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2022-02-06 08:47:39 字數 4769 閱讀 1919

1樓:澹臺秀雲殷冬

首先,在主觀上,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即通過買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來獲取財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義務,也就是說意圖無償佔有買受人的財物。而在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只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並不具有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即只是為了獲取更高的售房**而故意「一房二賣」,但對於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其並不想非法佔為己有。其次,在具體行為上,結合主觀故意考慮,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可能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約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簽訂合同時,採取各種欺詐手段,如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票據等,企圖騙取買受人的財物佔為己有;還可能在簽訂合同取得買受人的購房款後,又打算不履行交房義務,肆意揮霍所取得的對方財物等;一些行為人在違約後雖然表示要承擔責任,實際上卻編造種種藉口加以搪塞,或者採取「拆東牆補西牆」的方法敷衍對方,甚至乾脆攜款潛逃,這些行為均不能認定其具有承擔違約責任的實際行動。

從司法實踐來看,一房二賣取得兩筆以上房款後,逃匿的,是合同詐騙最顯著的特徵。

2樓:告清竹洋畫

這個屬於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賣房人與數個購房者簽訂合同,在將房屋過戶給其中一人後,應當對其他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

賣房人與數個購房者簽訂合同後未過戶給任何一方,購房者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如何確定應當過戶的物件及相關司法解釋未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操作不一,如《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先考慮誰實際合法佔有房屋;都未實際佔有房屋的,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後、是否辦理了網籤、合同成立的先後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一房二賣是否屬於合同詐騙罪

3樓:職場spring老師

一房二賣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可構成合同詐騙罪。題目中李女士在先將房產賣給趙先生的情況下,隱瞞真相又將該房產賣與張先生並完成了過戶交易,存在詐騙嫌疑,趙先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樓:百家百談

在一房二賣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可構成合同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一房兩賣騙46萬 賣房者獲刑4年

2023年12月4日,張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工業園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經榆陽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後被依法執行逮捕,羈押於榆林市榆陽區看守所。此案經兩級法院審判,最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張某今年33歲,原系榆林某銀行職工,2023年11月20日,張某將位於榆林市高新區自己名下的某小區單元房及一個地下車位,以63.6萬元的****給了高某。

2023年7月18日,張某又通過房產中介榆林市某房地產**營銷****,與被害人任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再次**該房屋及地下車位,騙取任某人民幣46萬元。

法院認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既侵犯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在房屋已經**給了高某、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故意隱瞞房屋已經**的真相,與他人再次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被害人任某購房款人民幣46萬元,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張某合同詐騙數額巨大,依法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鑑於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責令張某退賠被害人任某合同詐騙所得款人民幣46萬元。

一審宣判後,張某及其辯護人上訴認為,原審法院量刑畸重,罰金數額過高,且上訴人家屬正積極籌措資金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故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榆林中院二審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所列舉證據**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認定本案事實。經查,原審法院根據其犯罪數額及情節,量刑適中,並無不當。

但鑑於上訴人家屬在二審期間主動向被害人退賠10萬元,可以認定張某悔罪意願明顯,且得到被害人諒解,故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予以改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責令上訴人張某繼續退賠被害人任某合同詐騙所得款人民幣36萬元。

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為您帶來解答:

根據民法相關理論,一房二賣的合同屬於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簽訂2個或者2個以上合同,屬於多重買賣,多重買賣不影響買賣合同,所以兩個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也正因如此,對於第二個合同無法得到房屋的人可以主張對方違約責任,反過來推理,可以看出這樣的行為在民事法律角度看都不承擔責任,更別說合同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所以要想構成合同詐騙罪,必須證明再次出賣是欺詐的必然追求,如果只是單純的追求更高的利益,應當慎重考量刑事標準。

如果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您點贊並關注。如果可以提供更多資訊,或者您有更加具體的法律問題,歡迎您**諮詢我們的律師。

6樓:大愛律人李慶亮

首先,在主觀上,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即通過買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來獲取財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義務,也就是說意圖無償佔有買受人的財物。而在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只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並不具有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即只是為了獲取更高的售房**而故意「一房二賣」,但對於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其並不想非法佔為己有。其次,在具體行為上,結合主觀故意考慮,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可能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約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簽訂合同時,採取各種欺詐手段,如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票據等,企圖騙取買受人的財物佔為己有;還可能在簽訂合同取得買受人的購房款後,又打算不履行交房義務,肆意揮霍所取得的對方財物等;一些行為人在違約後雖然表示要承擔責任,實際上卻編造種種藉口加以搪塞,或者採取「拆東牆補西牆」的方法敷衍對方,甚至乾脆攜款潛逃,這些行為均不能認定其具有承擔違約責任的實際行動。

從司法實踐來看,一房二賣取得兩筆以上房款後,逃匿的,是合同詐騙最顯著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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