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根本違約與風險轉移的關係是

2021-03-09 09:07:42 字數 5636 閱讀 8862

1樓:月半形

國際貨物

買賣合同中賣方根本違約影響其有關風險轉移的規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條: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採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則暗示賣方根本違約也能適用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有關於風險轉移的規定。

這裡應與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過失劃分原則相區分,《公約》第六十六條【過失劃分原則】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過失劃分原則的適用前提是賣方無違約的情況下。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依然適用於公約相關風險轉移的規定。

附:《公約》

第六十七條

(1)在銷售合同涉及貨物運輸的情況下,當賣方沒有義務在指定地點交付貨物時,貨物自按照銷售合同約定交付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當賣方有義務在某一指定地點把貨物交付貨物時,在貨物於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並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第六十八條

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第六十九條

(1)在不屬於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

(2)但是,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3)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註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2樓:手機使用者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68條規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風險轉移...

合同有幾個要素

3樓:縱橫豎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有八個要素,分別是: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的簽訂:

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

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裡,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

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

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承諾:

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

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形式: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關於建立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國的合同形式有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經公證、鑑證或稽核批准的書面合同等。

口頭合同:

是以口頭的(包括**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和分清責任。不少國家對於責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頭形式。

書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書信、電報、契券等)而訂立的合同,或者把口頭的協議作成書契、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於分清是非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以書面形式簽訂。

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經公證、鑑證或稽核批准的合同:

①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於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②合同鑑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鑑證。鑑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鑑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鑑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

目前中國合同鑑證除部門或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一般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鑑證。

③合同的稽核批准,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稽核批准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稽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對外**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式。

4樓:紅帶鼠帥帥

合同有八個要素,分別是: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呈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6樓:匿名使用者

嗯,遵規的合同的話是需要三要素的,也就是首先是明確責任人,也就是責任的雙方,另一個就是要有準確的時間。還有寫下來比較準確的一個內容吧

7樓:王之敏

你好:1 一般

有8個內容。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2 最簡單,應該有兩個就行。以後在補充,或者按習慣交易。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8樓:夏道萌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希望採納

9樓:上海領秀律所

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一條,只要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原文第十二條,需要的要素有: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但是最主要的還是解釋二里面的幾個

10樓:百度使用者

你說的哪方面合同 具體不一樣的

11樓:法律快車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13樓:月下者

1.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2.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3.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合同常用於經濟方面;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

協議是合同的同義詞,但在法律規範上多用合同一詞。我國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但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協議」是個特定的概念

參考資料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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