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婚姻法

2022-01-10 14:00:30 字數 1985 閱讀 8349

1樓:北京

《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分別為: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原則、婚姻自由原則,一夫一妻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原則。

(1)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原則:

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

「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國家保護」,《民法典》第1041條重申「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既是對這一憲法原則的落實,同時也使這一原則更加的具體化。

(2)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原則既包涵結婚自由,也包涵離婚自由,我國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自由原則並非倡導放任自己、輕率隨意地對待婚姻,而是為了保護當事人走入幸福婚姻與結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權。

(3)一夫一妻原則: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此對應,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維護一夫一妻制原則。

(4)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在婚姻關係中表現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體體現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等。

(5)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原則:

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往往處於弱勢者的地位,較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需立法規定予以特別關注。

如《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以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如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第1044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第1084條規定「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被監護、收養、撫養的權益;

再如第1067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以保護老年人依法被贍養的權利。

2樓:

婚姻法的內容多數為強行性規範,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婚姻法的調整物件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係,其名稱是在擴大意義上使用的,如2023年和202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既有結婚、夫妻關係和離婚的規定,又有關於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員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其內容較親屬法窄,但較狹義的婚姻法寬,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的調整物件僅限於婚姻關係,其名稱也是在嚴格意義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關係由本法規定」,不涉及其他事項。

調整物件

婚姻法的調整物件是婚姻家庭關係。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規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適用的基本準則,貫穿與婚姻家庭法的始終,集中體現了以婚姻家庭法為主體內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特定。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共有五項: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為保障這些基本原則及《婚姻法》的貫徹實施,《婚姻法》又做了六項禁止性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婚姻法》還從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法律的宣言性與導向性作用出發,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不僅僅是婚姻家庭關係的主體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是個人對國家、對社會、對家庭的共同責任,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道德底蘊。

3樓:布同滿又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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