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得了癌症,合同馬上到期了,請問公司還要和我續簽合同嗎

2022-04-05 05:18:47 字數 5642 閱讀 3442

1樓:法律之鷹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醫療期的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但是醫療期滿之後,公司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除非癌症是由於工作造成的,也即職業病,但感覺癌症基本不屬於職業病,因此你的醫療期滿後公司可以不續簽。但你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王元頁

如果是醫療期內,合同要延續到醫療期結束

結束後公司不續簽,要發放工齡補償

3樓:桂世通

如果原先已與該公司簽過兩次或二次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你就沒必要續簽的.

4樓:蛋撻王子1號

首先要看你的工作合同跟他們簽過幾次,如果已經跟該公司簽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那麼已經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繼續保持勞動合同關係看你的選擇!當然公司也可以違約不跟你保持勞動合同關係,但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未變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續簽與否就看公司決定,不續簽公司也不違法

5樓:

我在正規單位上班,合同還有一個月就要到期了,現在得了癌症,請問單位還會再籤合同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休病假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時不可以和你解除合同的。如果醫療期滿仍然不能上班,疾病屬於重症的話可以申請延長醫療期,如果延長醫療期滿仍不能上班公司可以和你解除合同,但是要給你醫療補助金和生活補助金。

生活補助按你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醫療補助金最低六個月工資。重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增加部分不低於50%,也就是合起來9個月工資),絕症的不低於100%(也就是合起來共12個月工資)

單位要解除合同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你。

7樓:匿名使用者

【刪】蠍【刪】原【刪】肽【刪】

【刪】克【刪】扣【刪】1【刪】

【刪】風【刪】扣【刪】3【刪】

【刪】溼【刪】1 【刪】1【刪】

【刪】戰【刪】6 【刪】4【刪】

【刪】腫【刪】8 【刪】6【刪】

【刪】瘤【刪】5 【刪】9【刪】

【刪】除【刪】3 【刪】4【刪】

【刪】頑【刪】1 【刪】8【刪】

【刪】症【刪】2 【刪】5【刪】

【刪】粉【刪】8 【刪】5【刪】

【刪】刺【刪】1 【刪】7【刪】012

員工合同到期,懷孕期間,可以不續簽合同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合同到期,懷孕期間,可以不續簽合同,但是不能以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9樓:玫瑰命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處於孕期、產期、一年哺乳期內的,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合同至勞動者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後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簽合同,到時如果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直接終止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賠償金,2008.1.1前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

1.1後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

勞動者可以提出不續簽合同也不續延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然續延(不是續簽)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在此期間,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經勞動者同意後才可不續簽或者不續延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如果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11樓:愛理說法

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要順延到哺乳期結束才可以談續簽還不不續簽的問題。

12樓:善世服務外包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雲律行法律

女職工懷孕合同自然到期,企業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行的哦

勞動法關於患病的規定合同到期不在續簽但患癌症應怎麼辦

15樓: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患病處於法定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自然續延(不是續簽)至法定醫療期結束為止,然後如果單位不續簽,那麼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本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法定醫療期未滿而單位強行終止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至法定醫療期滿,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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