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又是事實婚姻離婚後有離婚證嗎

2022-04-03 05:46:37 字數 3166 閱讀 9211

1樓:匿名使用者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由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當事人雙方無法補辦結婚登記的,應當向法院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

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樓:

您好!沒有《結婚證》,我國法律是不承認這對男女是夫妻關係的,既然不是夫妻關係,也就不存在離婚問題,不存在離婚問題,當然領不到《離婚證》啦!

3樓:至愛正英

沒有結婚證,哪來的離婚證

事實婚姻離婚要不要*****

4樓: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同居的時間如果發生在2023年2月1日該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沒辦理結婚證屬於事實婚姻的離婚需要辦理些什麼手續嗎

6樓:儆櫟

你好!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係的婚姻關係。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但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認可僅限於2023年2月1日以前,男方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且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的。2023年2月1日以後,則屬於同居關係。

附相關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辦手續,只要你們沒領結婚證,在法律面前就是沒有結婚,不受法律保護

我是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可以起訴離婚嗎

8樓:奇農嘉嘉普

規定2023年2月1日之前,雙方就以夫妻名義同居至今沒有辦理結婚證,才屬於事實婚姻。

如果構成事實婚姻,當事人當然有權利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9樓:

沒領結婚證,也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那麼就不能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所以,您去法院起訴的事由不是 「離婚」,而應當是 「解除同居關係 」。您在同居期間所購的財產(如房產;按約定的份額擁有產權,沒有約定的按各50%分割房屋所有權)如果有孩子,還要在財產分配時考慮孩子今後成長所需的生活以及受教育的費用 。

這個問題需要根據不同家庭的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

10樓:黃氏行三

可以,辦理離婚需要補辦結婚證就行了

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此處的「事實婚姻」以同居關係處理,不能和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相提並論。

同居關係期間,發生的類似陪嫁,可以視為債權債務來處理。現在打官司要求要回的依據不足,當時是作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女方(女方家庭)給予2人的生活保障。現在這10萬元可能已經用完,一般沒有返還的理由。

但是,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把如果能把「陪嫁」和「彩禮」視為同類性質的概念的話,那麼返還就有法律依據。因為雙方都沒有領證結婚。因此,此處是一個突破點。

12樓:律圖網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13樓:李揚律師

回答您好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不受法律的保護。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屬於非法的行為,對自己的權利很不利。未領結婚證屬於同居的關係,國家對同居關係是不提供法律保護的,如果是事實婚姻,情況就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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