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風險承擔問題,下面關於買賣合同中風險承擔的問題,謝謝了!

2022-03-10 14:53:24 字數 4985 閱讀 6096

1樓:戚廣利

1、3月1號甲在乙那裡買了一個貨物,3月3號在運送過程中發生了車禍,貨物損壞,乙承擔風險。

2、3月1號甲在乙那裡買了一個貨物,3月2號丙覺得甲的貨物好看想加100塊買下來,3月3號在運送過程到一半路程的時候發生了車禍,貨物損壞,乙承擔風險。

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引用的法條正確,但分析錯了,答案也錯了。應由b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11條: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

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交付的型別,即現實交付和擬製交付,但該分類只針對交付和所有權轉移而言才有意義。此案中,法律明確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以交付為標誌,轉移佔有即發生風險的轉移,而與所有權沒有關係。所以a雖沒有辦理過戶但b已經實際居住**移佔有),所以風險已經轉移,應有b承擔。

3樓:卯鬆桖

你這個問題問的非常專業,是個好問題。

首先看當事人有無約定,約定優先。

其次看貨物是否需要運輸,需要運輸的話1.約定交付地點,送貨上門的話就是,風險轉移在買受人所在地隨交付轉移。買家自提在出賣人所在地風險轉移。

2.未約定交貨地點,貨交第一承運人轉移風險。

3.指定地點交付承運,分兩段,交運前風險是出賣人,交運後是買受人。

再次不需要運輸的,交付轉移風險。

例外,路貨合同,合同成立轉移風險。

第一種甲承擔責任。第二種想買,合同未成立,是甲承擔風險。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買受人違約交付的風險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途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五條 【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的風險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標的物需要運輸】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特定地點風險轉移規則】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路貨買賣出賣人隱瞞風險事實之風險負擔】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未經特定的標的物風險負擔】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樓:桑辰麥採白

因為沒有特殊約定,問題就簡單化了,運輸過程中標的物歸誰所有就由誰承擔風險

下面關於買賣合同中風險承擔的問題,謝謝了!

5樓:馬珂律師

網友你好:

看到你提出的問題,我有一種感覺:1.你是一個用功的學生,並且敢於思考。

2.你對《合同法》中買賣合同部分和運輸合同部分現在或者將來一定會產生重大的迷惑和內心糾結。以上兩點是我願意回答你這個問題的原因。

首先讓我告訴你提問的答案:為什麼不是出賣人負責?因為雙方沒約定,那麼法定買受人負責--就這麼簡單。其具體的內涵很多,彰顯了法律的公平和民法的精髓:

第一、你問題**於《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條,但你要理解該法條你要從一百四十一條看起。這些 法律規定均特別提到了是在雙方就相關事項沒有做出約定的情況下------通俗的說:你們買賣 雙方就只是說了買賣,其他什麼都沒說!

第二、問什麼要由買受人承擔?因為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出賣人在貨交承運人後就已經完成交 付!完成交付後貨物的權利歸屬已經發生變化,其權利屬於買受人,其風險當然要由買受人 承擔。

(141條,142條)

第三、買受人沒有驗收那麼毀損滅失了,那麼承擔責任是否不公平?是否驗收跟承擔風險沒有任何 關係啊!!!在法律出現調整社會關係的時候,只能推定貨物是合格的而不能假定是不合格 的,你仔細想想這是不是符合社會的客觀事實。

其實按這種推定,買受人的權利並不受到損 害(這個權利在那?你思考下。)

綜上所述,這一系列的規定,是法律調整爭議的體現。請你再深刻理解下交付的含義、約定和法定的關係,這個你不理解,合同法你是找不到感覺的。如果你是法科生,再打下基礎。

不是我好為人師,真心希望在大學法科教育水準極低的今天,對你能有所幫助!

買賣合同風險承擔?

6樓:匿名使用者

1、3月1號甲在乙那裡買了一個貨物,3月3號在運送過程中發生了車禍,貨物損壞,乙承擔風險。

2、3月1號甲在乙那裡買了一個貨物,3月2號丙覺得甲的貨物好看想加100塊買下來,3月3號在運送過程到一半路程的時候發生了車禍,貨物損壞,乙承擔風險。

買賣合同中轉移風險與承擔責任的問題

7樓:

在需要運輸的買賣合同中,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之後,風險就發生轉移,是指假如在運輸途中,貨物發生了毀損或者滅失,那麼賣方依舊有權利請求買方付款,買方不能以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為理由拒絕支付貨款。由於買方支付貨款之後,仍可以依照與承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貨物毀損的責任,但是要注意承運人免責的情況,例如因貨物的自然屬性導致的損失,等等。

8樓:濟南程律師

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就是指標的物的風險何時從賣方轉移到賣方。由於標的物的風險轉移直接關係是由賣方還是由買方承擔損失的問題,直接涉及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因而,標的物風險轉移制度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國《合同法》第九章對有關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以交貨時間作為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2)以過失之有無作為標的物風險轉移的前提

《合同法》第143條、146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或者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對運輸途中的貨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發生轉移

《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涉及運輸的交貨,貨交承運人時風險發生轉移

《合同法》第145條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賣方交貨不符導致買方拒收時的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9樓:上海王劼律師

在「買賣合同賣方交貨給承運人風險轉移至買方」,是指如果「承運人在途中弄壞貨物」買方不能向賣方要求賠償,但可依據和承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服務合同,要求承運人賠償。反過來,如果買賣合同中給承運人風險沒有轉移至買方,如果「承運人在途中弄壞貨物」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賠償,賣方可以依據和承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服務合同要求承運人賠償。僅供參考。

一個關於買賣合同風險承擔的問題

10樓:木有奈

樓上引用的法條正確,但分析錯了,答案也錯了。應由b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11條: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

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交付的型別,即現實交付和擬製交付,但該分類只針對交付和所有權轉移而言才有意義。此案中,法律明確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以交付為標誌,轉移佔有即發生風險的轉移,而與所有權沒有關係。所以a雖沒有辦理過戶但b已經實際居住**移佔有),所以風險已經轉移,應有b承擔。

11樓:毓政苑

你好: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又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11條: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

可見,風險是否轉移在於是否已經「交付」,而「交付」我國法律中有如下分類: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其中這幾種交付中的後三種都是所有權的轉移,所以我國法律上的「交付」應該包括「轉移所有權」和「轉移佔有」,具體來說,動產的交付就是轉移佔有,不動產的交付就是轉移所有權,房屋屬於不動產,所以它的交付標誌應該是轉移所有權,案例中沒有過戶登記,就沒有轉移所有權,所以風險應由a來承擔。

補充:合同必然是有效的,合同中只要沒有欺詐、脅迫、違法違規、損害第三人、國家利益都是有效的,當然這裡的合同包括口頭合同,這裡只是合同還有沒有履行所有權轉移的義務,風險由a承擔。

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必須公證,房屋買賣合同需要公證嗎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如自己無法確定的話,很不 去選擇 律師 去請教與 聽聽,例如 http tieba.baidu.com p 43133...

房屋買賣合同哪個有效,如何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房屋買賣合同怎樣才具有法律效力?最好是兩者保留,因為那是你房屋買賣的證據,有什麼不妥的到時候都可以拿出來公證,現在房屋問題太多了,一個不留神被騙了還不知道是為什麼,朋友,建議你還是把一切房屋的憑證都收好,以免以後吃虧 當然。最有效的是房屋買賣合同啦,那是你的交易憑證,那個繳稅的是次要的一個,我只是建...

房屋買賣合同抵押貸款可以嗎,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貸款嗎

不能,這種合同是無價值的,不能成為抵押品。如果房屋已經被開發商交付,可以去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用這個來抵押。根據法律規定,抵押的財產主要包括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機器 交通運輸工具及其他財產 抵押人未能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國有機器 交通運輸工具及其他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