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滯納金的問題,滯納金交稅的問題

2022-06-06 21:56:41 字數 5309 閱讀 2605

1樓:曾日跑

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25+15.72+6.75+4.

5=251.97251.97*0.

0005=0.13*16=2.08供參考

2樓:天天希望不二

稅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按比例附加徵收一定金額的稅金。如何準確理解稅收滯納金的含義及正確計算加收滯納金,是徵納雙方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如何正確理解稅收滯納金的含義

根據新稅收徵管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為了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納稅義務,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滯納稅款的,應按照新徵管法加收滯納金。計算加收滯納金的作用有兩個:

(1)稅收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佔用國家稅款的經濟補償,帶有經濟補償性質;(2)稅收滯納金較高的負擔率(按新法每日萬分之五換算相當於銀行年利率的18%),帶有明顯的懲戒性質。從稅收滯納金徵收的實際情況看,納稅申報環節加收滯納金的計算比較簡單,而且易於操作。反映在稅務稽查環節,尤其牽扯到查補稅款環節,稅收滯納金計算難度較大而且計算步驟複雜,給查補稅款滯納金的正確加收帶來一定困難。

稅收工作中滯納金計算、徵收存在的問題

計算加收滯納金是徵收一線稅務人員經常遇到的現象,因而也是存在問題較多的環節。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不好,不但影響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也會因執法不當引發稅務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一)滯納金計算過程繁雜。現行政策規定: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由於不同稅種、不同行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不同,使得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時間不盡相同。如,以1個月為一期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故發生查補稅款行為計算加收滯納金應當於發生違法行為的次月之11日開始起算;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限是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所以彙算清繳查補稅款的滯納金應從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束的次日即5月1日起算。在實際工作中,稅務稽查人員一般以檢查納稅人以往年度納稅情況為側重點。

由於遇到的違法違紀情況繁多,對於查補各稅,就存在月份、年度、稅種申報日期的特殊規定上的種種問題。稽查人員要分稅種逐月逐日從稅款滯納之日(即法定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算至稅款實際繳納或解繳之日止。這中間還要考慮法定節、假日等對納稅期限的影響,無疑增加了稽查人員的工作難度。

如果發生稅收滯納金的行政複議和訴訟,更使基層稅務機關處於被動應對。

(二)對發生納稅人稅款混庫情況如何計算加收滯納金。在稅務檢查中,發現納稅人將應在地稅局繳納的稅款繳入國稅局或相反的情況。如某企業將混合銷售行為中應在國稅局繳納的增值稅5000元錯在地稅局繳納了營業稅3000元。

由於應繳納的增值稅數額與實際繳納的營業稅數額有差異,在此情況下,計算加收滯納金是以實際查補的增值稅為依據,還是以稅款差額2000元為依據計算加收滯納金,需要明確

(三)在計算加收滯納金的起始時間中應剔除稅務機關稽查工作流程可能延誤的時間,從而減除納稅戶相應負擔的滯納金數額。在稽查工作流程中,稅務稽查實行四分離(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制度。從稽查人員進入納稅戶到查補稅款入庫要經過稽查、審理、執行三環節(即稽查人員實施稽查,出具稽查報告書;審理人員按程式審理;納稅或扣繳義務人要求聽證及陳述申辯;執行人員依法執行等)。

每一環節要履行一定程式,整理製作各類文書,出具工作報告,按程式審批;重大案件要逐級反映,等待答覆後才能製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有的還要製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個別案件還需經集體審議、複審等程式。這樣,從開始實施稽查到查補稅款實際入庫必然有了一段時間。

這段時間是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程式,但不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必須繳納滯納金的必要條件。在這段時間內計算加收滯納金,對納稅戶尤其對查補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戶而言,無疑增加了經濟負擔,有失公平

(四)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滯納金的行為如何處理。有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檢查工作結束後,按規定期限繳納了查補稅款和罰款,但是拒不繳納滯納金。根據徵管法,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部門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解繳稅款,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等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但如果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但未按規定繳納滯納金,對此是否應使用《催繳稅款通知書》進行催繳,對逾期仍不繳納的是否可以強制執行,無明確法律依據。

(五)稅收滯納金能否減免、緩繳。新舊徵管法只對滯納金的徵收作了明確規定(如新法第32條),未涉及稅收滯納金的減免、緩繳,也就是說滯納金不能減免。按照滯納金的設計立法意圖來說,此規定完全合理:

滯納金本身就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繳納稅款或解繳稅款的一種懲戒,當然不能減免、緩繳。而在稅收徵管實踐工作中,滯納金不能減免、緩繳,往往導致欠稅數額巨大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例如某些軍工、棉紡機械製造企業)等因滯納金數額巨大而根本無力繳納;另一方面,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這些欠稅企業實施減、免稅措施時,對欠稅造成的滯納金往往避而不談,實質上也淡化了滯納金的立法意圖,滯納金制度形同虛設;或者基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為了確保正稅而故意不加收滯納金,從而導致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違反法定職責。

如何完善現行稅收滯納金計算徵收辦法

(一)簡化現行稅收滯納金計算辦法(如改變手工計算為計算機計算)。當前急需研發利用計算機在稽查環節對稅收滯納金進行快速、準確計算的軟體。

(二)在計算加收滯納金時間中扣除從稅務部門實施稽查到制定《稅務處理決定書》的時間,使滯納金時間計算更為合理。

(三)開展滯納金依法減免、緩繳的可行性研究。例如借鑑國家對特困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的銀行貸款掛賬停息的做法,對特別困難的欠稅企業實施滯納金的停徵,**在滯納金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儘快制定關於稅收滯納金計算、加徵的規範性檔案,明確具體的管理辦法和操作程式。在這個問題上可以借鑑國外發達國家和地區在稅收滯納金問題上的合理做法,和國際慣例接軌。

3樓:幸福千羽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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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獨霸仙遊

沒幾塊錢啦 放心= =

逾期未繳納營業稅款滯納金怎樣算?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交稅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供電局收取的電費滯納金,不屬於其主營業務範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僅僅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可。

7樓:南市區5分局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電力使用者逾期繳納電費,被供電部門收取的用電逾期付款滯納金和違章用電罰款,屬於用電過程中向用電戶收取的價外費用,應按規定併入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

8樓:神識喔方

增值稅。

這個屬於混合銷售行為,併入繳納增值稅。

詳情您可以撥打12366納稅服務**諮詢。

稅務的滯納金怎麼計算

9樓:是嘛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2023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在一些公用事業領域,也經常會有「滯納金」的發生,如《瀋陽市城市燃氣管理規定》中規定:

「燃氣使用者無正當理由拒付或拖延繳納燃氣費,按收費通知單規定日期,每超過一日加收應交燃氣費1%的滯納金。」一般認為,包括供氣合同在內的公用事業的服務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調整,這裡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滯納金在民事領域中的頻頻露面,是因為一些如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對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徵收滯納金是公權力行使的結果。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經過一系列的改革;

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主體、地位發生了變化,這些公用事業單位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轉變為合同的一方主體。然而只有少數單位順應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關的規定,在其職能範圍內廢除了「滯納金」制度,明確了「滯納金」的說法。

10樓:張老師情感分析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擴充套件資料

滯納金的特點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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