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的區別,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的認定標準

2022-02-02 00:35:52 字數 5562 閱讀 6547

1樓:達子

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一、主體不同

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是一種錢權交易的對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體雙方具有對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間,一般不介入其他主體,因此,個人行賄罪具有兩個核心要件:一是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必須是直接歸屬於自然人;二是所行賄的財物,必須是屬於自然人所有、並歸其支配。

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裡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歸向不同

《刑法》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罪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個人行賄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情節標準不同

「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個人行賄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誌。至於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嚴重」,則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嚴重」。

行賄數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而個人行賄罪的追究數額起點是1萬元。

自然人行賄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才屬於「情節嚴重」,的立案標準。

2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主體不一樣,一個是單位犯罪,一個是自然人犯罪。承擔責任的刑事和方式不一樣

3樓:俺是雙媽

要看是以個人名義還是單位的名義進行行賄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的認定標準

主體不一樣,個人行賄的主體是個人,一般是為了個人謀取非法利益,單位行賄的主體是單位,雖然也是個人去實施的,但行賄的目的是為了單位的利益,這是區別所在。

5樓:勤奮的馬律師

1.認定數額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而個人行賄罪的追究數額起點是1萬元。

二。主體不同 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是一種錢權交易的對向性犯罪。 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

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的認定標準

6樓:life囧貓兒

1、主體不同

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名義不同

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單位的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

3、主觀意識不同

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4、行賄物件不同

單位行賄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5、「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誌。

至於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嚴重」,則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上述司法解釋中所作的解釋,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同樣予以立案: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

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樓:匿名使用者

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一、主體不同

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是一種錢權交易的對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體雙方具有對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間,一般不介入其他主體,因此,個人行賄罪具有兩個核心要件:一是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必須是直接歸屬於自然人;二是所行賄的財物,必須是屬於自然人所有、並歸其支配。

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裡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歸向不同

《刑法》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罪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個人行賄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情節標準不同

「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個人行賄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誌。至於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嚴重」,則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嚴重」。

行賄數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而個人行賄罪的追究數額起點是1萬元。

自然人行賄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才屬於「情節嚴重」,的立案標準。

從立法原文看,兩種罪行有重疊、混淆的可能,同時因為兩者的量刑幅度和立案標準存在非常大的差別,個人行賄罪最高刑可判處無期徒刑,而單位行賄罪最高刑僅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規定:個人行賄案的立案標準為一萬元以上,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在一萬元以下。而對單位行賄案則規定立案標準為二十萬元以上,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是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司法實踐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以單位行賄作為辯護理由企圖減輕刑事責任甚至逃脫刑事追究。

在認定單位行賄犯罪時,重點是確定犯罪主體是否具備單位主體身份、體現單位意志、為了單位利益,如是則構成單位行賄罪,反之則構成個人行賄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較難區別:

一是假集體真個人的犯罪。掛集體之名實為個體性質的經濟組織,有一定的組織機構,經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上的經濟組織性質為集體,對外是以經濟組織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實施犯罪後,易被認定為單位犯罪。對這種情況,應當從該企業的資金**,經營管理形式,盈虧的分享和分擔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四個方面綜合認定。

二是在企業的承包經營活動中,承包個人以發包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對這種情況,如果發包單位對承包個人不進行任何投資,或投資後在一定的時間內全部抽回,發包單位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不參與利潤分成,也不參與承包單位的財務管理,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承包個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通常所說的 「硬承包」。在這樣的情況下,承包個人以發包單位的名義實施行賄犯罪,應構成個人行賄罪。

反之,則為單位行賄罪。

三是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的個人行賄犯罪。應與最高院司法解釋中的「違法所得歸行為人所有」聯絡起來,只有具備這個前提,才能確定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並非單位的意志體現,也不是為了單位的集體利益,而是其個人非法佔有犯罪目的的表現。其中有一個例外,如果事後這種犯罪行為得到單位的同意,或單位在明知的情況下並未表示反對,從法律上講,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得到單位的追認,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罪。

否則,只能是個人行賄罪。

個人為單位借款而向他人行賄的行為是構成行賄罪還是單位行賄罪

8樓:問之法律網

單位行賄罪與個人行賄罪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是一種錢權交易的對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體雙方具有對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間,一般不介入其他主體,因此,個人行賄罪具有兩個核心要件:一是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必須是直接歸屬於自然人;二是所行賄的財物,必須是屬於自然人所有、並歸其支配。

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裡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歸向不同

《刑法》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罪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個人行賄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情節標準不同

「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個人行賄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誌。至於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嚴重」,則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嚴重」。

行賄數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而個人行賄罪的追究數額起點是1萬元。

自然人行賄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應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才屬於「情節嚴重」,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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