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權力有什麼區別,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2023-01-14 19:10:53 字數 4918 閱讀 1029

1樓:冷淚軒_僂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權利與權力相依存、相互滲透、相互轉化,既相統一與平衡,同時又以各自的特點相互區別。 首先,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力(或職權)與權利之分,主要是從行為主體上加以區分。

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通緝(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權利一般體現個人或法人等主體的利益;權力則不體現權力使用者的個人利益,而以國家社會的公益為目的。所以,權利與權力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私與公的區別。以權利謀「私」可,以權力謀私則是非法的。

其次,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

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

如不得因為討債而拘留、毆打債務人。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再次,法律地位不同。

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存在與這相對應的義務人的雙邊關係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還可以轉讓或權力則只存在於與具體相對人的關係中。

單獨的主體無法行使其權力,因權力須駐華對方的服從為條件,是管理與服從關係。因此,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係是不平等的。權力主體對授予它的權力都不得放棄或轉讓,**權力對國家也是一種責任(職責)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此外,對應關係不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權力與責任相對應。

權力與責任相對應。對一個人是權利,對與這相關的特定人就是義務;就權利主體自身來說,也要承擔不濫用權利的義務。一方行使權力,相對方就有必須服從的責任,拒絕服從或妨礙、阻撓行使公共權力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對權力主體自身來說,也不得越權侵犯,否則也要追究法律責任

2樓:初碧戎

「權利」和「權力」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

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

」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兩者的關係: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國最高權力**於其公民對自身部分權利的讓渡;另一方面,權力在將自然權利確認為法定權利的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權利控制權力;另一方面,法定權利的實現,救濟也離不開權力。 三、相互衝突。

一方面,權力是保障權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為了切實保護權利又必須限制權利。

3樓:珧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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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公民基本權利,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

公民權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一國憲法確認的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資產階級國家稱為人權、公民權。公民權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

通常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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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手機使用者

權利是指主體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範圍或實施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資格. 權力則是職責範圍內支配和指揮的力量. 兩者的區別有5點:

1、權力的主體限於國家機關和組織,公民不可以成為權力主體。而權利的主體除了國家機關和組織外,還可以是自然人。 2、實施權力的行為屬於國家行為,享受權利的行為不屬於國家行為; 3、權力是法律所確認的權能和支配力,而權利是法律所賦予的自由和利益; 4、權力的實現取決於主體自身的權力行為,不嶧相對人的態度和行為為轉移,具有單方性。

而權利的實現一般取決於義務人的行為,不具有單方性。 5、權力不能自由處置,否則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而權利可以自由的放棄或轉讓

5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指的是能獲得什麼利益 權力指的是基於某種身份或的的管理資格 .我自己說的哈。

6樓:芯9月13日

權利指的是權和利,而權力則是單純的權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7樓:柔情西瓜啊

兩者的區別: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擴充套件資料

權利理論

1、分析理論

權利的分析理論旨在研究權利的概念問題,弄清法律關係裡所使用的權利語詞,從而使法律問題的解決更容易,也更確定。如霍菲爾德認為「權利」一詞可以囊括要求、特權、權力和豁免,進而他試圖通過確定這四者在法理上的相對者和相關者來弄清法律關係。又如,哈特與麥考米克之間關於意志論與利益論的爭論也饒有趣味。

對哈特來講,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選擇;對麥考米克來講,權利則是受到保護的某些利益。

2、價值理論

權利的價值理論構成了最近一百多年來權利理論最光彩奪目的篇章,它接引現代最好的哲學智慧,與正義理論密切相聯,也因此在較大程度上受政治立場的影響。如在自由主義陣營裡,以諾齊克為代表的自由權論者( libertarian)以人權(如財產權利)的絕對神聖不可侵犯為前提,德沃金所採納的自由主義觀點則從平等關懷和尊重個人這個前提起步。

3、社會理論

權利的社會理論是隨著最近幾十年來法社會學的興起而出現的,它強調從社會闡釋權利,以權利闡釋社會。主要研究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產生、發展和演變的社會條件、社會過程和社會機制,同時,還把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會生活裡的人們實際享有權利的狀況。20世紀70年代以來,關於權利的社會學分析在權利與社會發展、人權與文化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但迄今還未形成比較成熟的權利社會學理論。

權力形式

1、強制權力。可拒絕或剝奪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或迫使他人做與自己本意相矛盾的事情。

2、獎賞權力。能夠給予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使之感到愉快。

3、合法權力。由組織正式授予的職務和地位帶來的權力。它依靠其他人內在的觀念起作用,需要其他人承認這種權力的合法性而接受它。

4、參照權力。由其他渴望認同和追隨品德高尚或智謀超群的人而給後者帶來的權力。這種認同和追隨可能是盲目的,因為後者可能並非真**德高尚或智謀超群。

5、專家權力。由於具有某種專門的知識和技能可以幫助他人而形成的權力。

8樓:匿名使用者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

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

3、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

權力有兩層含義:

一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就是國家的強制力量,像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

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職務相聯絡,即有了一定職務就有了相應的某種權力,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權力是一個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它總是和服從聯結在一起。任何社會都是一定的權力和一定的服從的統一。權力有兩層含義:

一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就是國家的強制力量,像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職務相聯絡,即有了一定職務就有了相應的某種權力,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例如,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權利的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即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正當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相對應而存在。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權力和權利有什麼區別,權利和權力有什麼區別

權力與權利都是名詞,都可以表示支配的許可權。但二者在詞義和用法上有所不同。權力詞義側重於 力 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也指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權利詞義側重於 利 多用來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權力和利益。權利在語義上跟義務是相對的。權力一般是國家機關或代表國家 集體的負責人所具有的,而權利一般是廣大公民或...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權利與權力的區別,簡單易懂些

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後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兩者存在密切的聯絡 一方面,權力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制約著權力的形式 程式 內容及過程各個方面 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權利的實現依賴一定的權力的行使。兩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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