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怎麼分割,離婚後發生財產糾紛怎麼辦

2022-11-10 10:56:30 字數 5032 閱讀 4537

1樓:華律網

訴訟離婚後,由於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但是對於特殊情況下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法律還是規定了救濟的措施的: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

如果是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在離婚領取離婚證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對於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1、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2、 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3、 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樓:橢徘著詭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一方對財產分割不服,又起訴的,作為被告需要積極參加訴訟,通常情況下如果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其主張是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

《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樓:無極

相愛相識兩廂依,連理折斷糾紛起。殤情催腸何處訴,天涯何處覓比翼!!!

4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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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有哪些,如何處理離婚後的財產

5樓:華律網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6樓:愛喝粥

離婚後可以重新分割財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時,未對婚姻續存期間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雙方可協議分割或通過法院訴訟分割:

2、離婚時,一方隱瞞或藏匿婚姻期間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離婚後被對方查獲,對方可通過法院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3、離婚時,雙方已經協商分割財產,離婚後,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財產的要求,如對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對方若不同意,則不能重新分割。

離婚後哪些財產可以分割,離婚後怎麼分割財產

7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分割婚前財產。男方婚前全款買房,離婚時,房產屬於男方;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共同還貸部分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離婚時只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發現對方有隱藏的共同財產,也可重新申請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

(一)工資、獎金。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勞動報酬在以各種形式出現,如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這些都應視為工資、獎金性收入,應當納入工資、獎金範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裡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智慧財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於智慧財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智慧財產權的人身權。

(四)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裡說的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存續期間,依照法律規定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法定繼承和所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贈予人無償給予財產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比如受贈予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實際取得財產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是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財產」,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這個靈活規定,是因現實生活中的財產情況變化較快,除了上述規定的幾種共有財產外,還可能會出現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共有財產的情況,作出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以適應時代變化發展的需要。

此外,在審判實踐中,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後取得的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應該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可以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了勞動的孳息、增值的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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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後財產分割離婚時應該怎麼分配

9樓:匿名使用者

可參考以下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0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裡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離婚財產分割,離婚的子女有嗎

11樓:華律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嚴格意義上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間財產,與子女無關,但是在離婚時可以考慮雙方意願而協議將部分財產讓與子女是可以的。

一般來講夫妻離婚分割財產的,此時孩子是不能進行分割的,但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共同財產分割給孩子的話,也是允許的。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其所有權屬於夫妻二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有權分割人。但對於孩子而言,會涉及的是撫養費問題,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依然是存在的。

12樓:法律快車

夫妻離婚財產是不可以分給孩子的,孩子沒有權利參與夫妻財產分割。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想要將其中一部分的財產分給孩子的,可以共同約定把一些東西比如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這是可以的,屬於父母雙方對子女的贈與。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對於這部分財產就不再進行分割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戶口占有相應份額應當在離婚時就該部分份額明確為孩子的個人財產。

孩子依法享有該房產三分之一的份額。

孩子有份額。三分之一屬於孩子。

孩子可以得到一部分,大約是是三分之一左右。

孩子應當得到1/3,可能還要結合具體情況,得到不同的認定結果。

該處房產3分之一份額為子女所有,依法不能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孩子有權利

孩子有份額。三分之一屬於孩子(產權證上沒有約定份額)。

此房孩子的戶口拆遷所得,他的份額應該相應的多。

房子三人共有,分割孩子三分之一

離婚後財產糾紛

14樓:布冬舊聞

作為曾經的夫妻,如果相互能夠好好協商,建議你應該按2023年你出賣的**支付給她。

理由是你們離婚離婚協議中在2023年簽訂的,在男女雙方自願的狀態下籤訂下的離婚協議,本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時她就將產權過戶,也是合理的。但由於種種原因她沒有這樣做。

與此同時,如果你能看在原先夫妻的情份上,你在交付給她賣房款項時,還應該加付2023年至目前的賣房款項的利息。當然,是否要付或是否要求你付,那是你們兩人的事,如果她本就不打算讓你支付,你也可以不付。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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