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時間與同事發生糾紛,公司該不該罰款

2022-12-16 05:20:51 字數 3678 閱讀 8517

1樓:何處惹塵埃

關於罰款他們是沒權利的,他們不是執法機關沒權利罰款,只能是扣你們獎金。關於獎金那是公司的員工的獎勵措施,就算你們不是在上班時間,也沒損害公司形象,但是公司要扣的話也沒辦法。因為你們畢竟有發生糾紛的事實。

那你要看看你們公司關於獎金上的一些規定。

但是他們是絕沒權利罰款的。

2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單位進行罰款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樓:

公司肯定是沒這個權力。但估計你的職業應該屬於體力勞動吧,如果你要還想做下去的話就要權衡一下了。

4樓:屈之原

公司沒有這個權利罰款

5樓:匿名使用者

在沒有損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的情況下,不應該

6樓:匿名使用者

罰款是隻有執法機關才有的權力,公司沒有這個權力。但是如果給公司造成不利的影響或損失,公司有權扣發獎金和工資,具體內容要看公司內部制度的具體規定。

7樓:

我認為不該罰款,首先與同事糾紛是下班時間,況且這也避免不了;其次罰款解決不了根本問題。

8樓:

我暈,做廣告啊,上面兩位.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只能是道義層面上的調解或勸說,在法律層面上是不能干涉的.

10樓:保定坐看峰雲

看一下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此有無明確規定

工作之外的時間由於個人行為引起的糾紛,用人單位需要負什麼責任嗎,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11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2樓:延安學人

工作之外的時間,只要與工作無關,因為個人原因與他人發生糾紛,致人受傷,單位肯定不承擔責任,也沒有理由讓單位承擔責任。

13樓:吳春江律師

回答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並且不是工作時間,造成他人受傷,個人自己負責 單位不需要承擔責任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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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仙彥芝

工作之外的行為,如果是下班後,且與工作無關,其引起的糾紛,用人單位當無責任。

15樓:匿名使用者

奇怪的邏輯,這需要法律規定什麼呢??按你寫的邏輯,要承擔責任,也不該是用人單位,應該是這個人父母

16樓:

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並且不是工作時間,造成他人受傷,個人自己負責 單位不需要承擔責任

由於在公司打架(下班期間),公司說根據公司規定製度,罰款500(從工資中扣除),並留廠檢視一個月。 10

1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留廠察看可以,但不得扣工資。用人單位沒有罰款權利。

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上面對拖欠和剋扣工資有明確的定義。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1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的勞動合同法,如果你們當初簽署了公司的相關規定,並且這個規定已經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批准,那麼是可以處理你們的。但是中班夜班補助停發是不合理的。如果你不想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可以去勞動局仲裁,申請辭職並且要求賠償你的相關損失,包括工齡補償和欠發的各項補助。

但是你要是不想走,仲裁贏了,你也幹不下去了。

所以根據你的情況審慎選擇吧。

19樓:匿名使用者

一、下班後,嚴格來說不適用於公司的規章制度,適用於民事糾紛,公司是無權罰款的。

但是想繼續在公司上班,那最好不要硬抗,除非你打算離職二、只要罰款後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最低工資之後),都算是可以處罰之內的,你要算一下是不是在這個範圍內

三、如果你打算離職,那就去勞動仲裁吧

員工在公司內發生糾紛打架,單位扣400元工資,說作為罰款,請問合理嗎?

20樓:**倖存者

有權,員工可以隨便打架的話,那公司的員工是不是也可以打領導,遇到誰就打,沒有規章制度,能成方圓麼,還不多可以開除的。移送司法機關拘留一個星期

21樓:匿名使用者

罰款是行政處罰的方式,公司無權行使罰款,以其他名義扣員工工資也是不合法的。(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可以提請勞動部門審查制度合法性)

延長試用期是否有合同約定或制度規定

沒有也就不合法

22樓:簡簡單單

1、員工在公司內發生糾紛打架,單位扣400元工資,說作為罰款,除非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否則用人單位罰款是不合法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同事發生糾紛報警,單位認為對其造成了重大的影響 20

23樓:

你的過錯在於上班時間辦私事,如果你要報警應該選擇在下班後,至於說給你處分是有點重,你可以拒絕。

24樓:

單位至少有兩點違法之處:

1.開嚴重警告單違法。隨著2008.

1.15原《企業獎懲條例》被***516號令廢止,單位對於勞動者的犯錯喪失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的行政處罰權力,不得再實行行政處罰。而且在這件事情上,報警只是你行使了公民的合法權力,不存在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問題,單位更加無權處罰。

2.在你能夠勝任目前工作的情況下,單位單方面調崗違法。因為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了你的工作崗位,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只能和你協商調崗,你不同意的不得調崗,

退一步說,即使你在這件事情上的報警對單位的生意造成了影響,那你也沒有錯,因為你是要私人糾紛,並未誹謗單位而對單位造成負面影響。

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必要時向當地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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