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期兩年和監外執行是什麼意思,緩刑和監外執行有什麼區別

2022-01-04 02:33:14 字數 5301 閱讀 2174

1樓:賢

緩期兩年是指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

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簡單的說:緩刑就是將應當執行的有期徒刑暫緩執行。

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來說,在規定的緩刑期期間沒有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的,緩刑期間過後不再執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例如判2年緩刑2年,就是判決後,在監外緩刑2年,2年後,如果沒有發生新的危害則不用坐牢了。

2樓:小魚教育

緩期兩年執行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了如下規定:

第六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第六十八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3樓:

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監外執行,是指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通俗的說:緩刑就是將應當執行的有期徒刑暫緩執行。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來說,在規定的緩刑期期間沒有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的,緩刑期間過後不再執行原判的有期徒刑。

例如判2年緩刑2年,就是判決後,在監外緩刑2年,2年後,如果沒有發生新的危害則不用坐牢了。

擴充套件資料

從法律上具體講:緩刑,就是對於判處某種剝奪自由的刑罰的犯罪分子,遵守一定的條件的情況下,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緩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條件下保持執行的可能性.

所以,又叫做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罰。

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華律網-兩年有期緩刑2年,到底用不用坐牢

4樓:談天說地聊社會

這個就是不在監獄,就在社群,但是有要求,要定期報道。

5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吧,緩期執行就是拖延,面對個別有權有勢的,特殊情況的,就不執行了。監外執行分處決還是受刑,要是處決也有一點可能不執行,要是受刑,基本上就是沒事了,李剛的兒子就是。

6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2年是可以 減刑的意思 監外執行 就是不在監獄裡 在家裡或社會上執行 一般是隻比較輕的犯罪

7樓:繁星點點

緩期兩年,這是兩年以後還要進監獄的監外執行就是不用去監獄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48條後段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緩期兩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都屬於死刑的範疇.

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制度.

如果一個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說明其罪行不至於判處立即執行,即罪行還不是極其嚴重,因為我國刑法規定,只有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使用死刑立即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是不需要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只有故意犯罪,才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只要在二年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或者雖然有過失犯罪,那麼在二年考驗期後將被減為無期徒刑,如在二年內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考驗期後將被直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附加刑的剝奪政治權利也相應的減少。

監外執行顧名思義就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實際上無論是我國《刑事訴訟法》還是《監獄法》規定的都是暫予監外執行而不是監外執行,也就是說在我國並沒有監外執行的規定。普通民眾往往將緩刑當成監外執行,實際上兩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國法律對暫予監外執行有如下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1、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在監獄內服刑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暫予監外執行:(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年老多病或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2、對於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害性的服刑人員,或者自傷自殘的服刑人員,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辦理的程式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稽核,並經主管監獄長同意,依據服刑人員的病殘情況,到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做病殘鑑定;2、監獄根據病殘鑑定結論,集體研究審查;3、經研究同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要確定取保人,並辦理取保手續;4、監獄將服刑人員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暫予監外執行審批小組每月集體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險的及時辦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5、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取保人帶回,並及時到公安派出所報到。

取保人要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監:1、重新違法犯罪的;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安機關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3、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4、經**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刑期未滿的;5、辦理保外就醫後並不就醫或以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採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或保外就醫期間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外出的時間不計入執行刑期。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

緩刑和監外執行有什麼區別

9樓:華律網

監外執行與緩刑都是在非監獄、拘留所等場所執行刑罰的措施,實踐中不少人因此將二者混為一談,其實這兩者是不同的。那麼監外執行和緩刑哪個好呢?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的制度。

緩刑屬於虛刑,是指在法院對案件審判過程中,根據犯罪情節,不收監,而給罪犯一個考驗期限,考驗期滿,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的,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通俗地講,監外執行屬於實刑,是指因罪犯存在特殊原因如重病等,不便在監獄執行,經批准,在監外執行刑罰。監外執行期間計入刑罰的總體時間。

綜上,兩相比較,一實一虛,當然是緩刑好了。

10樓:找法網

緩刑是指,給予一定的考驗期,暫時不執行刑罰,公安機關進行考察,基層組織予以配合,犯人接受考驗的刑罰。監外執行用於被判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比監外執行小。監外執行以妨礙關押為條件,緩刑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緩刑有考驗期,監外執行沒有考驗期。一旦不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執行的場所不同。只有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11樓:粘和

緩刑是指對於某些犯罪人,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簡而言之,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刑罰的一項制度。緩刑是一種代替監禁的刑罰制度,而不是具體的刑種。

適用緩刑是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前提下給犯罪人以悔過自新的機會,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罰運用中的具體化。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的緩刑有兩種,即一般緩刑和戰時緩刑。一般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而採取的一種制度;[4]戰時緩刑是指在戰時對於被判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執行,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一種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患有嚴重疾病,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者病危,或者患有需要隔離的傳染病。對於患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療無效的,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身體殘疾 ,失去勞動能力的罪犯,也可准許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

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 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法院在判決時發現罪犯具有上述疾病、懷孕等情況,即可以決定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

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 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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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被判刑兩年,緩刑四年,那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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