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幫親戚忙服務員幹兩個半月活自己花了3000塊錢走時候他給了我1000塊錢他的店日

2022-09-18 09:03:26 字數 4492 閱讀 5505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剛出社會遇見過這種黑心的老鄉,現在再遇見,經常性有砍他的衝動

2樓:wy事事順

要是肯定的,不過你收一千不行,你可以明說,這一個你留著週轉,等你發財了,把我用掉的3000給我就行了,至於工資我就當幫你忙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因為什麼你們分手的呢,是不是做了超越他底線的事情了,如果不是那有可能是他真的想和你分手了

4樓:

日收1000!,給他幹了那麼長時間才給一千,打發要飯的呢,別要啦,什麼親戚啊!

5樓:財富船

沒問題,可以拿著,如果覺得拿他的不好意思,你完全可以來我這做,工資不會少給!

6樓:邢元坤

應該啊,兩個半月多久啊,他收入45000,1000不多吧

7樓:521夢中有你

你想要多少?我收入高是我攤本了,你就幫忙一個月給你2000不低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親戚還好意思給出手,現在最低工資都不止1000啦

9樓:happy夕陽

當然可以要了,現在哪有白幫忙的,你不收的話,他自己就會過於不去,不過給你的太少了點吧。你自己花銷怎麼這麼大啊。

不要不好意思,高興的接受,以後再找好的工作o(∩_∩)o

10樓:

熟人坑人。兩個半月才給1000元,真是無語。

11樓:回首又見你

當然要,這是你勞動所得,再說他們賺錢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要啊!!!不出三年他就富得流油了!!!

13樓:

要我就不要,然後再給他一千,埋汰死他…

14樓:乖~~疼你

給的太少了,僱個服務員還得一月3000呢現在哪有白幫忙的

15樓:j李

肯定拿,幹嘛不拿呢~以後離他們遠點就好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半月活就一千塊?不到親戚家幹活了

17樓:我生何求啊

你難受什麼?是活太辛苦還是覺得錢少付出太多?

18樓:匿名使用者

應得就應得我覺得很少

19樓:

不能要,你是幫忙,不是打工。。

我給親戚幹一個月的活,本不想要錢,硬是塞給幾千塊錢,該怎麼還給他,親戚很有錢

20樓:黃河

你付出了勞動,他給出了酬金,不必在意,正當的往來。如果你不收反而不合適。勞務與親情是不同的二個概念,不要人為去混淆。你去了就是幫助了他,應該的。

21樓:喂錢掉了

有錢就別還了,沒有意義的,自己拿著把!

22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就去他家還給他啊,不打算要就不能要

煩死了,我表哥年前跟我借3000塊錢說年後發工資還我,年後還了2000塊錢還有1000塊錢說下個月 20

23樓:桃源秀水

畢竟是親戚不會不還的……也許週轉不開,打**去問問你急需要不然也不會開口問他要的,沒事會給你的!

求你們幫幫我好不好,我在一家小餐廳做服務員,工資2600,我辭職了差不多兩個月,他們不給我走 10

2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批准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5樓:

首先你做的是有籤和約嗎?有!你就可以打**12315舉報他,看這情況的話,他會被罰款5000元。

如果你之前來這家餐廳工作只是和老闆口頭之約!那節哀順便吧!望採納謝謝!

26樓:匿名使用者

別不活啊,她這麼對你,不能發過她,找勞動局去告她,要報仇還要拿回工資

27樓:匿名使用者

上勞動局告她,最好有你在**工作的證據,百分百的能把錢要回來

28樓:匿名使用者

立刻報警吧,把事情弄大

29樓:趙浦辰

你是**人,用不用我幫忙

我讓朋友幫我辦事,他收了我3000塊錢,還打了收條,但是事情沒有給我做,這算詐騙嗎?

30樓:真心丿難尋

只要是雙方在紙條上面寫的明明白白,而且雙方都簽過字,並且這件事不是違法的事,就可以憑這張紙條將他搞上法庭,讓他還錢

31樓:小雨邊邊下

你朋友都好意思不幫你做事,那你就好意思起訴他呀,這樣的朋友還能要嗎

32樓:

首先是什麼事。如果是非法勾當,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是合法的民事**行為,那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33樓:武漢李海夫律師

一般來說,不算詐騙。你可以和他協商退一部分費用。

34樓:陽光的

如果是非法勾當,國家不管。

35樓:匿名使用者

讓他退錢,如果不退,可以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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