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懂法律的麼?如果有人在已知他的租賃合同不合法的情況下,仍然繼續收取房租,那麼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022-03-22 21:54:45 字數 6053 閱讀 5810

1樓:別古看法

以我之見,這屬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涉及的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要看承租人是否如數給付了全部租金,如果已經給付了,就該是民事糾紛,反之,可能涉嫌詐騙。至於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應屬民事糾紛範疇。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這個暫時屬於民事糾紛

如果數額巨大,那就構成詐騙,數額巨大一般是10000元以上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的話,找警察吧!就說是丙和甲詐騙,讓警察去查,以房東的個人能力,沒辦法解決的。

4樓:匿名使用者

1、房東與甲簽訂《租賃合同》,甲私自將該房轉租丙,這裡具體看租賃合同有無對轉租進行明確約定。如有,則甲有權轉租;如無,一般情況也應經房東允許才可轉租。因此此處甲涉及違約,房東可追究甲的違約責任。

2、至於丙還是丁,房東可依《物權法》要求丙、丁從房屋內搬離,房屋內建的隔層,也要求其拆除。如拒不搬離,則可向法院起訴排除妨害,並且可要求建隔層給房屋造成的損失及拆除費用。

3、甲與丙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沒有效力要結合房東與甲簽訂的合同約定來確定。如有效,對於丙建造隔牆的行為可直接對丙提出要求其拆除,也可通過甲來提出。

4、按你所述,承租人是不會構成詐騙罪的。這屬於民事糾紛。

建議與甲協商處理,如甲不處理則可找律師**訴訟。

5樓:匿名使用者

那倒不至於.合同合法與否,得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認定,他自己可能不知道啊.因此還談不上犯罪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犯罪。是民事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爭議。

7樓:深圳劉勇

不是犯罪,是經濟糾紛。

8樓:德孝雙馨

我過《合同法》在租賃合同中224條第1款,規定承租人,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合同法》在租賃合同中224條第2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丙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

9樓:戚廣利

1、這個問題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主要看丙某是否知道是假的,就是有沒有犯罪的故意,同時最後實際租房子的人,是否佔有該房子;

2、如果存在故意的問題,同時又沒有實際租到房子,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關於合同法中,對房屋租賃違約的規定。

10樓:葉赫那拉聞多

一,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不存在,"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的請求。

11樓:華律網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那麼關於房屋租賃違約金規定是什麼呢?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12樓:臭豆腐安心

你的理解和想法有合理合法的地方。《合同法》也有對不能履行的合同的相關規定,請你看看。但「我可以繼續強制履行合同?

」的想法是不合法的。因為法律沒有給予你強制他人的職權。你對合同相對方的作法不滿意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法律訴訟來解決。

我認為「她」已經「也答應按合同賠償我一個月的損失,」的作法也是合理合法的。因為在這一個月當中,你可以另找客戶來補救解除合同帶來的損失。若是你們在租賃合同中有這樣解除合同的條款,那「她」的行為更是受法律支援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訂立、解除是自由的。

承租人並沒有違約,違約不等同於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以你們所簽訂的租房合同所定,依照你所說的,承租人只需要賠償1月房租就可以解除。這是當時你們合同自己約定的,並沒有其他附加條款以及賠償,當然承租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你的訴求核心在於合同解除之後利益損失,承租人應該賠償。

焦點在於承租人租房的時候是否知曉你的裝修計劃,並且在知曉裝修計劃的情況下,承諾租房1年。如果是,則有可能追究其責任。若完全不知情,則沒有任何責任。

14樓:趙威律師

首先要看合同中有沒有關於提前退房的約定,要注意一些隱性條款,如果有「若承租方提前退房,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之類條款,則說明是可以提前退房的,只是要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多餘的租你應當退還;如果沒有此類約定,單從法律上來說,租金可以不退,因為合同已經生效,且對方已交房租,你已交房,雙方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如無特殊原因,單方無權解除合同。

但是建議各退一步,協商解決,要求對方做些補償,房子便宜點租出,還是可以的。

15樓:安佐法律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中有不合法的條款,合同是否有效

16樓:帝國づ月長石

用人單位不得收取畢業證原件,因為這個屬於個人私有的合法財產。但是單位可以要求其交一份影印件,那是合法的。

合同裡,存在違法或者和法律相牴觸的條款,則視其無效,就算簽定了,以後出現糾紛的,依然可以判定為無效。

如果有異議,可以不籤,或者簽訂後向勞動仲裁部門反映。不過,就算不反應,以後出現糾紛,該條款一樣無效。

17樓:匿名使用者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

2、用人單位收取被聘用者的畢業證違法。

3、合法條款有效,即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18樓:匿名使用者

某此條款無效,合同仍舊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19樓:滄海破浪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釋義】本條是關於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規定。

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為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的。承租人並不想長期佔用租賃物,因為這種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當承租人達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後,需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這裡就有個租賃期限的問題。

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應當說租賃期太長並不利於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因為客觀情況總是在不斷變化的,特別是不動產,其**可能會因一個國家的經濟形勢變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作出限制。例如,日本民法規定,租賃契約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20年,如果所訂租賃契約比這個期間長的,要縮短為20年。義大利民法典規定,租賃不得超過30年,如果約定期間超過30年或者永久的,則將被減至30年。

德國也規定30年。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我國合同法借鑑了這些規定,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經濟發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

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的。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例如,租賃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汽車的使用壽命是10年,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約定一個租賃期為20年的租賃合同。

租賃期限較長的是不動產租賃即房屋租賃。在房屋租賃中,用於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於商業性租賃是不一樣的。一般講用於居住租賃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長一些,使這種租賃關係相對穩定一些。

商業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這也是規定最高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

20年實際上並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因為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係,可以採取兩個辦法:一是並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係,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解除合同隨時都可以為之,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這種情況被稱為「約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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