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與仲裁的區別是什么,訴訟與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2023-02-24 19:15:23 字數 5456 閱讀 3568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仲裁和訴訟區別如下:

1、仲裁和訴訟提起發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於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訂立的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必須是書面的,沒有書面協議不能仲裁),自願將雙方發生的糾紛交由第三方仲裁機構介入,進行裁決,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機制,協議可以是糾紛發生前訂立的,也可以是糾紛發生後訂立的。

訴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即可。屬於公力救濟,也就是藉助國家公權力介入,具有強制性。

2、仲裁和訴訟可受理的範圍不同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行政糾紛和與人身關係有關的糾紛即使雙方有協議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關係是否存續、收養關係是否繼續、監護義務等等有關的糾紛,都不適用仲裁。

而訴訟則沒有此類限制。訴訟可容納的範圍極廣,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行政訴訟等都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裁決。

3、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不同

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之分,管轄機構的選擇尊重當事人意願。

訴訟則較為嚴格,提起訴訟須按照法律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不可隨意約定。

4、仲裁和訴訟的自主選擇權範圍不同

仲裁提起後,當事人可從仲裁員名單中任意選擇仲裁員,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選擇,從而組成仲裁庭。

但訴訟提起後,除根據法定情形可申請回避外,當事人不可自由選擇審判人員,審判人員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訴訟的裁判程式不同

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自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存在法律規定可撤銷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訴訟一般採取兩審終審制,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的裁判結果為最終的裁判結果,不可再上訴,當然,如果確實存在法律規定的,符合再審條件的,可申請再審。

2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訴訟,是相關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第三方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依法定訴訟程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而仲裁則是雙方就其糾紛,約請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並具有一定權威的第三者來居中公斷。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有關部門。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相關單位就會受理。

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訴訟。2、機構不同。3、當事人權利不同。

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相關單位決定。4、程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相關單位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而民事訴訟是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相關單位的受理費相比仲裁費用要低,在一些情況下可以緩交、免交、減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區別

3樓:曉曉老師聊教育

仲裁和訴訟區別如下:

1、仲裁和訴訟提起發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於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訂立的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必須是書面的,沒有書面協議不能仲裁),自願將雙方發生的糾紛交由第三方仲裁機構介入,進行裁決,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機制,協議可以是糾紛發生前訂立的,也可以是糾紛發生後訂立的。

訴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即可。屬於公力救濟,也就是藉助國家公權力介入,具有強制性。

2、仲裁和訴訟可受理的範圍不同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行政糾紛和與人身關係有關的糾紛即使雙方有協議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關係是否存續、收養關係是否繼續、監護義務等等有關的糾紛,都不適用仲裁。

而訴訟則沒有此類限制。訴訟可容納的範圍極廣,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行政訴訟等都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裁決。

3、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不同

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之分,管轄機構的選擇尊重當事人意願。

訴訟則較為嚴格,提起訴訟須按照法律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不可隨意約定。

4、仲裁和訴訟的自主選擇權範圍不同

仲裁提起後,當事人可從仲裁員名單中任意選擇仲裁員,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選擇,從而組成仲裁庭。

但訴訟提起後,除根據法定情形可申請回避外,當事人不可自由選擇審判人員,審判人員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訴訟的裁判程式不同

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自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存在法律規定可撤銷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訴訟一般採取兩審終審制,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的裁判結果為最終的裁判結果,不可再上訴,當然,如果確實存在法律規定的,符合再審條件的,可申請再審。

訴訟和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4樓:宗輝律師

1、訴訟和仲裁的區別,具體如下:、

(1)管轄的依據不同,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具有強制性。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由雙方當事人自願約定,具有自主性,且這種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轄的效力,但仲裁協議必須明確約定仲裁事項和仲裁機構;

(2)受理範圍不同,仲裁委員會只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和行政糾紛案件不能仲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二、仲裁需要什麼資料

仲裁需要的資料,具體如下:

1、仲裁申請書,個人應當簽名,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加蓋公章;

2、仲裁協議或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攜帶原件供核對;

3、身份證明檔案,個人提供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檔案,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企事業證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

4、授權委託書,須列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有授權者的簽字或蓋章,並註明授權日期;

5、證據材料,應當附證據材料清單,所有證據材料應當編好頁碼及證據序號;

6、當事人自己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區別?

5樓:航拍中國美

訴訟和仲裁之間存在很多的區別,主要的區別包括仲裁和訴訟可受理的範圍不同、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不同、仲裁和訴訟的裁判程式不同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6樓:無雅詩

訴訟和仲裁之間存在很多的區別,主要的區別包括訴訟和仲裁的管轄不同,組成方式不同,審計不同,制度不同等等。

1.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

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並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

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係;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2.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

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並自主選定或者委託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3.審計不同

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4.制度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5.境外執行不同

法院判決在境外執行一般需要判決地國與執行地國簽訂有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有共同確認的互惠原則;仲裁裁決在境外執行,如果是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執行,則會比較方便。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仲裁和訴訟區別如下:

1、仲裁和訴訟提起發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於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訂立的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必須是書面的,沒有書面協議不能仲裁),自願將雙方發生的糾紛交由第三方仲裁機構介入,進行裁決,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機制,協議可以是糾紛發生前訂立的,也可以是糾紛發生後訂立的。

訴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即可。屬於公力救濟,也就是藉助國家公權力介入,具有強制性。

2、仲裁和訴訟可受理的範圍不同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行政糾紛和與人身關係有關的糾紛即使雙方有協議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關係是否存續、收養關係是否繼續、監護義務等等有關的糾紛,都不適用仲裁。

而訴訟則沒有此類限制。訴訟可容納的範圍極廣,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行政訴訟等都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裁決。

3、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不同

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之分,管轄機構的選擇尊重當事人意願。

訴訟則較為嚴格,提起訴訟須按照法律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不可隨意約定。

4、仲裁和訴訟的自主選擇權範圍不同

仲裁提起後,當事人可從仲裁員名單中任意選擇仲裁員,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選擇,從而組成仲裁庭。

但訴訟提起後,除根據法定情形可申請回避外,當事人不可自由選擇審判人員,審判人員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訴訟的裁判程式不同

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自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存在法律規定可撤銷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訴訟一般採取兩審終審制,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的裁判結果為最終的裁判結果,不可再上訴,當然,如果確實存在法律規定的,符合再審條件的,可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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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用最通俗的話說 案件觸犯刑法就適用刑事訴訟,觸犯民法就適用民事訴訟 觸犯刑法就要接受刑罰,觸犯民法只用賠償或較輕的處罰等等!刑法要提起公訴,而民法可用私訴!民訴一般涉及的都是財產問題,很多人都會私了 和 私訴 意義不同 而刑訴就不一樣了,他涉及的是生命和自由,所以不管怎樣都會跟著程式走的!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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