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的收集應遵循哪些原則和要求

2022-09-16 17:52:12 字數 3931 閱讀 9951

1樓:

刑事證據的收集有時效性,和收集的合法性要求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證據的收集哪些需要遵循的原則

2樓:aa微湖來客

刑事訴訟法 證據

一、新刑訴法完善了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1、修改了證據的概念。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新法將證據概念修改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後者比前者少了「真實」二字,並將「事實」替換為「材料」。相比而言,舊概念較注重客觀真實,而新概念不僅注重客觀真實,更加註重法律真實。證據是證明資訊與證明載體的有機統一,舊概念將證據也視為「事實」,容易與作為證明物件的「案件事實」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來定義證據,更準確也更客觀。

也更能提示證據內容真實,**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調整了證據的種類。在舊法規定七種法定證據種類的基礎上,新法將舊法的「鑑定結論」修改為「鑑定意見」,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資料」等法定證據種類。

(1)新刑訴法將舊法規定的「鑑定結論」,調整為「鑑定意見」,僅有兩字之差,但意義重大。這要求我們在辦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強化證據審查意識,對鑑定材料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一併進行審查。鑑定過程和鑑定意見既科學又合法的鑑定材料方可作為審查逮捕的依據。

(2)由於舊法未規定辨認筆錄屬於何種證據種類,在此前的審查逮捕工作中,我們把辨認筆錄作為書證予以審查。新刑訴法明確其獨立的法定證據種類的地位後,我們不僅要審查其內容是否合法,也要審查其製作途徑和製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審查辨認筆錄上是否有兩名辦案人及一名見證人簽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簽字。作為審查辨認筆錄客觀性的依據,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帶領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指認同案犯時予以同步錄音錄影並隨卷一併提請批准逮捕。

(3)「電子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關於其**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在審查此類證據時要注重審查其時間是否連續,內容有無刪節。對於時間連續,內容客觀完整,由偵查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制作的電子材料方可作為定案根據。

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3樓:張偉傑律師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基本原則是:全面;合法。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收集證據的原則和要求有哪些內容?

4樓:集安的楓葉紅了

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是現代英美法系國家中關於文字材料可採性的一項重要證據規則。其基本精神是:

「以檔案內容而不是以檔案本身作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檔案內容的原始證據。」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證據的先行儲存常見於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其儲存的主體主要是行政關。 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而這些儲存的證據在以後的訴訟程式中多用作行政機關的證據。

(2)而證據保全多見於訴訟程式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其主體多是司法機關。

證據儲存與證據保全有如此區別,應該主要是為了保證證據的客觀與公正。

5樓:邸素潔步冬

證據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是指對於訴訟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

基本內容

1,有犯罪事實,但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不得定罪(法官個人知悉的有罪事實,不能作為判決有罪的依據)

2,無犯罪事實,但有偽證據指控犯罪,不得定罪3,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犯罪要件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4,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過雙方質證、辯論,並經法庭調查和評議,認為可信、客觀後,才能作為判決基礎

收集證據的基本概念及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有急用 **等 20

6樓:姑蘇枋菲

(1) 證據的先行儲存常見於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其儲存的主體主要是行政關。 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而這些儲存的證據在以後的訴訟程式中多用作行政機關的證據。

(2)而證據保全多見於訴訟程式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其主體多是司法機關。

證據儲存與證據保全有如此區別,應該主要是為了保證證據的客觀與公正。

刑事訴訟證據規定原則有哪些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證據需要當庭出示查證等調查程式後才有效,非法取得的證據無效等規則。

關於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證據的收集哪些需要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證據需要當庭出示查證等調查程式後才有效,非法取得的證據無效等規則。

9樓:命中註定的

刑事訴訟法 證據

一、新刑訴法完善了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1、修改了證據的概念。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新法將證據概念修改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後者比前者少了「真實」二字,並將「事實」替換為「材料」。相比而言,舊概念較注重客觀真實,而新概念不僅注重客觀真實,更加註重法律真實。證據是證明資訊與證明載體的有機統一,舊概念將證據也視為「事實」,容易與作為證明物件的「案件事實」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來定義證據,更準確也更客觀。

也更能提示證據內容真實,**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調整了證據的種類。在舊法規定七種法定證據種類的基礎上,新法將舊法的「鑑定結論」修改為「鑑定意見」,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資料」等法定證據種類。

(1)新刑訴法將舊法規定的「鑑定結論」,調整為「鑑定意見」,僅有兩字之差,但意義重大。這要求我們在辦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強化證據審查意識,對鑑定材料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一併進行審查。鑑定過程和鑑定意見既科學又合法的鑑定材料方可作為審查逮捕的依據。

(2)由於舊法未規定辨認筆錄屬於何種證據種類,在此前的審查逮捕工作中,我們把辨認筆錄作為書證予以審查。新刑訴法明確其獨立的法定證據種類的地位後,我們不僅要審查其內容是否合法,也要審查其製作途徑和製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審查辨認筆錄上是否有兩名辦案人及一名見證人簽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簽字。作為審查辨認筆錄客觀性的依據,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帶領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指認同案犯時予以同步錄音錄影並隨卷一併提請批准逮捕。

(3)「電子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關於其**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在審查此類證據時要注重審查其時間是否連續,內容有無刪節。對於時間連續,內容客觀完整,由偵查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制作的電子材料方可作為定案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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