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工幾天開除,職工礦工幾天可開除

2022-11-19 12:35:42 字數 5598 閱讀 5178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對這個沒有具體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開除。因此曠工幾天開除主要要根據你們單位的規章制度,當然公司制度釋出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給員工交底。

一般是3-15天無故曠工,可以開除,有些嚴格的企業也有曠工1-3天就開除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

職工礦工幾天可開除

3樓:花落一朝一夕

《勞動合同法》對這個沒有具體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開除。因此曠工幾天開除主要要根據你們單位的規章制度,當然公司制度釋出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給員工交底。

一般是3-15天無故曠工,可以開除,有些嚴格的企業也有曠工1-3天就開除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

法律規定員工礦工幾天可以被單位辭退....

5樓:特特拉姆咯哦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6樓:然若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單位員工手冊上寫著三天曠工才可以辭退,那麼用工單位這麼做是不對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補償標準要根據你的工作年限來確定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規定具體幾天曠工可以辭退,這個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被單位辭退可以要求補償就是幹一年給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算半個月工資,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你們單位沒給你們交保險的,可以起訴讓他補交。

有證據證明加班沒按規定給付加班費的,也可以要求補齊。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員工曠工多少天可以開除

8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礦工一般是三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曠工三天的話是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那麼用人單位是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如果你是打工人的話,最好不要私自曠工,有其他的事情要處理,可以向領導協商調假期。

一、 勞動合同的內容

現在大部分人在用人單位入職的時候都會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在關鍵的時候可以保證彼此雙方之間的利益,那麼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勞動合同包括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勞動者的基本資訊,勞動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的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以及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還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所以在入職的時候不要傻乎乎的直接給別人幹活,要保障自己的權益,那麼你就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不要盲目的錢,需要看清楚上面的條款對你是不是有益的,要注意是否有霸王條款。

二、 勞動合同的作用

簽訂勞動合同是入職的第1項手續,那麼它的作用肯定是非常大的,首先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就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或者是工作的需要來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可以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以及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來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的使用勞動力。最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是有利於避免或者減少勞動爭議的最有效證據之一。

綜上所述,如果你是打工人的話,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要注意上面的相關條款的,不要被別人忽悠了,簽訂了霸王合同。也不要私自的曠工,因為你私自曠工三天,用人單位是有權利將你開除的。

9樓:華律網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並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裡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

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0樓:蓬佳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擴充套件資料

辭退員工不用支付賠償金的情況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11樓:駟馬玻璃

不是開除而是員工自動離職,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沒有法律上的明確,一般是單位的制度上公示,很多單位是這樣規定的:

連續3天曠工算自動離職

累計5天/年曠工算自動離職

12樓:礦泉水是白色

正常情況,連續曠工三天,打**通知後,仍未到崗者可以開除

13樓:碉堡大萌比

可以按照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員工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沒有具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按照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處理。

理由:《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幾天可以開除?

14樓:華律網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並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裡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

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5樓:陳丹

《勞動法》對於累計多少天曠工開除,沒有具體規定,具體天數,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裡進行約定。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實務中一般的理解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出勤。通常是指無正當理由缺勤行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2、請假期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

3、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按時到安排的工作崗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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