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南極條約的問題,《南極條約》及南極歸屬問題是什麼?

2022-11-25 09:45:56 字數 5642 閱讀 8167

1樓:

原則上沒有簽署南極條約的國家不用遵守南極條約的規定

在國際法中可以給非締約國創設權利,但不能給非締約國創設義務南極條約第十三條也寫清楚了效力範圍

1.本條約須經各簽署國批准。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經其代表有權參加本條約第九條所規定的會議的所有締約國同意邀**入本條約的其他國家,均得加入本條約。

2.各個國家應按照其憲法程式批准或加入本條約。

3.批准書和加入書應交經指定為儲存國**的美利堅合眾國**儲存。

4.儲存國**應將每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的日期和本條約及本條約的任何修改或修正生效的日期通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5.自所有簽署國交存其批准書時起,本條約即對這些國家和對已經交存加入書的國家生效。此後,本條約對於任何加入國,自其交存加入書時起生效。

6.本條約應由儲存國**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南極條約》及南極歸屬問題是什麼?

2樓:易書科技

人類在對南極洲考察活動的同時,有一些國家以「發現」和「佔領」為理由,對南極洲提出了領土要求。

1957~2023年,在舉行國際地球物理年的活動時,人們再次對南極洲表示有興趣。因南極洲對於科學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因為若干個國家對南極洲進行了考察,各國考察隊之間已建立起友好的合作。當國際地球物理年結束時,人們表示各國考察隊之間的合作不應隨之而告終,更不能應受有關主權或其他方面權利的要求而產生分歧。

當時,人們還普遍地希望防止將這個地區用作軍事目的,因為那時已有人揚言,南極洲也許是適合進行核試驗的場所,甚至還有人建議,可以在南極洲部署導彈。

2023年5月,美國**邀請了11個被認為對南極洲有特殊利益的國家,就有關對該洲的永久性安排問題進行討論。這些國家是英國、法國、挪威、澳大利亞、紐西蘭、阿根廷、智利、蘇聯、日本、比利時及南非等。12月12日,這些國家聯合簽訂了《南極條約》。

兩年後,即2023年6月23日該條約開始生效。

《南極條約》制定了非軍事化的原則,凍結了相互衝突的有關領土主權和管轄權的要求,從而減少了這些衝突對科學活動可能帶來的威脅。最後,《南極條約》還建立了對該地區進行科學研究和協商、監督的制度,這樣更有助於減少衝突和促進合作。

40多年來,《南極條約》得到非常有效的執行,各國之間的研究活動不斷加強。但是,《南極條約》也遭到一些人士的批評。對《南極條約》持批評態度的人認為,《南極條約》的宗旨以及締約國的職權正在逐步擴大,已經從協調和監督科學合作擴大到對南極洲資源的管理,而有關科學合作的協調和監督的制度至今仍為少數國家所操縱,而且他們幾乎都是發達國家。

相當數量的歐洲國家仍被排斥在外,廣大的發展中國家更是如此。它們提出的關鍵問題是,南極洲的資源究竟屬於誰?誰能決定?

該在何時、何地、由誰進行開採?如何開採?如果要納稅的話,又該由誰從稅務中得利等等。

南極條約到期後,應該怎樣處理南極問題

3樓:宕怪星球

南極條約到期後jolin南極問題還是看世界各國的公約了,因為要維護秩序的話,必須通過聯合國等各國相互制約,不然的話就會導致南極的過度開採和利用就會導致環境的變化。

南極條約適用的範圍是?

4樓:暮夏淺眠

該條約中規定,南極洲是指南緯60°以南的所有地區,包括冰架,總面積約5,200萬平方公里。目前共有50個國家簽署該條約。

條約的主要內容是:南極洲僅用於和平目的,促進在南極洲地區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促進科學考察中的國際合作,禁止在南極地區進行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活動及核**和處理放射物,凍結目前領土所有權的主張,促進國際在科學方面的合作。

5樓:12345a幫助

第一條1.南極洲應僅用於和平目的。在南極洲,應特別禁止任何軍事性措施,如建立軍事基地和設防工事,舉行軍事演習,以及試驗任何型別的**。

2.本條約不阻止為科學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軍事人員或裝置。

第二條有如在國際地球物理年中所實行的那種在南極洲進行科學調查的自由和為此目的而實行的合作,均應繼續,但應受本條約各條款的約束.

第三條1.為了按照本條約第二條的規定促進在南極洲進行科學調查的國際合作,各締約國同意,在切實可行的最大範圍內:

(a)進行有關南極洲科學專案計劃的情報的交流,使工作能達到最大限度的經濟和效率;

(b)進行南極洲各探險隊和工作站之間科學人員的交流:

(c)進行從南極洲得來的科學觀察和成果的交流,並使其能供自由利用。

2.在實施本條時,應從各方而鼓勵同對南極洲具有科學或技術興趣的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及其他國際組織建立合作工作關係。

第四條1.本條約中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

(a)任何締約國放棄它前已提出過的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權利或要求;

(b)任何締約國放棄或縮小它可能得到的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要求的任何根據,不論該締約國提出這種要求是由於它本身或它的國民在南極洲活動的結果,或是由於其他原因;

(c)損害任何締約國關於承認或不承認任何其他國家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權利、要求或要求根據的立場。

2 .在本條約有效期間發生的任何行動或活動不得成為提出、支援或否認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要求的根據,或創立在南極洲的任何主權權利。在本條約有效期間,不得提出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任何新要求或擴大現有的要求。

第五條1 .禁止在南極洲進行任何核**和處理放射性廢料。

2 .如果締結關於核能的使用,包括核**和對放射性廢料的處理的國際協定,而其代表有權參加第九條所規定的會議的締約國又都是這種協定的締約國,則這種協定所確定的規則也應適用於南極洲。

第六條本條約各條款適用於南緯六十度以南的地區,包括一切冰架在內,但本條約中的任何規定不得妨礙或以任何方式影響任何國家根據國際法對該地區內公海的權利或權利的行使。

第七條1 .為了促進本條約的目標並保證本條約的條款得到遵守,各個其代表有權參加本條約第九條所提及的會議的締約國有權指派觀察員,進行本條所規定的任何視察。觀察員應為指派他們的締約國的國民。觀察員的名單應通知每個有權指派觀察員的其他締約國,觀察員的任命終止時,應發出同樣的通知。

2 .按照本條第1 款的規定指派的每一觀察員,有在任何時候進入南極洲的任何或所有地區的完全自由。

3 .南極洲的所有地區,包括在此地區內的一切工作站、設施和裝置,以及在南極洲的貨物或人員裝卸點的一切船隻和飛機,應隨時接受按照本條第1 款指派的任何觀察員的視察。

4.任何有權指派觀察員的締約國得在任何時候對南極洲的任何或所有地區進行空中視察。

5.各個締約國應在本條約對其生效時將下列事項通知其他締約國,其後則應預先通知:

(a)其船隻或其國民組成的前往南極洲和在南極洲內的一切探險隊,以及在其領土上組織的或從其領土出發前往南極洲的一切探險隊;

(b)其國民所佔用的在南極洲的一切工作站:以及

(c)在本條約第一條第2款所規定的條件的限制下,打算由其引進南極洲的任何軍事人員或裝置。

第八條1.為了便利下述人員行使其根據本條約所規定的職能,而不損害各締約國有關對在南極洲的一切其他人的管轄權的各自立場,根據本條約第七條第1款指派的觀察員和根據第三條第1款第(b)項進行交流的科學人員,以及隨同任何此種人員的工作人員,對其在南極洲時行使其職能的一切行為或不行為,只服從其作為國民所屬的締約國的管轄。

2.與涉及在南極洲行使管轄權的任何爭端案件有關的締約國,應在不損及本條第1款規定的條件下,並在按照第九條第1款第(e)項的規定採取措施前,立即進行磋商,以便達成一項彼此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第九條1.本條約序言中列舉的各締約囚的代表應在本條約生效後兩個月內在堪培拉市開會,此後間隔適當的時間在適當地點開會,以交流情報,就關於南極洲的共同關心的事項進行協商,並制定、審議和向其**建議為促進本條約的原則和目標的措施,其中包括關於下列事項的措施:

(a)僅為和平的目的而使用南極洲;

(b)對在南極洲的科學研究提供便利;

(c)對在南極洲的國際科學合作提供便利;

(d)對本條約第七條所規定的視察權利的行使提供便利;

(e)有關在南極洲行使管轄權的間題:

(f)南極洲生物資源的保護和儲存。

2 .按照第十三條加入本條約的各個締約國,在其在南極洲進行實際的科學研究,如建立一個科學工作站或派遣一支科學探險隊,從而表示其對南極洲的興趣期間,有權指派代表參加本條第1 款所提及的會議。

3 .本條約第七條所提及的觀察員的報告,應分送參加本條第1 款所提及的會議的各締約國代表。

4 .本條第1款所提及的措施,經所有其代表有權參加為審議這些措施而召開的會議的締約國核准後發生效力。

5 .本條約所確定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得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行使,不論為此種權利的行使提供便利的任何措施是否按照本條規定已經提出、經過審議或得到核准。

第十條每個締約國承諾作出符合聯合國憲章的適當努力,以達到任何人都不在南極洲從事違反本條約的原則或宗旨的任何活動的目的。

第十一條

1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之間產生任何關於本條約的解釋或應用的爭端,這些締約國應彼此進行協商,以便通過談判、調查、調停、調解、仲裁、司法解決或它們自己選擇的其他和平方法來解決其爭端。

2.任何未能用上述方法解決的具有這種性質的爭端,應在每次經該爭端所有各方同意後提交國際法院解決,但如果不能就提交國際法院的問題達成協議,該爭端各方並不因此免除繼續尋求用本條第1款所述各種和平方法中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該爭端的責任。

第十二條

1.(a)本條約得在任何時候經所有其代表有權參加第九條所規定的會議的締約國的一致協議加以修改或修正。任何這種修改或修正,在儲存國**收到所有這些締約國已經批准的通知之時起生效;

(b)此後,這種修改或修正對於任何其他締約國應自深存國**收到其批准通知時起生效。如果自修改或修正按照本條第l款第(a)項的規定生效之日起兩年期間內未收到某一締約國的批准通知,該國應自兩年期滿之日起被認為退出本條約。

2.(a)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滿三十年後,如經任何其代表有權參加第九條所規定的會議的締約國具文向儲存國**提出召開會議的請求,應根據實際情況儘早舉行締約國全體會議,以審查本條約的實施情況;

(b)本條約的任何修改或修正,經有代表出席上述會議的締約國的多數,其中包括其代表有權參加第九條所規定的會議的締約國的多數,在上述會議上通過時,應在會議結束後由儲存國**立即通知所有締約國,並應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生效;

(c)如果任何這種修改或修正未按照本條第1款第(a)項的規定在通知所有締約國之日後兩年內生效,任何締約國得在兩年期滿後的任何時候通知儲存國**退出本條約,這種退出自儲存國**收到通知後兩年起發生效力。

第十三條

1.本條約須經各簽署國批准。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經其代表有權參加本條約第九條所規定的會議的所有締約國同意邀**入本條約的其他國家,均得加入本條約。

2.各個國家應按照其憲法程式批准或加入本條約。

3.批准書和加入書應交經指定為儲存國**的美利堅合眾國**儲存。

4.儲存國**應將每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的日期和本條約及本條約的任何修改或修正生效的日期通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5.自所有簽署國交存其批准書時起,本條約即對這些國家和對已經交存加入書的國家生效。此後,本條約對於任何加入國,自其交存加入書時起生效。

6.本條約應由儲存國**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第十四條

本條約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條約儲存在美利堅合眾國**的檔案庫內,該**應將本條約經正式核證的副本分送各簽署國和加入國**。

下列署名的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一日訂於華盛頓。

中國於2023年6月8日加入南極條約組織,同日條約對中國生效。2023年10月7日被接納為協商國。至2023年,南極條約組織有成員國43個,其中協商國26個,非協商國1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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