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影響到沒辦法工作,該怎麼才能正常工作

2022-10-28 09:47:24 字數 5304 閱讀 9477

1樓:北京心亦誠心理

建議你及時聯絡專業的心理諮詢機構來專業解決。抑鬱症是能夠**的。抑鬱症是心理疾病,心病需要心醫,專業的心理諮詢師會與你一道,探索導致抑鬱的根本原因,找到並處理掉,症狀自然消失。

平時在家,多跟家人溝通交流;堅持運動;多戶外活動等等都是不錯的調劑。

2樓:匿名使用者

病情分析:你好抑鬱的心理是不可取的,長期是會對身體健康有一定的影響的,輕微需要及時進行多方面的調節的

指導意見:你好平時多參加一些體育鍛煉活動的,多和其他人的進行溝通交流一下的,以免是會有一定的影響的,祝健康

3樓:阮洲

抑鬱症要看程度噢,如果嚴重建議你去看醫生,慢慢調整心態,不要急躁,慢慢來,一切都會好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抑鬱症影響到沒辦法工作,

那就應該趕緊去看看心理醫生。

只有你的心結解開了,

心理正常才能正常工作。

5樓:沐雯君

不要沉浸在消極情緒當中;

不要總想著什麼都做不了;

要對生活充滿希望;

堅信自己一定會成功的;

堅信每天都是充滿希望的。

6樓:再濺_就是滄桑

放假治病

修養這種情況已經不適合繼續工作

影響自己也會影響公司

向領導批示,應該沒什麼問題吧

7樓:吉林探路者

調節自己的心情,吃些藥治治

8樓:163趴下

抑鬱症建議多戶外活動,不要經常自己一個人,建議去當地搏擊館鍛鍊一下,恢復自信

憂鬱症病人如何才能正常上班呢?

9樓:rei餜悕

部分抑鬱症患者雖然出現了抑鬱情緒,但患者的工作效率或工作成績受影響不大,能夠正常工作。而有一部分患者可能在疾病的發作期,症狀困擾比較嚴重,而工作效率等受到了明顯的影響,所以這時他的工作肯定會受到一部分影響,但在症狀的緩解期,患者可以投入到工作當中。所以基本上來說抑鬱症患者受疾病對工作的影響並不明顯,所以也不鼓勵患者直接脫離工作接受**,在最好邊接受工作邊進行**,因為維持一部分的社會功能也有利於患者本身疾病的恢復。

10樓:凱鑰哥哥

向主治醫生反映,如果是藥物作用的話,醫生會幫你調整用藥。

如果醫生明確告訴你這個藥不會產生嗜睡的***,那麼應當接納嗜睡這件事是自己的心理作用。你一方面不願意被認為是沒有工作能力的人(不管是被自己還是被別人,這會帶給你道德愧疚感)另一方面又想依仗「抑鬱」這個病為自己尋求特殊照顧。

也就是說你在掙扎中,也享受了一些得病的好處。

我認識很多抑鬱症患者,後來好了的,他們有一個共同特點——從來不把自己當做病人,該幹嘛就幹嘛,該工作就工作。當然工作效率可能沒有平常那麼高,坦然接受就好啦。

你努力去工作,也允許自己可能做的不那麼好。這對改善病症本身也是有好處的。

所以,正解是在上班中改善抑鬱,而不是坐等抑鬱好了再去上班。

11樓:

先吧 病治了,再上班,這樣好一點

12樓:如此人生

其實我也有點抑鬱症。首先這個病呢一定要長期的吃藥控制病情。不然的話,這個病**。嚴重的時候人容易走極端。

13樓:t藍色

們都知道,抑鬱焦慮這種疾病可輕可重,如果患者的病情特別嚴重,甚至會出現無法上班的問題。面對不能工作的煩惱,患者就需要通過心理**,換工作,藥物**,宣洩情緒和培養興趣等方法調治身心,這樣患者才能逐漸消除抑鬱焦慮,恢復正常的工作能力。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有抑鬱焦慮的問題,有的患者的病情比較輕微,所以生活工作就沒有受到太多的影響。有的患者的病情比較嚴重,就會出現無法正常上班的問題。面對這個問題,患者就需要積極的尋求緩解抑鬱焦慮的辦法,這樣患者才能有健康的身體和心理來迎接工作上的挑戰。

​1、更換工作。工作壓力或者是不良的工作環境會加重患者的焦慮抑鬱,導致患者無法工作。所以,患者在出現這個問題之後,就可以嘗試著更換一下目前的工作,這樣就能有效的緩解焦慮抑鬱。

不過,如果患者已經完全無法工作了,那麼也無需勉強自己。

2、心理**。對於焦慮抑鬱患者來說,專業的心理**是**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這是因為專業的心理醫生能夠快速的找到患者出現焦慮抑鬱的原因,幫助患者疏導心理上的結症,這樣就能讓患者更快的**。

3、藥物**。除了心理**之外,患者還需要適當服用抗焦慮抑鬱的藥物,這樣除了能快速的控制住患者的病情之外,也能緩解患者的心理壓力,避免患者因為壓力過大而導致病情進一步加重。

4、轉移注意力。在**的同時,患者還應該注意轉移自己的注意力,避免把所有精神都集中在病痛上,這樣反而會讓焦慮抑鬱變得更加嚴重。在**期間,患者可以多到戶外走走,多參加一些活動,交一些新朋友,培養一個新的愛好,這些行為都能幫助患者更好的恢復。

在崗期間得的抑鬱症,現不能正常工作,工作單位是否有責任

14樓:哀紹輝

建議和公司協商處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沒有將抑鬱症納入職業性疾病的範圍,因此沒有賠償。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你所患抑鬱症,只是由於自感工作壓力大所致,並非有毒、有害因素所引起。

其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沒有將抑鬱症納入職業性疾病的範圍。

有人對抑鬱症患者追蹤10年的研究發現,有75%~80%的患者多次**,故抑鬱症患者需要進行預防性**。發作3次以上應長期**,甚至終身服藥。

維持**藥物的劑量多數學者認為應與**劑量相同,還應定期門診隨訪觀察。心理**和社會支援系統對預防本病**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應儘可能解除或減輕患者過重的心理負擔和壓力,幫助患者解決生活和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及問題,提高患者應對能力,並積極為其創造良好的環境,以防**。

15樓:金果

沒有責任的,抑鬱症不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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