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普通程式的法律完善,論普通程式的法律完善

2022-02-27 15:25:45 字數 6024 閱讀 8064

1樓:郭志豪

1、審判員獨任審理,普通程式一般由3人組成合議庭;

2、簡易程式庭審流程簡單,無需嚴格按照民訴法規定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順序進行,普通程式則不可以;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樓:人阿尼

審限簡易三個月 普通六個月。簡易獨任審判,普通合議庭。簡易可以轉為普通,普通不能轉為簡易。

3樓:匿名使用者

審限一個三個月 一個六個月。簡易的要通知雙方同意 案子要簡單的。除了不能用簡易程式都能用的。一樣可以上訴的。

誠求法律本科8000字** 論題是「**民的法律意識」 十分感謝!!!! 20

4樓:戚廣利

1.公民法律意識的涵義及作用

1.1 公民法律意識的涵義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法律現象的一部分,泛指人們關於法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法律意識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可以從多個角度做不同層次的劃分而加以理解。人們的法律意識是相對比較穩定的,具有一定的延續性,在法的演進的過程中起著傳承的作用,但法律意識可能先於法律制度而存在, 也可能滯後於法律制度的發展。

1.2 公民法律意識的作用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是公民作為「現代化的人」所必須具備的素養, 是推行法治理念和建設法治國家的可靠支撐。因此, 必須正確認識公民法律意識的重要作用,注重塑造和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

(1)公民的法律意識為國家的立法工作提供精神指導:「觀念是制度的靈魂, 是法律得以產生和正常運轉的指導思想和精神動力」。立法者進行立法活動, 往往根據的就是自己的法律意識,並會自覺不自覺地受該種意識左右。

立法者的法律意識水平與狀況對立法的指導作用十分突出。

(2)公民的法律意識為正確適用法律提供重要保證:司法、執法人員在辦案中, 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對法律做出歪曲理解,甚至用個人意志代替法律,那麼勢必會造成冤假錯案。因此, 司法、執法人員也要具備較高的法律意識。

(3)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公民守法的思想基礎

公民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才能提高守法的自覺性,包括積極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權利,正確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因此, 法律意識是守法的思想基礎和精神條件, 是守法品質的關鍵。

2.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及成因

2.1 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目前,隨著我國法律知識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識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與新時代法治建設的需要還有很大的差距,且由於法律意識本身發展所具有地複雜性、多樣性, 現只對目前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現狀作一個大致的歸納:教育不到位, 法律知識欠缺;法律觀念、權利意識淡漠;公民法律意識層次不高。

2.2 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現狀的成因

(1)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不完善:現代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法律產生於商品經濟,而我國一直是自己自足的自然經濟佔統治地位, 窒息了法律的生機。尤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剛起步,商品經濟還不是很發達,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 採取的是跨越時空的自上而下的變革方式, 存在者先天的不足。

與其相適應的物質和心理準備,尚不充分,從而導致人們尚未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倫理、人文思想、思想觀念,特別是法律意識,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適應過程, 不能一蹴而就。

(2)傳統文化的影響:作為一種歷史文化力量,傳統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存在於普通民眾的意識、心理、習慣, 行為方式及生活過程中。法律文化傳統則是從過去沿襲傳承到今天還在發揮作用的某種法律精神和文化。

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社會主體的法律實踐和法律行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還有許多糟粕成分沉澱於人們的法律觀念當中。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對生活調控不能充分發揮作用:近二十幾年來, 我國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 使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得到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為建設法治國家初步奠定了基礎。但隨著社會生活的複雜化、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表明我國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還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在某些領域特別是在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保障方面無法可依或惡法難依的現象依然存在。

一些部門法律缺乏基本法或程式法,缺乏憲法配套法律法規。各部門法的規定不盡完善, 部門法之間不協調的情況突出。特別是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法律制度在貫徹和落實時,由於種種原因又遇到重重阻礙, 難以保證法的實效性。

3.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

(1)大力發展商品經濟、市場經濟,培育法治的根基和土壤:市場經濟在發展與完善的過程中,對法律規則的需求大量增加,需要法律確認和解決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糾紛,同時市場主體對權利的意識覺醒和主張,都為公民法律意識的成長和培養準備了土壤。這充分說明了經濟發展對培養公民現代意識的重要性。

沒有高度的市場經濟的發展, 就不可能推毀小生產方式及傳統法律思想對公民意識的消極影響, 更不可期望社會正義制度化。

(2)推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特別是要發展和擴大基層民主:首先, 在國家制度安排上的權力結構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應是分工制約的關係,以防止權力的濫用,制止各種破壞民主政治的行為。其次, 要發展和擴大基層民, 要發展和擴大公民的知情、參與、監督權, 讓公民參與法律的制定和實施。

要健全基層自治組織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開辦事制度,保證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只有和諧穩定的政治環境, 才能推動法治建設,才能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提高他們的法律技能。

(3)加強法制及相關制度建設,樹立起法律的權威:近年來,儘管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數量不斷增加,為我國法律生活的協調和法治國家的建設起到了保障的作用,但仍需不斷加強法制建設,完善各個領域中的立法工作,使法律法規更加嚴密化系統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其次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的嚴格實施,消除以法治百姓的傳統觀念。

最後,需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改革司法機關的工作機制和人財物的管理機制,建設一隻業務精通、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通過這些良好的法治執行環境,樹立起法律真正的權威。

(4) 強化依法治國的法律宣傳、教育機制:實踐表明,這一法律啟蒙運動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但應該改變普法教育現存的運動化形式和隨意的低效果性,拓展法制教育的廣度和深度,完善法制教育制度,實現法制教育的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同時應變傳統法學教育、精英教育為大眾教育和終身教育,不斷探索新的法制宣傳教育方式方法 藉助各種**和生動的形式將法律的觸角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角落,加快法律的社會化步伐,以法律觀念的先行帶動法律行為,以此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養。

參考文獻:

[1] 沈宗靈主編.法學基礎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年版,第261.

[2]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第465 頁.

[3] 嚴存生.略論法制觀念的現代化[a].法制現代化研究[c].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 版.

民事案件簡易程式什麼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式?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案件簡易程式轉變成普通程式的情況如下: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所以,在此期間內不能審結的要轉為普通程式。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簡易程式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當事人。審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普通程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式。

易程式是指較之通常為第一審程式更為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式。為普通程式的簡化程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即:

(1)原告人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爭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2)可以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3)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受**的有關規定、法庭調查順序和辯論順序的限制。

6樓:匿名使用者

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兩種:一是普通程式,二是簡易程式。所謂程式轉換,從字面理解即是指將原來由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普通程式審理,或將原來由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

這就涉及到適用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案件範圍的劃分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142條採用「概括式」即用定義的方式,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進行了界定,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三個要件的案件就可適用簡易程式,其餘則適用普通程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68條也對「三個要件」 的含義進一步作出解釋。但由於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區分適用簡易程式案件還是適用普通程式案件的界限標準仍過於原則,收案範圍不明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缺點比較明顯。

幾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式,在規定的三個月的審理期限內不能審結的,才轉為普通程式審理。這種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傳統意義上的程式轉換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於:一是受《適用意見》第171條「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規定的限制,即訴訟程式不可逆轉,只能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而不能由普通程式轉為簡易程式;二是受大立案機制的限制。

由於過分強調立審分離,立案庭將所有案件不分難易統一排期**,而不徵求業務庭意見,導致適用簡易程式不能審理終結的案件才轉入普通程式。

同時,立案時確定的簡易程式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案情存在的可變性也導致審理程式的可變性。《適用意見》第170條規定: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

「案情複雜」是一個彈性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界定什麼情形屬於「案情複雜」,審判實踐中也很難把握。加之對簡易程式如何轉換為普通程式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轉換也較為隨意,損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由此可見,《適用意見》只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案情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審理,以及明確任何情況下不能由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而未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何種程式的權利,充滿了法院職權主義色彩。

民事訴訟是解決私權的爭議,當事人應當有選擇程式最簡便、訴訟週期最短、訴訟成本最低廉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以儘快實現自己的權利。如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張貼公告後被告應訴,即使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即時**審理,但根據《適用意見》第171條規定,此時不得由普通程式改用簡易程式,明顯不經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則在這方面有重大突破和進步,賦予了當事人程式選擇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據此規定,將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若有一方不同意,則不能將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二是當事人行使程式選擇權必須經人民法院同意,目的是防止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若不具備以上兩個構成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至此,按照民事訴訟程式正當性和民主性理論,給予了當事人訴訟程式選擇權,民事訴訟才實現了完全意義上的程式轉換,即既可由簡易程式轉換為普通程式審理,又可由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

在概括適用簡易程式案件定義的基礎上,《若干規定》第1條用「否定式列舉」方式來明確簡易程式案件與普通程式案件的具體劃分標準,即除列舉的5類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外,其他案件均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同時,還明確了適用程式不當的救濟途徑和方法,即《若干規定》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己發現適用簡易程式不當有自行糾正的義務,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式審理,同時賦予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不當提出異議的權利。在對當事人權利尊重的同時,《若干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未作具體的規定。

筆者以為,提出異議的期限,當事人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因為訴訟程式的不可逆轉性,庭審結束意味著已查清事實,此時再將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既無實質意義,又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成本的增加。而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轉為普通程式的,不受法庭辯論終結的限制,但應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並通知當事人。

提出異議的方式,既可以書面形式,又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口頭提出須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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