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值班屬於勞動實踐嗎

2022-05-18 01:41:27 字數 5927 閱讀 1543

1樓:

學生會值班,應該是川你進入社會以前。盡情的實踐活動吧!這款也可以說是屬於勞動實踐當然說是勞動這個勞動相對於。

企業的那個值班來說,你們有多少責任心,肯定要弱的多,所肩負的責任。也要輕得多。因為你們現在還處於學生階段,不可能跟你們加很多的重擔。

請進入企業以後你就會明白你值班。值班人員所承擔的壓力比遠遠高於學生會值班。沈鬆在學校去進行學生會值班。

是對以後進入社會的一個鍛鍊,實踐。希望你好好把握,這次機會。努力提高自己的。

水技術水平管理水平。但將來進入社會以後,對你。會有很大的幫助。

祝你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學生會值班,屬於一種勞動實踐。首先學生會在值班的時候他也付出了勞動。並且在值班的過程中還要做好自己相應的做怎樣與其他同學溝通。

如何的管理同學?怎樣做能夠與同學處理好關係,所以它屬於一種勞動實踐。其次,在直播的過程中,他也付出了體力。

也付出了時間。在值班的過程中,他也需要巡視觀察,發現問題,直接解決問題。所以在值班過程中會處理很多問題。

也是一種實踐的過程,也是一種與人交際。處理問題的過程。

3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勞動屬於勞動實踐的一部分

4樓:

值班不是法律概念,但是因為值班所造成的時間範疇是被定義為加班。

《勞動法》並沒有關於值班的相關法律規定,但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費或者依法調休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加班的法律責任

《勞動法》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對值班有什麼規定嗎?值班的性質是什麼?

5樓:在蓮花巖瞭望的香樟

值班不是法律概念,但是因為值班所造成的時間範疇是被定義為加班。

《勞動法》並沒有關於值班的相關法律規定,但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費或者依法調休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沒有關於值班的相關法律規定,但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費或者依法調休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7樓:匿名使用者

值班和加班的區別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等。

加班則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

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另一方面,加班費的計算是法定的。譬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雙休日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按照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對於值班費的計算,法律並未限定,一般根據企業規章制度來確定。

新勞動法關於值班是怎麼定義的,如何和加班進行區別?

8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中並沒有值班的定義只有加班的相關規定。值班一般是指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它臨時性的值守工作,如果值班還是從事本職工作的話,就屬於加班。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等。

2、加班和值班的區別:

(1)工作內容不同。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而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從事的活動,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

(2)工作強度不同。加班一般由於工作量大或時間緊迫,勞動者無法在正常時間內完成生產任務,不得不通過延長勞動時間的方法,來彌補時間的不足。而值班一般沒有太大的工作量,有事則忙,無事則閒,一般都有較多的時間休息。

(3)法律規定不同。加班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對加班程式、加班報酬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而值班到目前為止,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多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等予以自行規定或約定。

所以根據您的描述您進行的就是加班。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等條款的約束,即除了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等三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加班的,均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的,則應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且每月加班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9樓:帥氣的小宇宙

《勞動法》中並沒有值班的定義只有加班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加班和值班的區別: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在法定工作時間外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

10樓:靳勞卞

值班的定義有兩個,一指在當值的班次裡擔任工作,二指輪班當值的人員。

一、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不同

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承擔一定的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如看門、接聽**等。

加班是因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由勞動者在原工作崗位和非工作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二、時間限制不同

值班並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

加班必須受《勞動法》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限制。

三、工作報酬不同

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按照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加班報酬是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規範。《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一般而言,值班待遇比加班待遇低。

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實際工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對《勞動法》貫徹落實不到位,不給或少給加班費,肆意調整加班費計算基數及標準。部分用人單位故意模糊「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將「加班」稱為「值班」。這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11樓:吃桃蘸大醬

首先來勞動法沒有關於值班的規定,值班一般是指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其它臨時性的值守工作,如果值班還是從事本職工作的話,就屬於加班。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等。

加班則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

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所以根據您的描述您進行的就是加班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值班與加班,它們有著不同的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

值班與加班,雖然兩者都是對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的延長,但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它不是為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從事原來的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第二:值班與加班,它們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協商性等問題受不同的規範調整。

關於值班問題,目前尚無專門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長時間,安排值班是否應予協商,幹部職工能否拒絕值班……等等細則問題,它往往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調整。而加班卻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等條款的約束,即除了「(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等三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加班的,均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的,則應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且每月加班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值班與加班,它們的工作報酬也是受不同規範調整的。

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它也是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的,但由於幹部職工在值班時所從事的工作任務及所負的責任基本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同工同酬的規定,不同幹部職工的值班報酬標準也應當是一致的。所以值班報酬可以是每天每人50元,也可以是每天每人100元,還可以是……,但應根據單位財力而定.而加班是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在原崗位上從事本職工作,所以不同的勞動者,他所付出的勞動中所包含的勞動強度和技術要素是各不相同的,且他們所負的責任也各有差別,加班報酬標準也就因人而異了,具體來講,勞動者的加班報酬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約束的,即:

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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