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債權和財產如何分割。離婚後還住在一起是否屬於違法

2022-06-10 03:06:42 字數 6010 閱讀 9312

1樓:福建劉律師

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原則上均等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依法予以保護。

如果婚姻破裂是由於一方過錯導致,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並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給過錯方。

離婚後還住在一起,你情我願,不觸犯法律禁止性規定。但你們這種關係屬非法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2樓:永不暗淡的光

1,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債權、債務均屬於兩個人共同的債權債務。

財產分割原則上是平分的,但是如果一方有明顯過錯的,可以少分。

離婚可以協商離婚,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

2,離婚還住一起的,屬於同居關係,不是違法行為,但不受法律保護。

3樓:靜的窒息

夫妻雙方可以就債權以及共同財產進行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進行判決。離婚後繼續一起生活的並不違法,屬於同居關係。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債權、債務均屬於兩個人共同承擔的。財產分割原則上是平分的,但是如果一方有明顯過錯的,可以少分。建議你們先協商解決吧,不行的時候再到法院訴訟解決。

婚後再住在一起屬於違法(非法同居關係),但是不構成犯罪,該睡就睡吧,沒準睡好了還不離婚了呢。

能不離婚就別離了。。

離婚後還住在一起,以後的債權債務問題有得介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反對非法同居說,也反對離婚後住一起被不承認離婚說。根據最高法院解釋離婚後財產特別是房產無法分割清楚的可以先離婚後分財產,另居住權司法保護制度有,就是離婚時一方證實無居住地和另購、承租能力的可以要求居住對方處,或者分割對方房產(對方多套住房),你協議離婚存在一個問題就是或被指為是為了逃避共同債務進行的協議離婚,可能會負一定債務責任。另離婚無效不適合你們婚姻,但我要是處於你的地位會選擇法院民事調解離婚,那樣可以徹底解決問題!

關於要求對方分開住的條件很多,最重要的就是比如對方有另外居所,對方有購房、承租能力,或者保護期屆滿1-2年,由協議訂立。具體問題還是具體分析的好,萬事不要太為難,都到這一步了。還有就是問題針對性強一點,最好是附帶離婚協議書,以便幫助分析裡面的瑕疵部分!

6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學法律的,我想我可以給你一點專業解答

法律上講你們已經協議離婚,雙方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歸於消滅。婚前財產的分配方式、結果要寫清楚。至於婚前的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婚後的則各自承擔。

另外,建議吧孩子的以後的教育、撫養問題你們也要協議好。如果你實在不放心的話,也可以去公證處隊離婚協議做個公正,免得以後滋生不必要的問題。

最後就是離婚了還住在一起的問題,你老公萬一以後欠下賭債,你和孩子可能會受到無辜牽連。分開住可能更好。為了孩子的話,可以時常讓他與父母見見。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協議離婚了,就不存在共同債權債務了 。但是,你們依然住在一起,屬於非法同居,一般情況下,回有很多麻煩,甚至造成惡果。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沒有共同債權債務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上來說,你們沒有法律上的關係 了,也就不存在共同債權債務了

離婚了還在一起住,財產應該怎麼辦

10樓:律師

既然要拿離婚證,就要把財產和債務的問題協商好,最好以離婚協議的形式寫下來。拿了離婚證後,你們的財產和債務就算暫時沒處理,到了要分開的時候還是可以依協議處理的。

11樓:天使炙淚

只要辦理了離婚,在法律上你們就已經不是夫妻了,這和你們住不住在一起沒有關係,另外在辦理協議離婚的時候,法院也會就你們財產問題進行分割,協議離婚已雙方協商決定,如果平等財產債務,那就是一人一半,並且在你們離婚繼續居住在一起的這段時間內的所有產生的財產都屬於個人財產了,即使將來複婚還是個人財產,並不會因為復婚而改變。

12樓:匿名使用者

離了再復,好麻煩。

不如先不離,先分居一段時間,就在家裡分居,按照離了的標準來執行。

如果一段時間以後真的不行了,那就真離。

13樓:匿名使用者

去辦理離婚,首先就要明確你們的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子女撫養問題是否得以解決。

如果你們離了婚還住在一起,那麼這就屬於同居關係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這個時候也許財產就和你們簽署離婚協議時的財產不一樣了。所以建議你們事先就財產問題協商清楚。

離婚後仍然同居在一起,還能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嗎

14樓:就關我事說兩句

這個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離婚了,原夫妻二人在離婚時就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應該說相互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告一段落。現離婚不離家,兩個人又非法同居在一起,一般來講若共同生活都是aa 制,財產之間不存在分割的必要;若二人生活在一起一方或雙方又共同添置了一些固定資產或對原一方的房屋進行了維修,若雙方同意或一方有確鑿的證據是一方購置所為,是可對新添置的財產進行分割的,但對原已經分割的財產是不能再進行分配了。

15樓:皆有可能

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不能分割財產。

婚姻法 離婚時財產債權分割

16樓:51cto鄧鵬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智慧財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裡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17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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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方婚前財產不予分割。婚姻法 規定,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