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的探視問題,離婚後孩子探視權的規定?

2022-07-30 19:06:31 字數 5676 閱讀 1949

1樓:匿名使用者

探視權是一項法定的權利,沒有取得撫養權的父母親可以依法探視自己的子女,至於探視權的行使的週期應該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一般以月或者星期作為單位。

你個人無權剝奪你前妻的探視權,。如果你覺得你的前妻缺乏理智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合對孩子進行頻繁探視的,你應依法想法庭提出請求,法庭會對此進行調查並裁判,對你前妻的探視權進行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探視權是法定的權利,你不能阻止。最好還是你和前妻協商一下,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看看多長的探視週期為好,這種事情通過法院也不好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不要找律師,找法院,除非已經出現了人身傷害等能在法庭上出示人證物證。

每個週末才能見到自己的孩子,對於一個母親來說實在是太少。不要以為你出錢就可以替代母親在孩子心中的位置。多一些寬容,多一些理解。

孩子的學習和心裡問題更多的是由於你們的離婚造成。如果你剝奪的他與母親交流的機會,只會帶來更多的問題。孩子會長大,會理解他的父母,也會自己看清問題。

離婚後孩子探視權的規定?

4樓:法幫網

離婚後孩子探視權的規定具體如下: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贈送禮物、交換**等。

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

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十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5樓:法律快車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離婚後孩子探視權問題?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可以。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的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要求單獨相處1至2天也是合理的要求,法院應該會支援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的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女兒探視權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有素質的男人,離婚還考慮影響,探視是權利,可協商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關於離婚後子女探視權的問題

9樓:深圳張勇律師

1.您不能要求法院取消您的前妻探視孩子的權力,但是可以請求協商更改其探視時間。

2.撫養權方面,要按照哪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父母雙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撫養等因素來判斷。根據您的描述您前妻想更改撫養權應該比較困難。

10樓:毛老邪

1、不能取消探視權(但探視權這個東西很難說,也可以說在現實中不好實現),更改探視時間不需要到法院,自己協商就可以;

2、你家人及你現在的老婆都很關心你的兒子,你放心,她沒什麼官司可以打贏。

11樓:劉葉青律師

你前妻有探視權,但要爭取撫養權勝訴的可能性不大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建議是,大家協商探試時間吧,你故意不給她看,她也不願意,她是生母,生母見自己的孩子是天功地道的...你們可以協商探試時間例如說一個月見兩次啊,幾號一次幾號一次這樣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一般法院如何判

13樓:

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權利,但是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終止探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14樓:法律快車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15樓:歡迎胸亓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婚後又再婚並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

夫妻離婚後,關於孩子撫養方式一般採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於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麼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於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

。對於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複雜的過程,並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

作為權利規定的後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

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並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16樓:宛菲顧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如果撫養孩子一方不讓看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請採取強制措施,但是強制措施是針對當事人,並不是小孩;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後仍無明顯效果時,執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請執行人一方,通過訴訟程式改變探視方式、變更撫養關係,以期更好地行使其親權,以達到維護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會穩定之目的。

離婚後如何保障對孩子的探視權 15

17樓:垂柳初絲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裡強制執行的物件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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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婚後有子女,進行公證「離婚後子女歸夫妻的某一方所有」有法律效力麼

首先,告訴抄 你一點 如果你 襲公正的這句話bai 離婚後子女歸夫妻的某一方所du有 可以肯zhi定的說,絕對dao沒有法律效力。子女不是財產,不是可以約定為 某一方所有 的。你可以公證 離婚後子女歸夫妻的某一方撫養 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建議你不用公證,效果不會理想,你們私下寫個協議岸上手印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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