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稅申報問題,個稅繳納,關於個稅繳納的問題求指教

2022-04-09 09:39:45 字數 4808 閱讀 2083

1樓:牛賬網

你好!2023年工資扣稅最新標準是什麼?

新個稅法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徵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一、綜合所得稅稅額標準:

請點選輸入**描述

請點選輸入**描述

請點選輸入**描述

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2023年採用累計計算,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年度收入額-5000*12-五險一金*12-專項附加扣除*12,金額等於36000元就用3%那檔稅率,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之間就用第二檔稅率

僅供參考 , 祝一切順利 , 望採納不勝感激!

2樓:欽州共創**

這個沒關係的。

1、你填了入職日期是3月1日,你咋5月申報這位員工的工資,表明是2個月的工資在同個月份發放

2、到時候稅局詢問的話,你解釋原因即可

希望對您的問題有幫助

3樓:會計趙

你好,按系統離線算稅算出來的扣除,明年彙算清繳時會按年度統一計算的,多退少補,我們企業也遇到同樣的問題,諮詢過相關部門的。

4樓:社保理財

超過五千是一個月的收入計算的。

貴司按照這個入職日期是相當於兩個月的收入。所以系統顯示不用交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5樓:可樂魚肚

5000元是法定扣除額,員工工資還有專項扣除,例如五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例如大病,贍養,教育費等,因此,系統錄入顯示10000,是正常的,現在每月申報的,是預繳稅款,根據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費所得等綜合所得進行計徵,到年終彙算清繳時,再根據個人全年所得,再補繳未預繳稅款。

6樓:自獵

新個稅對於當年入離職員工的扣減費用計算方式是與以往不同的,我這有個關於解釋的公式截圖,看**資訊

7樓:聖通達財稅

超過5000的部分要扣除社保公積金還有一些可以稅前抵扣的抵扣項,剩下的這部分對應相應的稅率交稅。

關於個稅繳納的問題求指教

8樓:匿名使用者

1、同一個人在同一家單位於同一個月內獲得多筆工資薪金的話,需要合併計稅。每個人每年可以有一筆收入按照年終獎單獨計稅。如果你此前沒有用過年終獎的計稅方式,那麼獎金可以按年終獎單獨計稅,基本工資按工資薪金計稅,兩筆收入分開。

如果年終獎的計稅方式本年已經用過了,或者留著本年以後再用,那麼當月基本工資和獎金需要合併按工資薪金計稅。

2、你的意思是說8月份發7月份獎金的時候沒有扣稅,把這筆獎金拿到9月和基本工資一起計稅,而9月份實際上並沒有發獎金是麼?那麼這麼做是不合理的。個稅的計徵原則是「何時發放何時計徵」。

8月份發的,就應當和8月份的基本工資合併計稅。如果當時獎金沒有合併計稅,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並交納滯納金。如果在9月份和9月份的基本工資合併再繳稅,若倆月的基本工資沒變化,對於員工來說,這兩個月的個稅金額並沒有變化,但單位以後若被稅務稽查,會面臨加收滯納金及罰款的風險。

若倆月的基本工資不一樣,則會造成兩個月各自的應納個稅金額錯誤,可能造成員工多交或少交個稅,且單位同樣面臨稅務稽查的潛在風險

9樓:綠水青山

問題一,基本工資和獎金分別於每月8號15號發放,繳納個稅的話是按總額繳納,不是分開繳納。

問題二,9月11日發放8月份基本工資,附加了8月15日發的7月份的獎金(獎金髮放時沒扣個稅),然後按8月份的基本工資加上7月份的獎金的總額繳納個稅,合理。

8月15日發放獎金的時候,沒有扣稅,是單位沒有嚴格按照個人所得稅稅法的規定執行,稅務局查出來會加罰滯納金的。

關於個稅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所得稅是對居民和非居民取得的個人所得徵收的一種稅,徵稅時對各項不同所得采取了不同的計稅方法。所以,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不同專案分別計稅。在日常財務核算過程中,涉及比較普遍的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今天我們重點看一看工資、薪金所得的實務問題。

1、誤餐補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徵稅:

1)、獨生子女補貼;

......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檔案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2、兩處以上取得工資如何繳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個人取得的離職補償金是否准予扣除三險一金後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個人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4、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23年1月1日之後已徵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退還。」

5、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6、企業組織其優秀員工旅遊,員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7、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的獎金及補貼,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除按照上述規定以外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8、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僱單位取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僱單位取得補貼應當合併到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9、董事費、監事費應按哪個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的規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專案徵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僱的情形。

(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白酒繳納消費稅的問題關於一個白酒消費稅計算的問題

一 各地要組織開展白酒消費稅政策執 況檢查,及時糾正稅率適用錯誤等政策問題。二 各地要加強白酒消費稅日常管理,確保稅款按時入庫。加大白酒消費稅清欠力度,杜絕新欠發生。三 加強納稅評估,有效監控生產企業的生產 銷售情況,堵塞漏洞,增加收入。四 為保全稅基,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稅務總局制定了 ...

關於糧食白酒的消費稅問題關於白酒繳納消費稅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糧食白酒 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 定額稅率為0.5元 斤 500克 或0.5元 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註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為1斤換算,不得...

個稅專項扣除如何申報,個稅專項附加扣除,通過扣繳義務人和綜合所得年度自行申報,怎麼選擇?這個選項應該怎麼選擇!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 第四條 享受子女教育 繼續教育 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 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資訊,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