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的問題,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問題

2022-09-17 04:36:32 字數 6146 閱讀 5078

1樓:老法大

人身傷害中, 當時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未發現的,從確診日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樓:lawyer郭迎利

普通訴訟時效分為三大類:

(一)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三)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3樓:匿名使用者

民訴意見規定可以在20年之內。

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問題

4樓:

1、追償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存在多個賠償義務人時,某一義務人在已經完全或部分賠償權利人的前提下,要求最終的責任承擔者賠償自己損失的權利。

2、就本案而言,從透露的案情分析,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應該是開車人(開車人是否有過錯??如違反交通規則等)。僱主屬於某一義務人,不屬於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3、但僱員(受害人)有選擇的權利,若選擇第三人賠償,且已經足額賠償,那麼不能再要求僱主賠償,而對於不足額的,有權要求僱主補足。

4、僱員選擇僱主賠償,僱主賠償以後,才可以要求最終責任人(第三人)賠償自己的損失。

綜上:1.僱主只有承擔賠償責任後,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嗎?對!(僱主沒有賠償,沒有損失,咋能追償??)

2.或者僱主無力賠償,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無力賠償時,僱員可以選擇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若仍要求你賠,不具有可執行性。同理,你沒有賠償,無法追償,一旦訴訟,可以要求追加第三人。

5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原告把承運人列為第二被告

6樓:匿名使用者

請個律師吧

這些東西即使別人告訴你怎麼做了 實際操作是很麻煩的 稍有疏忽你官司就會敗訴 到時候吃虧的是自己了

7樓:

其實關於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問題樓上的說的很明白了,我想告訴你,就是如果你沒有能力賠償的事實如果是真實的,那你其實很好解決這個問題.首先你將自己可以被執行的財產轉移下,當然不包括生活必須的用品,(你可以具體找一下什麼是不可執行的)..把銀行帳戶裡的錢給轉移下...

然後,即使判決生效,你也沒有能力賠償,原告可以申請對你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法院執行人員發現沒有可以執行財產的時候你也就沒必要承擔賠償了,這時,原告就不得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了.

8樓:

法條裡規定得很清楚: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我個人認為:

首先,法院判你賠償是完全正確的。

其次,你只有向僱員賠償後,才取得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在賠償之前,你沒有任何權利向第三人追償。其實,仔細想一想,法律其實就是講道理,如果在你沒有賠償之前,法律賦予你追償的權利而取得賠償金,你拿著賠償金跑掉,受害的僱員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你還不能向第三人追償。

你可以建議僱員直接起訴第三人。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哪些專案?

10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損害賠償

抄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

bai受到不法侵害du,造成傷害、殘疾、死zhi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dao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

此外,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汙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損害、飼養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型別。

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問題

11樓:無尋眭紅旭

請求賠償一定要收集足夠的證據以穩保勝訴,乃獲得更多的利益。

1、營養費,如果是有住院的話則按照醫院伙食標準,否則按當地司法實踐標準。

2、交通費,你可以建議你的律師向合議庭申明你們的交通方式,以及確鑿證據,看能否適當補償。如果真判決對方賠償的話,這都是小頭。

3、護理費你找律師計算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精神撫慰金最高是5萬元。未成年人影響學習,心理造成陰影,影響以後生活學習的話,可以適當向法庭申請讓對方賠付精神撫慰金。具體數值讓你的律師計算。

但是一般情況來講,這個撫慰金,合議庭都不會按照訴狀請求的數額判決。

更好的支援在法律面前沒有多大意義。理由足夠,證據充分,請求合理,審判庭會傾向你的。

12樓:佼金營清漪

甲公司沒有責任,因甲公司沒有追認,應選a

13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追償,就是已經代替他人履行了義務後向其主張權利的行為。

14樓:公叔昳

追償是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後才能發生的。

但這裡的「承擔賠償責任」並不一定是足額的經濟賠償,你只要攬下這個責任就可以了。因為你承擔的是「責任」。

然後你就可以去找第三人了。

實際操作中,你可以與受害人協商,讓他直接找第三人啊。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條條框框需要靈活運用。

祝你好運!

15樓:匿名使用者

1.是的,僱主只有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向第三人追償。明文寫著的。

2.這個有一點靈活了,比如說你可以承擔賠償責任,然後打一張欠條給賠償權利人,然後向第三人追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1,僱員在受僱時受傷,僱主有推卸不掉的責任。如僱員在工作時由於第三方原因而受傷害,則僱主有責任承擔責任之外,還可以向第三方追償。在這裡,因為僱員是為你而在工作的,受到傷害,不論有沒有第三方,僱主都有不可推卸責任的。

2,僱主無力賠償,由法院根據僱主實力判決;可不可以向第三方追償,要看第三方是不是有過錯,而不是你沒錢了就叫第三方賠。

17樓:匿名使用者

也可以先向第三人追償後賠償責任

沒有先後順序

18樓:弘嘉律師所

1、所謂追償,就是代第三人償還以後,法律賦予你追償的權利。如果你不存在代為賠償的話,就不存在追償的問題了,即你沒有直接的權利向第三方要求任何東西或權利。

2、而受害方式選擇僱主或者第三方,直接追訴, 那是受害者的權利,它可以選擇其中之一,或者兩者一起追究,當然它是從最為有利於自己的方式去追究的。法院也會考慮到這點的。

19樓:天天想著菲菲

第一個問題。

僱主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即追償權,它的權利**,就是權源,來自於他為債權人代為償還債務之後而取得的一項權利。而這裡說的債權人就是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只有當追償權人,這裡即僱主,代為償還債權人的債務之後,這裡就是損害賠償責任之後,才享有追償權。

也即,僱主只有承擔賠償責任後,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這樣的話,第二個問題也就解決了。僱主無力賠償(就是沒有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

這裡要清楚一個問題,賠不賠是一回事,有沒有能力賠是另一回事。

在這裡,基於你和僱員之間的僱傭關係,僱員是可以向你主張賠償的。之後你可以向直接責任人追償。

但是這裡說你沒有能力承擔,就涉及到賠償能力的問題了。舉個例子說,很多情況下,法院在判決之後,責任人卻沒有能力執行,就只能當他有了可以執行的財產之後,才對其執行。

《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樓:七臺河李陽平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計有三十六條具體適用規定。

21樓:幸福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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