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兩人離婚了,財產是平分嗎

2022-03-27 16:35:11 字數 5458 閱讀 9881

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 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

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牴觸,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3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 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

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

婚前公證過的.

要按那個比例分配.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應該不是 婚後是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 共同 財產平分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離婚財產可以平分,具體分割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等等。

離婚財產怎麼分隔?雙方誰先提出離婚有什麼區別,詳細點的 50

6樓:專揀米粒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配:

1、分清那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些屬於個人財產;

2、分配財產的原則以對半分為原則,有其他情形的要結合具體情況而定(如有財產分割協議,一方多拿或少拿,另一方出現對婚姻不利的可以少分);

3、對共同債務作出處理;

4、對剩餘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誰先提出離婚在分配上沒有區別。

依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7樓:

離婚財產的分割,是基於夫妻雙方的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各佔50%的。是誰先提出跟分配財產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只是如果有證據證明有一方有過錯的時候,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誰提出離婚對財產分割沒有區別。唯一的區別是一方存在過錯的需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補償。夫妻財產婚後財產對半分,除去上述有過錯的情況。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承擔的債務,離婚後也共同償還。

9樓:安業

一般是婚後財產一人一半,這跟誰先提出離婚是沒有關係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誰先提出離婚,對財產與其他問題都沒影響。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可依法爭取公平分割。

11樓:飛鳥過留痕

雙方無過錯,婚後財產一般以平分為原則,具體分割時會傾向於照顧弱者,也可協議約定比例分割。如有一方有過錯,分割傾向於無過錯一方。誰先提出離婚,分割財產時傾向於對方。

每個離婚案件具體情況不同,最終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12樓:葉寶強律師

如果雙方對財產沒有個人部分,一般都是平均分配。具體還是需要看看有沒有個人財產的爭議。

誰先提出離婚,不會影響財產的分配!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平均分,沒有區別,你想諮詢的詳細點建議**諮詢,因為裡面還有很多問題要問你

1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糾紛誰先提離婚對後果是沒有影響的,一般來說,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夫妻婚前財產各人歸各人,夫妻婚後財產平均分,如果一方有過錯的,可以適當給無過錯方多分。整體來說,婚姻糾紛中的難點不是財產分割,第一位的是感情是否破裂,第二位的是孩子的撫養問題,第三位的是證據問題,過錯的證據,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的證據,夫妻之間的證據是最難蒐集的,最後才是財產的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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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米蘭貓出沒

房子一個人一套,錢平分,這個是不傷和氣的分法或者看2套房子中誰的錢出得多,就得1套房子+全部存款,《讓出錢少的,得1套房子,不要存款(如果存款比較少的話,在補些錢給出錢多的了事)》~~~~~~~~

16樓:運動之心

開發時所分,那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第一套房子應該屬於共同財產,可以分配。第二套住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所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可以分配。存款當然也可以分配,但婚前的個人財產不能分配。

17樓:wt李丹

現在新的婚姻財產法已經出來了 婚前財離婚後對方是分不到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何分配看你們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什麼?如果你能舉證對方有婚外情,那你的分配額度就會上升,因為,他要給你相應補償。

19樓:熊正琴

哎,為什麼要離呢?最好還是想個辦法和好,為了孩子呀!

20樓:全國豬鬃

這個首先要分清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夫妻離婚後的時候,共有財產要怎麼分配?

21樓:配置

離婚財產分割跟你媽你哥沒關係,他們不會得到任何東西,你和你老婆私人物品歸各自所有,其他的財產一人一半,要是因一方的過程導致離婚,過錯方將少分或不分。

22樓:崆爍俟

如果協議離婚的話寫清楚財產的分配就可以了 如果是起訴離婚,婚前財產仍歸各人自己所有 婚後的共同財產則是一人一半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或第三者插足的情況那又另當別論了,受害方可要求有錯的一方適當的賠償或補償

2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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