即解除,你只要證明你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了即可。公司不得扣你工資和押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拓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請問辭職部門經理不批怎麼辦?

9樓:樂觀小山

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或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提交辭職信是員工向單位表達瞭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而非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單位有權不同意個人的辭職申請。

個人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准,當事人也可以在30天以後離開原單位,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個人提出辭職的後果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10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要走,沒人能夠阻止你。建議看看勞動合同法,按要求書面通知單位辭職,並且保留證據。30天后就可以走人。

遲發一個月的工資也是有的。不過,辭職要慎重。得罪那麼多的人,也應該反省嗷。

不然到了新單位還可能出現現在的情況。祝順利。

11樓:匿名使用者

壓一個月工資是很正常也是合法的。首先離職申請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及郵件形式都是無效的。書面提出申請並簽字確認後交由部門經理審批,部門經理及分管領導同意簽字確認以後才會交到人事部門。

你交給部門經理的時候就好好跟他談,反正心不在此,出工不出力的也沒意思吧。從你提出書面申請的那一天起,他必須在一個月內確認,超出一個月未審批的,你可以不用來上班,之前上班的工資按原有工資標準結算。若公司作自離處理不予結算工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我相信不會走到這一步的,你這一個月每天打完卡不幹事,你領導肯定讓你閃人了。你要做的就是跟他談好,要求他們儘快招人,你承諾做好工作交接,就行了。

辭職提前一個月不批,怎麼辦??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按照我bai國勞動法規定du,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zhi提出解dao除勞動合同申請,也就是內說,你只要提前三十日書容面提出辭職申請。到了三十天後,你就可以直接走人,不用管企業是否批准。如果企業以此剋扣你的薪資或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直接申請仲裁,讓他們賠償因未及時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你的損失,比如,因未及時給你出具離職手續導致你無法找工作,期間的損失。

其實,你不必擔心企業不批。企業很明白,勞動者既然提出了離職,自然無法再全身心的投入工作,這樣對企業沒有任何好處,倒不如早點放人,重新找合適人選。

希望以上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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