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的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離婚)補充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2-06-05 08:37:29 字數 6689 閱讀 7598

1樓:301中

離婚協議只有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才生效

它不同於離婚證,不存在真假

沒有辦理離婚還是不生效的

2樓:西部老猿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只有雙方心裡知道

3樓:天津六月雪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只要辦理了離婚手續就是真的離婚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沒有所謂的假離婚,在民政局辦了離婚手續,就是真離婚,自然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5樓:科學養雞引領者

離婚證是真的就具有法律効力

6樓:柏清鍾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條款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當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雙方的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

當當事人辦理好離婚手續之後,一方想「真離婚」而獨佔財產時,雙方通常會到法院到法院起訴。通常情況下,法院傾向於認為雙方離婚協議中對於財產的約定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約定,因此對於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不予認可。

據此,我們發現,假離婚的風險很大。誰都不能完全保證這是真的假離婚,誰能確定不會演繹成真離婚呢?因此在這裡提醒您,假離有風險,離婚需謹慎。

即使在假離婚時,也不要視離婚協議書為兒戲,要請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把關,以免「假戲真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離婚)補充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7樓:超絕至精

1、離婚補充協議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定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

3、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4、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

5、但這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係第三人的問題。

6、可以拿著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說明情況之後,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大可不必跑去辦什麼公證。

8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書

男方:張浩,2023年11月生,漢族,海員職業。戶口所在地紅橋區桃花園東里11號樓2門104號。現住北辰柳城小區2號樓1門504號。

女方:代紅磊,2023年8月生,漢族,天津八十中學教師。戶口所在地紅橋區桃花園東里11號樓2門104號。現住北辰柳城小區2號樓1門504號。

男女雙方於2023年結婚,2023年1月生一女孩取名張啟玥,現就離婚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1、因夫妻感情破裂,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

2、婚生女張啟玥跟隨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給付撫育費500元,以現金形式月初給付,女方應向男方出具收條;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女兒姓名;女方保證男方在休假期間每月至少探望女兒兩次,由男方負責接送。

3、雙方婚後主要共同財產包括:柳城小區現住房75平米,估價48萬元;南戴河鑫海苑房產45平米(另附帶22平米下房一間),估價13萬元;南戴河避暑花園房產一套31平米,估價9萬元。房產估價總值70萬元。

共同財產還包括:雙方住房公積金;雙方醫療保險;婚生女張啟玥的保險;雙方的工資存摺上的存款。

經協商,北辰柳城小區現住房歸男方所有,南戴河兩套住房歸女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補償女方現金13萬元。原室內用具歸房屋所有人所有。個人衣服歸各自所有,個人的用品用具歸各自所有。

婚生女張啟玥的保險歸女方所有。個人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及工資餘額歸各自所有。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物歸各自所有。

無共同債務。別無其他爭議。

4、夫妻雙方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

5、此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男方: (簽字,按手印) 女方: (簽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樓:楊律逗你玩

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定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但這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係第三人的問題。

因為在夫妻財產的處分上,會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如果你們二人想使被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著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說明情況之後,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大可不必跑去辦什麼公證。

10樓:水月千年

公證處不會辦理,因為你們在民政局存檔的只有前一份,而補充協議民政局應該不會讓你們存檔,因為你們已經離婚了,後面的離婚協議就不管了,只會存檔你們離婚時的那一份。後一份的法律效力是有的,但並不足以讓公證處給你們辦理公證,如果你們起訴到法院則可以做為有效力的證據,證明雙方的分割意願。

本人意見如下:如果雙方都同意,直接去房管局把兩套房子過戶到各自名下。如果房管局說不行或者有一方不同意,則直接起訴到法院,雙方可以調解或由法院判決(補充協議有效),然後憑調解書或判決書去房管局辦理過戶。

不用辦公證了,公證哪有房產證上的名字有效呢,為免日後產生新糾紛,直接現在把房產過戶至各人名下吧。

11樓:愛米多

只要雙方簽字了就有效,但是離婚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最好去法院起訴離婚。

12樓:白天馨香

如果感到不踏實的話,可以到法院請求確認協議,法院製作出調解書,就會具有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協議內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協議書則不行。

而且協議書過兩年之後,如果不經法院確認,法律由不再保護。

13樓:人生的天與地

你倆是不是已經辦理完了離婚手續?要不協議書能存到民政局檔案?這不是沒事找事,不用管那個,你倆簽訂一個個人無償贈與合同,就是把那套房子無償贈與給你,這就什麼事也沒有了,直接就辦產權過戶手續,比買賣的收費少得多。

14樓:劉刈律師

從法律上講你們辦理離婚手續後離婚協議生效,房產沒人一套,如果你前夫把自己所有的房產給你那麼屬於贈與法律關係,只能辦理贈予公證。如果覺得很麻煩建議你們復婚後再辦理離婚。

15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補充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6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在補充協議中寫一句話,如本補充協議與原協議中有相矛盾的地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2.重要的不是協議或補充協議怎麼寫,重要的是,馬上去過戶。把房子都過戶到女方名下,到時反正是男方自願過戶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補充協議與離婚協議相比,補充協議更為有效,因為補充是對原協議的修改和補充,比較完善。公證處所說的不屬實。

如果感到不踏實的話,可以到法院請求確認協議,法院製作出調解書,就會具有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協議內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協議書則不行。

而且協議書過兩年之後,如果不經法院確認,法律由不再保護。

18樓:養高岑

離婚時籤的協議沒撤了。又補簽了協議那個有效

19樓:京朝大尉

辦理過戶手續就是了,多此一舉

qq1605511263

2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訴訟解決

參考內容

21樓:找法網

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和離婚協議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之後,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22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書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他不僅是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必備材料,而且其內容也是確定孩子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發生爭議後,法院判決處理離婚後財產、子女糾紛的法律依據。

23樓:太叔青芬俞環

1、在協議離婚之前或訴訟立案之前的反悔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2、在協議離婚之後的反悔(1)財產分割協議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起訴變更或撤銷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按照上述規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在協議離婚之後一年內提出,原告方須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在簽署協議時受到了欺詐或脅迫,人民法院審理後,經查明如果沒有使協議無效的法定事由的,則駁回當事人的起訴。(2)協議離婚後涉及房屋贈與條款的反悔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應以到相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為準。比較常見的現象是: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一方名下的個人房屋或相應份額贈與給另一方,但在離婚後,贈與方卻拒絕到房產管理部門產權轉移手續,併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現實中有得到法院支援的案例。由此可見,婚姻登記機關並不具備公證職能,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贈與,在贈與方反悔的情況下仍存在履行不能的風險。注意:

如果在離婚協議中涉及房屋產權或產權份額的贈與,受贈與方應儘量與對方協商,到公證處公證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均不適用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將離婚協議或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在公證機關了公證文書的,則該贈與條款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撤銷該贈與條款。

(3)離婚協議後涉及贈與子女財產條款的反悔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及相關意見,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非為子女的利益,任何一方(包括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不得擅自動用。離婚是夫妻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時,未成年子女接受贈與並不受其有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

在父母在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時,應視為其同時一併**未成年子女作出了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該贈與條款在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並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後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不得撤銷該贈與行為。注意:

離婚會給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這是不爭的事實。離異的夫妻出於各方面的考慮,贈與孩子房產或其他物質利益作為孩子的物質保障,但在現實生活中也出現了一方反悔將其部分財產贈與子女的問題。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將來的成長考慮,行使撫養權的一方應敦促另一方將房產更名在孩子的名下,存款放在孩子的名下,並將相應的贈與協議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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