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頒佈以後是不是沒有違約金一說了

2022-01-04 09:53:39 字數 4376 閱讀 5238

1樓:無恥下問派

新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問題主要有:

一、現行《勞動法》沒有關於違約金的條款,各省市的地方勞動合同法規對違約金做了各種各樣的規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

二、新法基本參照了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模式,但是,該法對違約金的適用範圍更加嚴格;

三、新法規定僅出資培訓、保密協議、競業禁止情況下才能約定違約金;

四、競業禁止的期限由三年變成二年;

五、明確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且按照未履行部分進行分攤(現行規定是有約定的按約定)。

關於服務期,新法明確僅在出資培訓情況下才能約定服務期。針對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將實習期、帶教期間約定為出資培訓的做法,新法限定出資培訓專指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對用人單位而言,在約定服務期時一定要將出資專案、出資費用等明確,並將相應發票妥善儲存。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自營、為他人經營與用人單位業務相同、相關業務,或到經營同類、相關業務的其它用人單位任職。新法明確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保密協議原則上無期限限制,但競業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新法進一步明確競業禁止補償金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支付。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規避競業禁止補償金,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將一部分工資視為競業禁止補償金的做法將被認定無效。

另外,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應當將本單位的經營範圍、業務範圍明確(最好能列舉競爭單位名單)。

2樓:黑黑仔在嘿嘿

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沒有違約金了,應該是有條件的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我新勞動法之前籤的合同,新勞動法之後辭職違約,要交違約金嗎

3樓:華律網

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並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時,法律並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綜上,在一般的情況下,員工辭職是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只有員工在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才要對該企業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樓:匿名使用者

路人的幫忙~~~

1、違約金目前來看要交,因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依然有效(作為政策過渡性考慮)。如果即將出臺的《實施細則》頒佈後對此有明確規定的話就另說了。

2、「自願」培訓的問題,只要你手上有能證明出勤的證據(如:出入單、工卡記錄、工作檔案等等),對方又拿不出相應的證據證明你是自願參加每次培訓的話,就可以視為加班。離職時可以據此要求補發。

3、可以先等一下,充分收集相關的加班證據後,再按照「(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方式,申請勞動仲裁。這樣將視為企業過失導致合同解除,一旦獲勝不僅可以免費離職、還能獲得經濟補償和加班費。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38、46、47條內容祝好運

5樓:匿名使用者

說明一下,並沒有所謂的「新勞動法」,這是目前很多人的誤解。《勞動法》還是以前的《勞動法》,所有相關規定依然按原《勞動法》執行。現在出臺的,叫《勞動合同法》,是以前沒有的,一項新法律規定。

當然,也可以理解為對《勞動法》裡關於勞動合同章節的細化規定。《勞動法》(就是原來那份)和《勞動合同法》都是法律依據。

6樓:w一一

你要是重新簽了新合同的話,又沒有參加過單位的培訓,辭職就不用付違約金。

要是按舊合同的話,如有寫明違約支付違約金的話,應該就要支付違約金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原來的合同有約定違約金的話,還是要交違約金的,但是數額不能超過你的培訓費用。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啊。新合同法實行前就不算

9樓:張聰律師

如果有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應超出單位為你支付的培訓費用。

新勞動法中關於違約金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自由約定違約責任。一些用人單位藉此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明顯過高的違約金,從而實際上剝奪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權、自主擇業權。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於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

11樓:乙小甲

具體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勞動者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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