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督大隊出公告,可向法院起訴嗎

2022-01-16 20:36:37 字數 1039 閱讀 5525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又是一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例。你可以通過下面三種方式解決。1、通過勞動仲裁;2、向勞動檢察大隊舉報要求監督;3、有些屬於勞務關係的勞務報酬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樓:匿名使用者

1、仲裁不等於法院,仲裁屬於社會監管部門,通常由勞動監察大隊負責。而訴訟是人民法院的職能。二者不是一個機構。

附:勞動監察大隊工作職責: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對全區的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申訴、舉報案件;承區**和市勞動監察大隊交的勞動監察案件;審查勞動監察人員資格,組織勞動監察人員業務培訓;指導、協調全區勞動保障所的勞動監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因此,對仲裁有所不服的,可以到當地法院進行訴訟。2、社會保險屬於福利,而且是國家的福利,但是畢竟社會保險由企業繳納很大部分,因此,社會保險確實屬於勞動報酬。但是勞動合同的範本上會提及社會保險的繳納情況,沒有提及的合同,通常是非法或者無效的。

社會保險的仲裁的時效通常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解除後的兩年內有效。因為企業需要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解除後將勞動合同至少保留兩年。3、仲裁部門的調節結果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不接受的話,當然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即使暫時接受了,在認為十分不合理的情況下,也可以再次提出申請或者提起訴訟。(對宣判結果不滿意的,才能到上級法院上訴)。因此,仲裁部門的調解,基本等同於「庭外調解」。

15日相當於一個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15天內如果沒有提出疑義,等同於認可了仲裁裁決,仲裁部門可以實施相關的處罰,或者強制執行。而15日內提出訴訟請求了,仲裁部門不會實施相應的處罰,而等到法院宣判後,才執行法院的判決。最後,請仔細看第50條第一句話,「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是第47條規定之外的!!

也就是對47條的格外的補充。另外,本人只是一名人力資源工作者,並非專業的法律人士,因此,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流程不是特別瞭解,所以如果對法院部分的執行流程有什麼疏漏或者解釋不周之處,還望諒解;勿怪為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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