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務派遣怎樣維護自己權益?

2022-03-27 20:33:34 字數 6000 閱讀 9251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的規定,用工單位只有下列情況下才能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1)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被派遣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被派遣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被派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6)被派遣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被派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從該條的規定來看,勞動者沒有上述情況的出現,用工單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假如你與甲公司簽有勞務派遣合同,你就是甲公司的勞務工;你被甲公司派到另一個乙公司參加勞務,享受乙公司的報酬。

社會保險

國有企業失業人員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後,就成為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根據國家規定,所有企業都必須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因此,國有企業失業人員到勞務公司再就業後,勞務公司必須為其繳納五項社會保險費用,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基數為:低於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納;高於60%的,以應發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納。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為:

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納;高於60%的,以應發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納。冬季停工期間,由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住房公積金

根據國家和我市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同一非公有制企業就業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合同工齡的職工,企業和職工個人都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企業和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數為職工本人應發工資,繳費比例不得低於工資基數各5%的最低標準。

本市國有企業失業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已經將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退還給了本人的,這次實現再就業後,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月起,重新為每個再就業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2樓:匿名使用者

找勞務派遣單位或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怎樣維護自己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務派遣工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1)依法與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條、第38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工資福利待遇

①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②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③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④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二、用人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嗎

用工單位只有下列情況下才能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1)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被派遣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被派遣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被派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違背對方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派遣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被派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法律依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4樓:來自古窯活潑的三色堇

勞務派遣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了9年6個月,就人事一句話說不用來上班了,什麼辭退涵也沒有,我們一線農民工能找誰說理,有誰能幫我們一線苦力工人伸張正義

怎樣看待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5樓:茶話研習室

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更加適用於現在企業招聘臨時工的用工方式。但是兩者也有略微不同,勞務派遣得到的保障和利益要比臨時工更多。但是兩者都是一種臨時工種,都是企業為了縮減招聘員工時間和成本的一種有效方式。

並且絕大多數勞務派遣工作和臨時工都是存在一定暫時的用工時間期限。

勞務派遣工應該和聘用的企業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可以有效地保障雙方的利益不受侵害。最後,嚴格遵守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切記不可擅作主張。

6樓:一禾

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雖然簽著合同但是是第三方合同,如果在勞務派遣的期限內出現了什麼矛盾,或者公司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7樓:天才人物我無敵

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也是值得大家去採納的,畢竟能夠賺到比國內多幾倍的工資,但是一定要保證好自己的權益,在這其中必須要簽訂合同。

8樓:農家小妹婉兒

這樣的用工方式都是為了中介的利益,他們佔了很多的好處。所以作為我們這樣的工作者,需要有自己的判斷力。

9樓:瀟瀟暮雨

勞務派遣說白了就是用人單位購買勞動力又不用承擔責任的方法 和牲口唯一的區別就是和人打交道

10樓:花小簡

有騙人的勞務派遣合同上寫的是輔工,可乾的是井下一線工作,幹了近十年,55歲還退不了。

11樓:蘭秋梵璧

勞務派遣工就是,黑色利益鏈的撈錢工具。

12樓:做個愛吃的瘦子

我覺得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用工的方式相對於前幾年好多了,想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必須要和公司簽訂勞務合同。

13樓:屬於我們的旅程

還你護哈,不用你就拉倒

勞務派遣工遇到勞務糾紛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該派遣單位有諸多違法之處: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派遣單位和你應該簽訂至少2年的勞動合同,1年合同是不對的;2、06年上半,08年8月才入保險,該行為是違法的;3、連續上24小時班,沒有身體損害費爐火費,和用人單位沒有同崗同酬,此類行為是違法的。

參見法規:

1、《勞動合同法》以下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法》以下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二、維權方式:首先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樓:好問手機律師

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或者申請仲裁。

16樓:匿名使用者

看什麼問題,可以找派遣公司,也可以找被派遣單位,或找勞動局或勞動仲裁。

對於勞務派遣者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障? 100

17樓:瑚了湖塗

我身、邊勞務派遣者的合法權工作量難累比別人多工資少福利是正常員工的一半。

和公司簽了勞務合同,如果公司要辭退,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250

18樓:不是山谷

給轉一個,不過以本人經驗,在你找工作而不是工作找你的情況下,你就小心的問問薪酬福利就好了。。。格式其餘的部分不會為你改的。。。

現在勞動合同糾紛越來越多,很多網友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比較粗心隨意,有糾紛了才發現合同上很多條款不利於自己。現在給大家談談籤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七大陷阱:

陷阱一:簽署空白合同

由於勞動合同的格式化填寫特點,書面勞動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填寫內容不完整、甚至是空白合同簽字蓋章的現象十分普遍,出現勞動爭議糾紛後在空白勞動合同之上倒籤時間、補填內容等虛假行為不斷髮生。勞動者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重視格式化勞動合同中需要特別約定的空白填寫內容,不在有空白格的勞動合同上簽字,自己堅持保留一份勞動合同原件。

陷阱二:合同內容約定不明

格式化勞動合同中的填充內容,是勞資雙方需要特別重視的重要勞動權利義務的約定,書面勞動合同需要通過勞資雙方就內容進行詳細約定,才能起到規範用工、定分止爭的作用。

陷阱三:違約條款約定不公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了專項培訓、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兩種情形之下,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此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陷阱四:競業限制過於氾濫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通常是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該案中鄭某的崗位是駕駛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人員範圍,但因為其已經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陷阱五:利用關聯公司規避經濟補償責任

由於關聯公司不能在勞動法律關係中被視為同一用人單位,一些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具有關聯關係的不同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工作年限中斷,最終會影響到經濟補償金的數額。面對用人單位這樣的規避行為,法官在證據方面能夠確認公司之間具有關聯關係,都會連續計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為勞動者爭取更多的補償利益。

陷阱六:濫用勞務派遣,逃避用工主體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崗位一般設定在具有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特徵的崗位上,而目前實踐中勞務派遣崗位、派遣公司資質沒有嚴格的審批程式,加之勞務派遣恰恰又能滿足委派單位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致使勞務派遣制度發展過於迅速,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負面效應,加劇了勞資關係的矛盾。勞動者在入職之前要明確用工形式,瞭解勞務派遣關係的法律意義,慎重選擇勞務派遣公司,依據法律規定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陷阱七:違反法律強行性約定,排除勞動者法定權利

國家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從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方面完善女職工權益保護的相關制度,加大對用人單位執行保護女職工權益相關法律規定的檢查和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明確法律責任,強化救濟措施,為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提供完備的法律支援。勞動、工商等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形成女性職工權利保護聯動機制。同時,女性也要及時適當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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