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月辭職還有工資拿嗎,員工提前一個月辭職還有工資拿嗎?

2022-01-08 11:26:34 字數 5984 閱讀 4791

1樓:主持周軍

所有的餐飲企業都是按照提前一個月發離職申請,批准以後就可以離職!

但目前更多的情況是如果你要離職,必須讓我招聘到下一個員工頂你的位置才可以走!

比較大的餐飲企業在人事操作上比較正規,但小型的餐飲門店則很不規範,我建議你首先考慮到老闆的利益,堅持一段時間,等招聘到人的時候,在走! 或者提前更領導,或者老闆打個招呼!說明實際情況!

但按照法律程式你是完全可以拿到工資的,換一步說為了一月工資一法院好像也不值;自己辛苦一個月的工資不能白做;堅持一下吧!

2樓:

提前一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3樓:汗芮波

常理來講這是屬於正常辭職,不會扣除什麼的,但是有的公司由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有可能從績效工資上做手腳

4樓:七月的晴夏

什麼都不會扣的,放心好了。因為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尤其是你這種情況

5樓:職問職答周靜修

1 當然會拿到你前個月的工資。

2不過因為餐廳慣例,要看一下他們發工資是下個月發上個月的,還是其他發放方式。

3按勞動合同法,你辭職時是要結算工資的,但凡事不可過於較真兒,好說好商量順利最好。不管怎麼說也是東家一場。

4提前一個月一般不扣什麼,但入職前有約定,服務人員的服裝你可以留下,這樣避免扣服裝款。

5有的公司由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有些績效工資會按百分之八十發放等等,具體的要熟悉制度。

6既然入職時想長幹,就按餐廳制度辦就好。順水順風地離開,心情好比什麼都好。

6樓:專業**網

會給的,不一定給一個月的。

提前一個月辭職,可以拿到所以工資嗎? 20

7樓:

提前一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你如果急著用錢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著急,那麼就等等吧,畢竟打官司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9樓:王羅

可以的,勞動法有明文的規定。你拿工資時要理直氣壯些、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法,這是不合理的, 依你的說法 我看你們廠本身就沒有按照勞動法操作, 不老動合同\ 工資壓一個月,\提前一個月交了辭呈到期了還不能接完工資,,,,這些都不符合新勞動法, 再者需告訴你, 新勞動法明文說明,僱用與被僱用者之間只要形成存在這種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就等同於簽訂了勞動關係,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所以說,不用擔心有沒有簽有合同,辭職一個月到期後工廠就應該立即將所有工資結算給你.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可以所有工資的。

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試用期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班不到一個月辭職,可以拿全工資嗎?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正常辭職的,是能拿到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13樓:簡簡單單

1、上班不到一個月(十天),想辭職,可以拿到全部的工資,依據提出辭職就可以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申請離職,那麼到時公司會把所有工資結算清楚嗎?

1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司離職,是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義務,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後,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解除。

2、公司應按照你實際提供的服務,支付相應的工資。

3、工資不可能在離職的同時得到,但最遲不能超過下一個工資發放日。

正式員工辭職一定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16樓:超大西瓜

勞動法規定是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司領導的,並且在書面通知上不能寫離職申請,要寫離職報告(原因是如果是申請的話,公司可以批也可以不批,但如果是離職報告的話就不存在公司是否給你批准的問題了)。

不過有的公司會認為你心都不在工作上了,而且你的工作又有很多人可以替代,我何必給你工資讓你佔用公司資源呢?這種情況下,通常公司會允許員工提離職後不滿一個月就離開公司,如果這家公司很頂真的,個麼你就只能待到1個月之後再離職了。

大多數公司都要求提前1個月書面提出申請,一般也就花個1-2個星期就結束了,但是要是死一點的公司就一定要你提前1個月,時間不到不放人。

17樓:韓飛律師

一般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正式員工辭職一定要提前月通知嗎,正式員工辭職一定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1 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 依據 勞動合同法 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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