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前,女方名下的房子要賣需不需要男方簽字

2022-08-21 03:56:32 字數 5185 閱讀 1464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的問題屬於《婚姻法》範疇。

首先,您所說的女方名下的房子是否屬於女方在婚前全款購買?如果是女方在婚前全款購買,且房產證上僅為女方一人,則不需要男方同意,因為並非為共同財產。

若該房屋並非婚前全款購買,在婚後由夫妻共同還款,也不需要男方簽字,但需要在離婚後向另一方給予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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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顏值

你好,根據你的陳述結合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鍵看財產取得的時間,如果涉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一般需要配偶簽字,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不需要,房產交易買賣無需證上沒有名字的配偶同意,當然如果被對方知道,去房產交易所凍結有爭議的交易是可以的哦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產權清晰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女方有法定處置權,無需自己之外任何人同意。

5樓:生活理財兩三事

產權清晰,就不需要。

夫妻協議離婚,房子判給女方,房產證上是女方的名字,女方**房子,要男方簽字嗎

6樓:墨汁諾

不需要。

一、如果房產證上只有女方一人名字,本身就說明屬於個人財產,一個人完全可以做主;如果房產證上是女方名字,共有人欄填有男方名字,過戶時,可向房產管理部門出示生效的調解書或者民政部門離婚證,證明已經歸女方一人所有。

二、如果在是法院協議離婚,需要出示調解書就可以了;如果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需要男方到房產登記部門配合辦理過戶簽字,如果男方不配合,那麼你要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屬於你,然後,你再持有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去辦理過戶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7樓:蠶她爸

如果沒辦房產析產公證書,是要男方帶著身份去簽字的。

房子**或過戶,房管中心需要賣房一方拿出法院裁決的仲裁證明,或是房產析產公證書,等等在法律上有效的檔案或證明,才給你辦理買賣過戶手續。

如果在是法院協議離婚,需要出示調解書就可以了;如果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需要男方到房產登記部門配合辦理過戶簽字,如果男方不配合,那麼女方可以要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然後,再持有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去辦理過戶手續。當然,也可以兩人去辦理析產公證手續,當兩人都得到場,且要花費公證費,建議你倆協商一下。

8樓:風吹一臉

你的表述有問題啊,「判」是只能有法院裁決的,協議離婚不用上法院的不能叫判,只是你們自己商議如何分割共有財產而已。所以我看很多人的答案都誤會了。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析產公證的,有這個公證房管那邊才能給過戶的。

如果有由法院判決離婚的,裁決書有處置這個房產的內容的,可以直接憑裁決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不用再辦理析產協議。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協議分家後房子**,房管中心還是需要賣房子的那一方拿出法院裁決的仲裁證明,或是你們分家房產析產公證書,等等在法律上有效的檔案或證明才給你辦理買賣手續!光拿著你們自己制定的協議書,是不行的!要是嫌麻煩,可以讓男方帶著身份證來籤個字,就當幫前妻一回。

如果不願意,那麼只能兩人去辦理析產公證手續,那個兩人都得到場且要花費公證費的!建議你倆協商一下。祝好運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如果房產證上只有女方一人名字,本身就說明屬於個人財產,一個人完全可以做主;如果房產證上是女方名字,共有人欄填有男方名字,過戶時,可向房產管理部門出示生效的調解書或者民政部門離婚證,證明已經歸女方一人所有。

11樓:南充任川律師

不需要來。如果之前房自產是夫妻雙方名bai

字,那麼需要帶上生效裁du判文書及相關zhi證件到房產登記部門dao辦理變更登記,但你的情況是房產證本來就是女方的名字,男方對涉及房屋已經不再享有所有權,所以不再需要男方簽字同意,女方有權獨自決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在是copy法院協議離婚,bai需要出示調解書就可du以了;如果在民zhi政局協議離婚,需要男方到dao房產登記部門配合辦理過戶簽字,如果男方不配合,那麼你要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屬於你,然後,你再持有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去辦理過戶手續。

13樓:誰沒洗腳

法院判決生效之後房子就屬於女方了,所以女方要**房產就不需要男方簽字了,因為已經和男方沒有任何關係了,屬於女方的私有財產。

離婚後協議書上房子歸女方所有,賣房時需要男方到場簽字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男方到場簽字,帶上離婚協議書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二條: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第六條: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八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擴充套件資料

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

但是,有些夫妻貸款週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保險措施。

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託**人(包括律師)委託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託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

離婚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後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

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後果等。

15樓:金牛毛球球

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她有完全的處理權,**不需要男方簽字。

賣房時,需要提供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書,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書上必須要明確該房歸哪一方,這樣整個產權才不會有問題,不然會引起糾紛。

16樓:張勇律師

不需要,直接持離婚協議就可以。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陳述的這種情況,說明你們是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的。你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產歸你母親所有,這種約定本身有點問題,因涉及案外人,感覺這種約定是不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裡的。

你當時辦理預售商品房買賣時房產合同上寫的是幾個人的名字?若當時是你和男方兩個人名字的話,你和男方協議將房產歸你母親所有,這種約定對於房地產交易中心來說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若需要過戶,需持房產證及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繳納相應契稅及費用後才能辦理過戶。

你所說的賣房,是不是將房產過戶到你母親名下?若是的話,男方是一定要到場簽字的,另外,若房產證沒有下來的話,你這個房子是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至少上海是這樣的規定的。

18樓:律k師

相關法律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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