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時間的問題,關於離職時間的問題。

2022-09-11 19:11:36 字數 5172 閱讀 7572

1樓:小辛是我

直接離職和他延期支付工資是兩回事,你直接離職就做好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不要的準備吧,公司會想著法的給你扣沒了的。你非正常離職,對下一個工作可能會有影響的,所有還是和公司協商吧。

2樓:痴狂

勞動法規定:當你提出書面申請離職後,必須要30個工作曰後才能自離。公司必須全額支付你的工資。否則,公司因為你的離職而造成的損失必須要你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這個理由不成立。

直接離職的話不需要賠償公司任何東西,除非你簽有保密協議之類的東西。

建議最好不要直接離職,因為你再找工作時需要離職證明什麼的,這些都是辦離職手續才會給到你的。如果想早點走,跟公司協商吧,一般不會為難你的,除非你手頭上有事必須要你完成。

關於離職時間的問題 30

4樓:活寶頭頂天

先跟公司協商,如果不行就勞動仲裁,但是一定要有加班證據,和考勤記錄

5樓:咔咔

1、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辭職,且已經收到領導閱讀回執。足以證明單位負責人已經收到辭職申請。從收到閱讀回執的次日起計算30日。

2、80個小時的加班工資單位應當兌付。對於您所說的從30日中扣除80小時的加班分是無法實現的。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同時單位內部也有自己的規章制度。所以一般是需要30日。

3、給您的建議是與單位之間進行妥善協商。如果糾紛不能很好地解決再運用法律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希望能幫到您——————

新勞動法關於離職賠償的時間問題 5

6樓:華律網

勞動者提出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和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辦離職手續,對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樓:周律師說

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主動離職沒有補償 公司不與你續簽的補償金從08年開始計算

9樓:

應該以實際的工作時間算

10樓:

如果自己提出離職沒有補償金;單位提出離職則應從2023年起計算

11樓:全正業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其中,對於工作年限的解釋是:

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

如勞動者甲自2023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23年。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23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

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後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2023年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離職時間問題?

12樓:能詠

離職時間問題。如果家中有事需要你回去。你可以提前打離職向領導彙報。這樣領導會批准你離職的。作為領導也會理解你的離職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不合法的,勞動法有明確規定,離職員工只要轉正員工只要提前30天書面告知公司離職資訊,而試用期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可以,到期就可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而且並沒有規定說一定要得到單位的同意。

14樓:獨霞雰

不要相信這是最後一天賦徐

關於離職時間與跳槽時間的問題

15樓:孫勝亮律師

1、《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對此作出禁止性規定。按照法無禁止即可行的原則,員工甲與b公司無論何時簽訂勞動合同,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行為有效。

2、法律也無明文規定,員工必須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才能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員工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不違反法律規定。法律只是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勞動者一起對原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說明,法律並未否認新的勞動關係的建立,而只是對可能對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規定了賠償責任。

16樓:你好啊啊啊

1員工有無同a籤合同

2只要在法律和職業規定(合同)的範圍內,員工可以打幾份工,只要企業都無利益衝突或損失

17樓:匿名使用者

允許,法律中並未明確規定同一勞動者不可以與多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對企業有較大風險。僱傭未接觸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給前者企業造成損失的,前者企業可以要求賠償。

關於辭職報告的時間的問題

18樓:

1.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後勞動者要辭職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想自己早走就要和單位協商,單位不同意的就在遞交辭職信的30天后離職,用人單位想勞動者晚走就要和勞動者協商,勞動者不同意的就在勞動者遞交辭職信的30天后離職。晚走和早走都是協商範疇,只要對方同意,就不屬於違法。

2.正常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辭職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也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只要30天時間一到,用人單位必須無條件放人,否則就是違法。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屬於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9樓:

自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詳見《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33號)》

若你願意找我,我瞭解點詳細情況,或許還能幫你。

關於機場上班時間的問題。

20樓:善良的菟寶寶

所以請放心,機場會有工作

人員幫您辦理六點的航班。

凡是和旅客和飛機直接有關回系的工作都答有夜班,比如運輸(也就是旅客服務,包括換登機牌,引導等工作),安全檢查,燃油供給,機務(飛機檢修)等等大概有10多種工作。一般業務崗位的工作時間是上一天休息一天,一般沒有節假日。如果從事的行政工作,那麼和一般的機關一樣,上5休2,有節假日和帶薪休假。

關於辭職離職日期的問題 5

21樓:愛睡覺的愛麗絲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需要提前30天申請,要是試用期的話需要提前3天申請。

沒有申請當天離職的,除非有單位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關於資料儲存時間的問題,關於機場上班時間的問題。

快閃記憶體資料儲存和很多因素有關,其實這個問題有些偏激,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說能或者不能,儲存長或者短,都不是很恰當,都會存在不好的誘導。單純的簡單的直線的 忽略其他因素溫度 快閃記憶體壽命 較真的 你關心的這個問題 如果在存進去資料以後 放置了一段時間又拿出來放進去了一點其他的資料 原來的資料還...

關於訴訟時效時間的問題,關於訴訟時效時間的問題

根據你的描述 應當將訴訟案件做一個簡單分類 1 合同類案件,根據當事人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期限屆滿 或者約定還款期限屆滿,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2 侵權類等案件,根據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起算。希望對你有幫助!我十分肯定的告訴你,上面兩位說的對於你來說...

關於離職合同,關於離職與合同法的問題

1首先必須明確你和用人單位是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如果證明是勞動關係,依據相關的勞動法必須支付你工資,且不得低於城市最低標準。2其次,你可以依據 勞動合同法 37條,提出離職。正式員工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遞交書面離職申請,建議你用ems 司法認定,拒收也視為送達 給法人寄送離職申請,記得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