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擔保方式有哪些,債的擔保包括哪幾種

2022-09-30 18:02:21 字數 5165 閱讀 1038

1樓:華律網

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

債的擔保有一般擔保與特別擔保之分。債的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它不是特別針對某一項債務,而是面向債務人成立的全部債務。

此種擔保在保障債權實現方面有明顯弱點,即在債務人沒有責任財產或責任財產不足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實現。所謂特別擔保,即通常所言之擔保,在現代法上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通常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1、一般擔保

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即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時,債權人必須先通過訴訟或仲裁要求借款人還款。只有在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後,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擔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保證合同中沒有寫明是哪種擔保模式,則預設為是連帶擔保。

3樓:無訟

一方面是因為有債的擔保制度的存在,使擁有貨幣的人放心大膽地貸放資金而又有所保障.作為借出貸幣的債權人或銀行,可以利用保證、抵押權、質權等手段救濟債權損失。在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從特定擔保物中實現優先受償。

所以債權人不必擔心因債務不履行而遭受不測之險,其貸放資金的經濟動機可以正常實現。

其債權一旦受到擔保的有力保護,債權人勢必會樂此不疲,進而積極主動地尋求貸款物件,以便獲取貸款利息,實現其利潤增值。可見,債權擔保制度能夠鼓勵債權人放心大膽地貸放手中的資金,從而加快貸幣迴圈過程,在全社會範圍內促進資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無錢或缺錢的人在借入一定資金後,原則上並不因為設立擔保就使他失去了對其物的用益權或處分權

在保證中,很明顯,保證人不會因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約。也即其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而在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中,情況有些複雜,但總體上來說,擔保物的實體所有權仍留於擔保人手中。

債權擔保有價值性或變價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仍然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或產體上的用益權。這一點在不移轉達佔有的抵押權原則上也不失其對質物、債務人也不失其對留物的處分權,只是在實際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過設立債權擔保,債務人不但如願取得貸款,而且仍舊可以處分或用益擔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擔保中,債務人既達到了貸款的目的,同時又使其特定擔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即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資金融通的雙重意義在這裡得以充分顯示。

4樓:禽獸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因為預付款不是一種在侵權的擔保

而是一種買賣義務

對即將得到的物品進行支付

而不是進行保證

5樓:註冊會計師

擔保的方式一般有合同擔保和反擔保;合同的擔保方式一般***、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6樓:法律快車

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抵押擔保;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留置;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債的擔保包括哪幾種?

7樓:匿名使用者

(二)債的擔保的種類 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保證是人的擔保的典型。

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並從中優先受償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等。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著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 3.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喪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絡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

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指在商品**、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經濟往來中,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擔保,該新設擔保相對於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關於反擔保的範圍,擔保法第4條第1款僅規定債務人為反擔保的提供者,忽視了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

《擔保法解釋》中彌補了這一立法漏洞,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

8樓:匿名使用者

債的擔保方式有如下幾種: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9樓:匿名使用者

我知道就是不告訴你啊呵呵

債的擔保方式有哪些呢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擔保方式***、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1樓:註冊會計師

擔保的方式一般有合同擔保和反擔保;合同的擔保方式一般***、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債權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擔保法》第2條第2款規定,債權擔保有五種表現形式:一是定金;二是保證;三是質押;四是質押;五是留置。

13樓:註冊會計師

擔保的方式一般有合同擔保和反擔保;合同的擔保方式一般***、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4樓:中博教育

債權擔保的方式***、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

15樓:法律快車

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抵押擔保;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留置;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16樓:華律網

一、約定擔保約定擔保,是指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

二、法定擔保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1.本擔保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

我國《擔保法》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

2.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

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反擔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適用範圍及擔保方式】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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