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過了試用期,但現在又被老闆辭退了,她該補償多少賠償金

2022-01-06 13:31:09 字數 5630 閱讀 7469

1樓:小呆呆呆呆呆呆

用人單位無故辭職勞動者,應當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進行賠償。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2樓:星矢

你過了試用期,正式合同籤否?若籤,則賠三個月的工資。若沒簽,則結算當月工資以及試用期工資。

我剛過了試用期,卻被解僱了,怎麼要求補償呢

3樓: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如屬於單位無理由辭退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獲取補償。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北京_李律師

正確無誤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很明確

請問已經超過試用期,但沒有轉正的時候被辭退,是否應該有補償?

6樓:

你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約定了試用期期限,如果企業覺得員工不勝任的或者要給員工延長試用期的,需要在期限截止之前提前告知員工,並簽署相應的檔案。

如果已經超過試用期,仍發生勞動關係的,那就已經是預設為員工轉正了,這個是在法律上成立的,同時你也需要提供能夠證明你試用期以後再工作的證據,郵件,工卡任何的都可以。

試用期後面就是你已經在轉正後工作的時間,那麼企業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再說你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了,此時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你賠償金,也就是n+1個月的工資,你是不到半年,那麼需要支付你半個月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7樓:小羅加油

你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約定了試用期是到1月31號,如果企業覺得員工不勝任的或者要給員工延長試用期的,需要在1月31號之前提前告知員工,並簽署相應的檔案。你的這種情況,很明顯企業人事不專業,試用期到期之前沒有做任何動作,那麼過了1月31號,仍發生勞動關係的,那就已經是預設為員工轉正了,這個是在法律上成立的,同時你也需要提供能夠證明你1月31號以後再工作的證據,郵件,工卡任何的都可以。

到2月28號就是你已經在轉正後工作的時間,那麼企業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再說你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了,此時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支付你賠償金,也就是n+1個月的工資,你是不到半年,那麼需要支付你半個月工資。

以上請知悉,如有疑問再提出。

而且那個離職表,你也不能填寫的,填寫後企業可以有證據說你是自動提出離職的。不過這個說法上到仲裁委員會,員工可以說是在脅迫之下被迫寫的,是需要企業舉證

8樓:知心冰嵐

回答您好,對於辭退,法律是有相關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支付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減人員的。

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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