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承包,發包的區別,外包 承包 分包,三者間的區別?

2022-04-04 19:52:19 字數 5100 閱讀 3700

1樓:小溪閒談影視劇

一、性質不同

1、分包: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2、承包: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

3、發包: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二、特點不同

1、分包:要依據招標專案特性、實施隊伍能力和狀況,以及招標人自身的管理能力等,作出分包(分標)方案,進行比較,再最後確定分包方案。

2、承包:由於承包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補充措施,不能消滅、變更原有企業或創設新的企業,也不能改變原有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承包者與被承包的企業間所存在的是一種合同關係。

3、發包:在實踐中,發包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象。

三、條件不同

1、分包: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2、承包:將經營管理方式改變為承包的一般是具有法人人格的公司、企業。

3、發包:發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行為。

2樓:卯宛白麴怡

發包是由建設單位把工程進行招投標,此過程可以理解為「發包」,簡單來說可以理解成把「包袱」「發」出去。

而「包」就是承包的意思,也就是中標,是相對於施工單位而言的,把「包袱」從建設單位手裡接過來,就是承包了。

分包,就是施工單位把承包的工程中的單位工程中的9大分部工程分給相對有資質的對口的施工單位,簡單說就是把工程肢解了,分給別的施工單位施工,

在工程中,主承包單位是不允許主體工程分包的。

說的有問題,還請大家多指教。

3樓:包芮瀾鹿翮

發包是就甲方而言,甲方把工程發包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組織施工,總包再分包給別的單位或是施工隊施工,就叫分包。打個比方,你家要建房,你來出資,你就是甲方,我是建築公司,你交給我來施工,這就叫發包,而我是總包,我再把一些小工程交給別人來做,這就叫分包,分包是相對總包而言的。

分包,承包,發包的區別

4樓:伊蓮夏荼

1、行為內容不同

分包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承包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發包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併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2、發生順序不同

在大型工程專案中,先有發包,才能進行專案承包,最終總承包單位進行分包。

3、主體不同

發包的主體為發包人和承包單位。而承包的主體為承包人和被承包人,其關係既可以存在於發包人和承包者之間,還可以存在於總承包單位與其他承擔單位之間。而分包主體為總承包單位和獲得分包的承包單位,且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5樓:工保網

自2023年工程總承包被***納入《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來,工程總承包在我國逐步推行。發展至今,因立法不足而缺乏指導操作性已經成為工程總承包制度的發展瓶頸。此次《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幾經修改終於出臺,有望有力推動工程總承包管理的法治化程序。

辦法分為四章,共28條內容,包含總則、工程總承包專案的發包和承包、工程總承包專案實施等內容。與此前的意見稿相比,正式檔案主要包括以下變動。

一、工程總承包監督和管理

辦法在徵求意見稿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工程總承包活動,由投資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投資專案的審批、核准、備案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監管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此外,從徵求意見稿中的「監督管理」單獨成章,到正式檔案刪除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許可證辦理、資訊管理等監督管理要求,也與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投資條例》中「專案單位應當編制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等新規一致,總體思路可概括為由住建和發改兩部委依法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二、工程總承包專案的發包和承包

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適用專案中,辦法刪去了意見稿對於裝配式建築、**投資專案的採用規定,僅明確「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專案,適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這體現了從「政策引導」到「市場主導」的工程總承包推進路徑轉變,更好貫徹了**職能轉變的改革要求。

在工程總承包單位條件中,辦法首次確立了工程總承包的設計和施工「雙資質」制度: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這統一了實踐中工程總承包聯合體的不同操作,辦法就聯合體協議和工程總承包合同做出的相關規定也有助於規範聯合體權責劃分。

其中,不同於徵求意見稿中對於「**投資專案的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成為該專案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明令禁止,辦法將「不得」修改為「一般不得」:除外情況即「**投資專案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符合這一條件的前期設計單位可以參加工程總承包。這一情形在首次徵求意見稿中已有體現,所經歷的刪除與恢復也體現了市場爭議與政策協調的互動。

在意見稿「鼓勵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施工圖設計和施工,促進設計與施工深度融合」基礎上,辦法對於設計與施工的相互促進從資質互認角度進行了明確支援。通過開啟資質申請入口,辦法旨在引入更多具備設計、施工能力的企業進入工程總承包領域,以政策支援推動市場發展。

在合同**形式中,辦法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的計價依據即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專案計價規則,僅規定「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這也給予市場主體以更多的自主權。

三、工程總承包專案實施

在專案管理中,辦法細化了建設單位可以委託的專案管理單位類別,包括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其中後者主要針對**投資專案。

在工程總承包專案經理條件中,資質方面辦法補充規定以「未實施註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階專業技術職稱」,與部分省市試點的職業資格與職稱比照認定趨勢一致;經驗方面辦法將「擔任過與擬建專案相類似的施工總承包專案經理」修改為「擔任過與擬建專案相類似的施工專案經理」,對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予以區分,並明令禁止專案經理兼任。

在專案投資管理中,辦法補充規定了「**投資專案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這與《**投資條例》中的「**投資專案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投資專案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規定一致。

在法律責任中,辦法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基礎之上增添了責任追究情形,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專案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也需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不難發現,辦法體現了制定規章的一致性原則,也貫徹了**職能轉變、嚴守質量安全等新形勢。當然,辦法中也保留了徵求意見稿中不少創新條款,因此部分新型監管方式得以塵埃落定。如圍繞風險管理,辦法明確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檔案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也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範風險能力。

以法治促改革,以創新促發展,工程總承包也將走上加速發展之路。

6樓:李增亮律師

關於承包、發包、分包各是什麼意思的問題,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回覆如下:

承包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發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併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發包是甲方把一項工程或其他什麼專案包給別人。別人接受這項工程,以賺工程款,為承包。他在把一項工程裡的一部分包給另一個人,叫分包

8樓:單葉風扇

發包是由建設單位把工程進行招投標,此過程可以理解為「發包」,簡單來說可以理解成把「包袱」「發」出去。

而「包」就是承包的意思,也就是中標,是相對於施工單位而言的,把「包袱」從建設單位手裡接過來,就是承包了。

分包,就是施工單位把承包的工程中的單位工程中的9大分部工程分給相對有資質的對口的施工單位,簡單說就是把工程肢解了,分給別的施工單位施工,

在工程中,主承包單位是不允許主體工程分包的。

說的有問題,還請大家多指教。

外包 承包 分包,三者間的區別? 5

9樓:蕭萌主說情感

外包 承包 分包,三者間的區別如下:

一、定義不同:

1、外包是指企業動態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業的功能和服務,並利用企業外部的資源為企業內部的生產和經營服務。

2、「承包」準確的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3、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二、針對性不同

1、外包是一個戰略管理模型,所謂外包(outsourcing),在講究專業分工的二十世紀末,企業為維持組織競爭核心能力,且因組織人力不足的困境,可將組織的非核心業務委託給外部的專業公司,以降低營運成本,提高品質,集中人力資源,提高顧客滿意度。

2、承包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補充措施,不能消滅、變更原有企業或創設新的企業,也不能改變原有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範圍。承包者與被承包的企業間所存在的是一種合同關係。

3、分包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發包人和承包人有什麼區別,承包人 分包人 發包人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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