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問題,請熟悉法律的朋友幫一幫忙 謝謝

2022-02-03 06:04:23 字數 817 閱讀 7973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從民事行為能力看,從小明的年齡依據法律規定嚴格來分析,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如果其具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則其民事行為能力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從上述法律規定得知,小明的民事行為是否具有效力取決於兩點:

1、小明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則小明的行為屬於效力待定。該行為需要其監護人加以追認後具有效力,且民事行為後果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監護人承擔。否則該行為屬無效的民事行為。

2、如果小明具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無疑小明的行為具有效力。無需經其監護人進行追認。小明應依法獨自承擔民事行為後果的法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年滿16週歲,有獨立經濟能力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如果是間隙房地產經紀人,就是偶獨立經濟能力,要付費

3樓:匿名使用者

從客觀中立的角度來看:

現在經濟情況下,即使他不具有2所述的身份,16歲的年紀也可以充分意識到其買手機及辦理**的後果了,可以說其購買手機與辦理**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並無不符,所以無論兩種假設何種情形,都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即應當承擔該筆費用。

至於其是否有能力承擔是另外一個問題。

針對補充:實際上這就是前述的另外一個問題了,如果小明不具有2當中所述的身份,其監護人應當對其民事行為後果承擔責任,即應由於監護人承擔。

4樓:神也哭了

「《民法通則》規定: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跟成年人是完全一樣的。

相信從這句話中,你可以看出,見習房地產經紀人的身份對小明的意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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