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需做哪些準備,離婚前需做什麼準備

2022-01-31 15:03:04 字數 4598 閱讀 5660

1樓:明長青陽鳥

為了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處於有利的地位,爭取到更多的權益,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一定要做好以下準備:(一)一旦出現婚姻麻煩,並已經產生離婚的念頭,一定儘早到婚姻專職律師處進行一個詳細的全面的諮詢,這些諮詢包括雙方婚姻狀況、財產情況、債務情況、子女情況,律師的諮詢會根據你的案情和婚姻糾紛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並給予一個總括性的指導意見,便於當事人的後期操作。(二)儘可能的儲存好有效的證件、財產憑證等。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發生矛盾時一般對此毫無戒備,但請您早作準備,以防萬一。因為大多數婚姻案件中弱勢一方總是在這方面根本從未留心。上述資料包括:

結婚證、購房協議或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摺存單、借條、**帳戶、貴重財產發票……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儲存影印件留做底案,帳戶號均要詳細作記錄。(三)個人財產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對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經常發生一方當事人的工資卡、手機、個人貴重首飾,甚至是自己父母贈予的有價值財產被另一方奪走的情況。(四)注意儲存或取得與婚姻訴訟有關的證據:

這些證據包括針對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包括針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的,包括針對對子女撫養監護權的方方面面,例如有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未及時報警並就醫,造成了證據的滅失,再比如夫妻曾簽署過書面的離婚協議書又丟失了。婚姻訴訟不同於其它民事經濟案件的訴訟,證據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積累,這對婚姻關係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護意識的要求。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證據取得方面,在律師的指導下,儘早著手準備。

(五)保持冷靜,抓住有利時機進行離婚的談判或調解工作:許多婚姻糾紛不一定需要對簿公堂才能解決,通過親友的介入或律師的介入,在雙方中間進行調解,有時也能促成雙方和氣的解除婚姻關係。這樣可以避免夫妻雙方耗時耗財,又能避免雙方互相攻擊和傷害,避免了離婚以後雙方關係僵化,為維護社會生活的良好秩序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六)一旦條件成熟,立即著手準備起訴的材料,包括確定法院的管轄權,書寫民事起訴書、授權委託書,準備結婚證、身份證、大宗財產憑證及訴訟費,同時要提起財產保全的,還應當書寫「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人民法院主動調查蒐集證據的,還應當準備「調查申請書」,另外所有的相關證據材料都應當全部備份。在上述相關環節準備好以後才能正式啟動離婚訴訟程式,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訴訟風險。

2樓:笑意

一、離婚前的準備

當雙方的共同生活無法維繫,離婚就成為唯一選擇。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準備工作是相當重要的。離婚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兩項:

其一,相關證據的收集,其二,家庭財產的保護,其三,良好的夫妻協議,雖然可能無法協議,但盡力去償試總是好的。對於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由於沒有打官司的經歷,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

比如,劉女因不能忍受張男對其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比如,張男對其施暴後留下的傷痕**、報警**記錄或警署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

如果劉女在張男每次毆打後,不報警、不驗傷、忍氣吞聲,抱著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不能舉出相關證據,她的訴訟請求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因此,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訴,往往欲速而不達。

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東出資或權證的收集、相關財務報表的收集、存摺的開戶行、賬號、另一方**的股東賬號、房屋產權證的影印件、貴重金銀首飾的保護,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或錄影等。

在必要時,甚至可以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銀行的使用者名稱和賬號,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對銀行戶的儲蓄資金進出明細進行查詢,法院一般會同意當事人的申請。查詢銀行賬戶,法院一般不會收取費用,但目前,我們也發現上海個別法院開始收取相關查詢費用,但費用不高,幾十元而已。

如果當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銀行或賬號,法院一般不會同意當事人的查詢申請,因此,訴前掌握家庭財產的基本情況,是十分必要的。

對於**,當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關賬號材料不必過於擔心,律師可以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對另一方當事人持有**的詳細情況進行查詢。

二、選擇離婚途徑:協議還是訴訟。

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協議辦理,或到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辦理,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分居n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任何人都不願意將爭議訴諸法院,除非萬不得已。因此,協議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最佳選擇。特別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佈後,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單位開具介紹信,個人隱私受到了保護,協議離婚更加方便快捷。

但對於雙方戶口遠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當事人來說,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應該更為方便。如果方法得當,所需費用僅為五十元,可能比回戶口所在地的單程車票還便宜,所需時間如果安排得當也不用一個月。另外,對於一方在國外,無法辦理國內協議離婚手續,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內離婚的當事人,法院解決無疑是唯一的途徑。

因此,選擇何種方式離婚,主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夫妻離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靈,我們認為,在夫妻決定離婚後,在儘量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前提下,引導其慢慢接受這個事實。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時候,儘量不要讓其知道,以防止對其學業打擊,儘量放在寒、暑長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夠長的假期淡化對其的傷害。

告知孩子的時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採取假的問話,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媽媽分手啦,你願意跟著誰呢之類。孩子是無辜的,儘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是父母的義務。

離婚後,家庭是仍然存在的,對於後婚姻家庭的維護和調整是一個值得**的社會問題,對孩子來說,離婚的父母仍是其父母,要讓孩子接受離婚的事實。同時,對於孩子的生活,離婚後的父母應當更多地在一起,當然,這裡指的是為了孩子的生活,而不是要離婚後仍然象夫妻一樣生活,這樣,孩子才能健康地成長,並且在孩子長大以後,對於後婚姻生活的安排,應當多聽聽孩子的意見。

四、委託律師參與,正確解決法律問題。

婚姻法只簡單地規定了離婚問題,因為婚姻仍大多由道德調整,法律不宜過多規定,然而,婚姻卻是複雜的,對於一個人的生活甚至幾個人的生活都是關係密切的,簡單的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只有1-200字,而律師參與下的離婚協議,長達上千字甚至上萬字,對於離婚後的問題,能解決的就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當協商解決方法,並對將來的子女或財產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解決方法,這樣,協議誘導離婚後的男女向良好的朋友關係發展,而不至於矛盾重重,所謂和諧的後婚姻關係,正是由此而來。

筆者在與許多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接觸交談中發現,由於法律知識的匱乏,仍有相當部分人對離婚訴訟產生各種各樣的錯誤認識,歸納起來其表現形式為:

錯誤認識一:先提出離婚者在財產上會吃虧,夫妻雙方在案件訴訟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男女平等,保護婦女。

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於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絡。

錯誤認識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關係,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成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第三條途徑。

錯誤認識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離婚。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而並非與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其他糾紛.因此,法院對除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外,一般不會主動徵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當事人是否徵求過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雙方父母及近親屬是否同意當事人離婚作為依據而決定最後的結果。

錯誤認識四:只要沒離婚,就有權接妻子回家。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雙方還沒有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接妻子回家.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於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且有時也是有效的,但應切記: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法律保護。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將妻子接回家,如果強行拖妻子回來,則屬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

錯誤認識五:離婚後,如對子女沒有撫養權,就可以和子女脫離關係。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自己就與子女脫離關係了。

這種想法不僅違背了起碼的道德,同時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婚姻法》規定: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傷殘等原因無力繼續撫養,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法院還可依撫養方當事人、子女等的訴訟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前需做什麼準備.

3樓:華律網

當雙方的共同生活無法維繫,離婚就成為唯一選擇。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準備工作是相當重要的。離婚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三項:

其一,相關證據的收集,其二,家庭財產的保護,其三,良好的夫妻協議,雖然可能無法達成,但盡力去償試總是好的。對於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由於沒有打官司的經歷,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

因此,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訴,往往「欲速則不達」。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

比如,公司股東出資或權證的收集、相關財務報表的收集、存摺的開戶行、賬號、另一方**的股東賬號、房屋產權證的影印件、貴重金銀首飾的保護,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或錄影等。在必要時,甚至可以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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