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學生未滿18週歲,去年打架8人打3人對方受了輕傷可是派出所直接定案為聚眾鬥毆。請問要緊嗎

2022-01-19 08:46:31 字數 3705 閱讀 2841

1樓:手機使用者

根據你的描述,從法律角度分析,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為:故意傷害罪和聚眾鬥毆罪,不管是哪個罪名,只要法院認定有罪,對於當事人的影響都是惡劣的,這裡我就不說後果有多糟糕了,我只對這兩個可能涉及的罪名進行分析。 1,關於故意傷害罪,為什麼公安不認為是故意傷害罪?

主要原因在於:第一,故意傷害罪要達到輕傷以上,並且認定是否是輕傷,要經過司法鑑定,本案中可能經過鑑定後發現沒有達到輕傷以上,故不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第二,如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那麼被告只能是一方,即有8個人的一方為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主體,而3個人的一方為受害方,不是犯罪主體,這樣的結果會導致犯罪打擊面減小。

2,關於聚眾鬥毆罪,認定為聚眾鬥毆罪的原因為,可以將雙方都定罪量刑,即11個人都是犯罪主體,有利於打擊犯罪。 3,關於刑期,這兩個罪的刑期大體相當,但由於你的描述過於簡單無法準確判斷,若果不嚴重可能為3年以下甚至是緩刑,但如果情節嚴重可能為3到10年。 4,定那哪個最,根據你的描述無法判斷,但至少說定聚眾鬥毆也不為過。

2樓:皇甫谷藍朋花

輕傷?如果是輕傷的話!被定案的話!

我建議你最好找你父母聯絡其他7家父母、8家人一起出點錢、找找人、送送禮、多跑跑關係、把案底消了、只是輕傷、應該不是太難、如果不消的話,對你們幾個以後發展有很大的阻礙、希望採納

未滿18週歲打人輕傷怎麼判.

3樓:51cto鄧鵬

已滿16週歲,便要負完全刑事責任。怎麼判刑視傷情而定。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裡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投毒致人重傷的。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未成年人如果打架致人輕傷,根據相關法律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法律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樓:7準教練

如果可以達成和解的話,法院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罰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6樓:雪山雪人

輕傷一般判處三年以下,但是您是未成年人,應當減輕或從輕處罰,具體判多少根據法院合議庭的意見而定,如果您還是學生,法院一般會判緩刑。

輕傷案件允許調解,取得對方原諒,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至於民事賠償是另外的事情。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7樓:

虛歲對案件沒有影響,法律上只看週歲。

17週歲屬於未成年人,但我國刑法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是16週歲,因而應當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輕傷已達到故意傷害罪的構成。

所以一般會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但未成年人會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且案件較小,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爭取對方諒解,現在正推動刑事和解,對這種案件可能會判處緩刑,或不起訴,或免於刑事處罰。

未滿18歲學生聚眾鬥毆至對方輕傷?

8樓: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二節 聚眾鬥毆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的基準刑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未滿18週歲,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輕傷就沒關係了,因其未成年不會進行刑事拘留的,如果重傷事態就很嚴重,對方家庭不放鬆很可能會判故意傷人罪,會進行拘留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至少要進少管所。嚴重的等年紀滿了18要再轉進監獄正式服刑

未滿18週歲參與打群架,對方死人了,但是我沒動手,會受到什麼處罰?

11樓:七臺河李陽平

聚眾鬥毆罪,是指,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刑法》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一)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餘人則不為罪。

(二)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為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

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

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12樓:胡如玉

1、打群架導致受害方死亡,主犯故意傷害導致他人死亡,犯罪情節較嚴重,應重判,最高刑可判死刑或無期,並須賠償死者家屬損失。

2、參與打架者但未動手者,按犯罪情節的輕重,以聚眾鬥毆罪判處從犯徒刑並賠償死者家屬損失。

3、未滿18歲,可從輕判決。

4、未動手者,可與死者家屬協調,若認罪悔過態度誠懇,獲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可輕判個有期徒刑,緩刑之類,並賠償死者家屬一定的損失。

13樓:

真正動手的就構成聚眾鬥毆罪,直接導致人死亡的那些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沒參與犯罪活動的,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可能會被治安處罰。16週歲以上就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了,只不過18週歲以下的犯罪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

14樓:

看你所謂的「沒有動手」到底是什麼意思。就算沒有構成故意傷害罪也有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罪只懲處首犯和積極份子,建議你把全過程完整地向**描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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