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2022-03-05 06:40:01 字數 5210 閱讀 9202

1樓:樸贍豆英叡

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從實踐角度看,其應受民法最長保護時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

1,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1)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在於維護新的事實狀態,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實狀態的權利的存續期間。而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卻在於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

因此,訴訟時效與合同無效確認時間限制的價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實現後者所要達到的目的。(2)一般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限於債權請求權,無效合同的確認請求權不屬債權請求權,而屬於形成權的行使,不能適用訴訟時效。

(3)由於訴訟時效期間2年過於短暫,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限制,無效合同2年後就會變為有效,由違法變為合法。這種後果的出現與無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2、無效合同的確認權雖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筆者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確認無效之前,當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權利狀況與事實狀態會發生變化。

這種變化,隨著權利的流轉和時間的推移越來越不可逆轉。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確認合同無效,無限期地隨時動搖既存的法律關係,既存經濟秩序隨時有可能被破壞,交易安全無法保障,這既有悖於合同無效制度的初衷,也與穩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持反對觀點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時效的限制,則在一定的時間經過以後違法的合同將變成為合法的合同,違法的行為將變成合法的行為,違法的利益將變成為合法的利益,這顯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與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但是我們都知道,犯罪行為的違法性要比無效合同嚴重得多,就連犯罪行為也受追訴時效的限制,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有何理由不受時間的約束。因此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必然應受到時間的約束。

那麼其又應受何種時效的限制呢?

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在於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除斥期間功能與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相吻合。故對無效合同確認權加以限制的時效應歸屬於除斥期間。

但在現今這一制度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我們又不能讓無效合同的確認權這一權利失去控制。筆者認為可以用民法的最長時效20年對其進行約束。有人會認為,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0年內,隨時可主張合同無效,這還是不利於維護民事財產流轉關係的穩定。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值一駁,因為,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最長時效就是錯誤的。

確認合同無效後所生請求權與訴訟時效的關係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被依法宣告無效後可發生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法定後果。因此,確認合同無效後所生請求權包括返還財產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這兩種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存有不同觀點。

有觀點認為,只要確認合同無效,就應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入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大多學者一般都認為,這兩種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這是因為,一方面,請求賠償損失,應當屬於債的請求權的範疇,理所當然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無效以後,享有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請求權的一方,也應當積極行使權利。因此,在法院宣告合同無效,但未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情況下,當事人必須在確定的時間內提出。在一方主動提出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要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則也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請求。

筆者亦持此觀點。雖然如此,但學者們對兩種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存有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合同無效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明知,從簽訂合同之日就應當知道合同無效。

因此訴訟時效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算。有觀點認為,當事人只有真正開始履行合同時,權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給付財產之日起算。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該問題,我認為可以從如下幾點來分析: (1) 從適用訴訟時效的客體來看。訴訟時效的客體應當為請求權,請求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司私法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其於的支配權(物權、人身權)、形成權(撤銷權、解除權、催告權、及確認權)、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都不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因此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訴訟時效的功能主要為:

避免舉證困難,有利於查清事實並提高司法效率;尊重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督促權利人及早行使權利,消除權利模糊狀態的長期存在,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根據訴訟時效制度的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正常流轉秩序之功能,對於請求權最為適當。本案中確認合同無效的顯然屬於確認之訴,確認權是一種形成權,故不適用於訴訟時效來限制。

(2) 從訴訟時效期間起算來分析。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是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或者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只有法院確認了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後,當事人才知道自己權利是否收到侵害。

針對基於合同無效後而主張的請求權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3) 從無效合同法律後果來看。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無效是因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本身引起的法律後果是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因此,不管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也不管當事人何時提起確認之訴,人民法院都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確認判決,而不能以請求確認之訴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請求,否則,豈不是使無效合同產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4) 從訴訟時效法律功能來看。訴訟時效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規定,其保護的物件是合法民事權利,而無效合同本身具有違法性,不應受到保護。

由於無效合同本質上具有違法性,從維護合法秩序的需要出發,當事人應有權在任何時候針對違法的無效合同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如果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受時效限制,則經過一定的時間以後,無效合同不能得到無效確認,違法合同將可能變成合法的合同,違法利益也將可能變成合法利益,這顯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與法律秩序的形成相矛盾。 綜上筆者認為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之規定。

確認合同無效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3樓:華律網

有關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時常引起爭議,學術界對這個問題也是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肯定說。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說。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並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第三種觀點是無效合同訴訟時效有無限制要分情況。

絕對無效的合同的確認不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相對無效的合同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絕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的訂立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

在相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效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

4樓:金剛5z堳b擙

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從實踐角度看,其應受民法最長保護時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

1,無效合同的確認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1)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在於維護新的事實狀態,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實狀態的權利的存續期間。而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卻在於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

因此,訴訟時效與合同無效確認時間限制的價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實現後者所要達到的目的。(2)一般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限於債權請求權,無效合同的確認請求權不屬債權請求權,而屬於形成權的行使,不能適用訴訟時效。 (3)由於訴訟時效期間2年過於短暫,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限制,無效合同2年後就會變為有效,由違法變為合法。

這種後果的出現與無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2、無效合同的確認權雖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筆者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確認無效之前,當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權利狀況與事實狀態會發生變化。

這種變化,隨著權利的流轉和時間的推移越來越不可逆轉。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確認合同無效,無限期地隨時動搖既存的法律關係,既存經濟秩序隨時有可能被破壞,交易安全無法保障,這既有悖於合同無效制度的初衷,也與穩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持反對觀點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時效的限制,則在一定的時間經過以後違法的合同將變成為合法的合同,違法的行為將變成合法的行為,違法的利益將變成為合法的利益,這顯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與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但是我們都知道,犯罪行為的違法性要比無效合同嚴重得多,就連犯罪行為也受追訴時效的限制,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有何理由不受時間的約束。因此無效合同的確認權必然應受到時間的約束。

那麼其又應受何種時效的限制呢?

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在於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除斥期間功能與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相吻合。故對無效合同確認權加以限制的時效應歸屬於除斥期間。

但在現今這一制度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我們又不能讓無效合同的確認權這一權利失去控制。筆者認為可以用民法的最長時效20年對其進行約束。有人會認為,當事人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0年內,隨時可主張合同無效,這還是不利於維護民事財產流轉關係的穩定。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值一駁,因為,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最長時效就是錯誤的。

確認合同無效後所生請求權與訴訟時效的關係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被依法宣告無效後可發生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法定後果。因此,確認合同無效後所生請求權包括返還財產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這兩種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存有不同觀點。

有觀點認為,只要確認合同無效,就應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入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大多學者一般都認為,這兩種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這是因為,一方面,請求賠償損失,應當屬於債的請求權的範疇,理所當然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無效以後,享有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請求權的一方,也應當積極行使權利。因此,在法院宣告合同無效,但未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情況下,當事人必須在確定的時間內提出。在一方主動提出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要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則也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請求。

筆者亦持此觀點。雖然如此,但學者們對兩種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存有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合同無效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明知,從簽訂合同之日就應當知道合同無效。

因此訴訟時效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算。有觀點認為,當事人只有真正開始履行合同時,權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給付財產之日起算。

什麼樣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什麼樣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什麼樣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者如何區別?

無效合同就是從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說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農業承包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確定為無效承包合同 1 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和政策的。2 損害國家 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3 發包方無權發包的。4 濫用職權或者採取欺詐 脅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訂立的。違...

簡述《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

我國 合同法 第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 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體而言 一 以欺詐 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 民法...

什麼情況下籤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就是從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說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農業承包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確定為無效承包合同 1 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和政策的。2 損害國家 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3 發包方無權發包的。4 濫用職權或者採取欺詐 脅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訂立的。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