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方與原告選擇了鑑定機構,是否要通知其它原告

2022-08-31 09:26:24 字數 6135 閱讀 3179

1樓:法之道

很多原告嗎?看是什麼樣的共同訴訟,如果是普通的共同訴訟而且是原告人數不確定的,就不用通知,否則都得徵得其他原告的同意。

2樓:一棵頑強的梭梭樹

你好,除非原告眾多且有訴訟代表人,否則不但要通知原告,鑑定機構的選定應當由所有原告及被告共同商議後確定,商議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3樓:龍商百科

如果有其他原告,需要經過其他原告同意或者其他原告無理由拒絕的情況下有效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共同原告

要一起協商

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

5樓:皆有可能

最高zhidao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內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容民法院應予准許。

法院通知做傷殘鑑定機構,我是被告因事不能到場,法院會為原告指定還是原告自己選擇

6樓:張偉傑律師

法院技術科要從數個備選司法鑑定機構中搖號確定。

7樓:世把

按規定是法院指定,但是是否指定原告選擇的呢,建議參加

8樓:僪彤霞

如果是對方的鑑定你可以不到場,如果是你的鑑定則你必須到場

做法醫司法鑑定,原告和被告是不是應該同時去?急!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原告在訴訟中所提供的有關檢查、**和鑑定等的事項,不一定都需事先告知被告,但原告提出的相關費用請求,應當有相應的法定票據等證據證明,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之證據進行質證,對有關證據提出異議或者直接予以否定。

第二,原告在訴訟前自行委託有關具有鑑定資格的法定機構對有關事實進行鑑定,當然,如果在庭審中,被告認可原告所提出的鑑定結果,則不存在被告申請重新鑑定的問題;如果被告對原告所提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當然可以申請對有關事實進行重新鑑定。鑑定機構的選擇,可以雙方商議確定,協議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資質的法定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

第三,重新鑑定期間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有關訴訟程式,待重新鑑定結果作出後,在恢復有關程式的進行。

第四,本案中,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對鑑定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先行繳納重新鑑定的費用並無不妥,相關費用在人民法院判決後,應當有敗訴一方承擔;人民法院帶原告去選鑑定機構,而不徵詢被告一方的意見,這種做法不妥,應予改正。

10樓:俎君雅

司法鑑定不一定要被告一起去。但你可以對原告的證據提出質疑。

11樓:匿名使用者

1、司法鑑定收費問題:按照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是要先繳納鑑定費的,具體案件是多少不好說。但是在北京一般需要一萬元以上。

山西、陝西多少我不清楚。先交五千元不應該算壓你。重新鑑定是要雙方當事人從法院鑑定人名冊中一致選取,否則就要由法院抽籤決定。

但是不應該法院帶著任何一方當事人去找。

被告去法院要求調解,原告是否要接受?

12樓:羊洋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而不是題目中說的不接受調解,案子就會被移送至其它法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13樓:八三老人

律師的做法沒有問題,民事案件以調節為主,你可以權衡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接受調解。

14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是解決訴訟的一種方式,往往在化解矛盾上調解更為有利。但一方不同意調解的,不可強制調解!如果調解能達到訴訟目的,調解不外乎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司法的辦理程式。一般能調解的案子法庭會先建議你們調解。你可以先調解,調解不了,在**審理,律師沒有問題 你放心吧

16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可以自己斟酌決定是否同意調解。

在法院訴訟中,原告要求進行簽名鑑定,但法院說雙方都同意後,才能進行鑑定,是否有相關規定 5

17樓:淮安浙江人

1、法院說雙方都同意才能鑑定。這純粹胡扯!請你參考一下,最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2、上述條款有什麼要被告同意的規定嗎?

3、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法院通知對方選擇鑑定機構時,對方不願簽字,就表示是自願放棄。他是要承擔後果的。如果最終導致敗訴,那另一方為此而支付的鑑定費、訴訟費等屬於合理費用的,對方依法還應當承擔。

4、你不要急,你依法申請就可以了。法院自己會協調的,對方如不同意,那就是3的結果!

18樓:

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無需取得被告同意!在選定鑑定機構的時候,應該是原被告共同選定鑑定機構,如果不能選定的由法院直接指定鑑定機構

法院的說法是錯誤,作為原告,可以直接寫鑑定申請書遞交法院。如果法院以此為理由不予鑑定,而導致官司敗訴的,那麼法院就存在程式上的錯誤,你可以上訴

19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可以自己委託鑑定機關鑑定,只是一般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是不予認可的,會申請重新鑑定,法院一般會准許,所以,還是不要單方委託。

20樓:有種缺點叫聰明

這個純屬胡扯,現在就是有請必鑑,新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寫的很明白了,只要當事人申請的,法官是不能阻止當事人去鑑定的,可以雙方協商選擇鑑定機構,協商不成法院指定,但是法院無論如何也不能不讓鑑定,如果這個法官是年輕的,說明這個法官新民訴法還沒有學懂,如果是年紀大的,說明他在忽悠你

在法院一審程式中,被告申請鑑定,原告不同意鑑定,法院應如何認定

21樓:薔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有申請鑑定的權利,但是否進行鑑定,決定權在法院,而不在對方當事人,所以,被告申請鑑定,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進行鑑定,無論原告是否同意,都應當進行鑑定。

如果鑑定必須原告配合,原告不配合就無法進行鑑定,法院會推定被告鑑定的目的成立,並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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