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與「死緩」有什麼區別,死刑和死緩的區別

2022-01-04 02:33:13 字數 5252 閱讀 4134

1樓:華律網

無期徒刑與死緩的區別主要有:1、在刑罰的變更上(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以實際服刑兩年為考驗期。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減為有期徒刑,而死緩兩年考驗期滿,如無故意犯罪,則是必須減刑。

2、在考驗期限的計算上死緩兩年考驗期從生效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是終審判決書的日期起滿兩年;無期徒刑的「考驗期」(實際上在法條定義上是沒有所謂無期徒刑的考驗期的,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應用較多)一般是從入監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死緩判決後兩年內無再犯罪的,不再執行死刑,一般轉為無期。

2樓:未來法律_擔保

我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兩者之間有何區別?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於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在審判程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3樓:老馮法律

從孫小果被執行死刑來看什麼是「死緩」,死刑和死緩有什麼區別?

死刑和死緩的區別

4樓:來只丙泊酚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死緩】:亦稱【緩期執行】/【死刑緩期執行】,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遭受死刑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不過一般來說,死刑者基本上沒有立即執行的,大多數都給予了緩期執行。

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罪當處死。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5樓:老馮法律

從孫小果被執行死刑來看什麼是「死緩」,死刑和死緩有什麼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說是死刑的話,判決生效以後就會立即執行:如果是死緩的話,在2年內如果不故意犯罪就會改為無期徒刑,如果以後積極改造,表現良好,就有可能改為有期徒刑

8樓:王元頁

死刑除非終審後最高法院不核准,如果核準就要執行

死緩,緩刑期滿可以減為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基本死緩在緩刑期內沒有重大的惡性事件是可以不死了

9樓:法律快車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

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10樓:麥芽教育網

我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兩者之間有何區別?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於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在審判程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11樓:

從生命的角度考慮,死緩和死刑一個是死,一個幾乎是生。

死刑,就是按照犯罪事實,要執行死刑,讓這個人從世界上消失。

死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之內沒有重大過錯,就不用死了。而且根據以後的表現還可以繼續減刑。

12樓:博愛傑傑

中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

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並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於被害人引起的,那麼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 大 犯 罪集 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 罪 集 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物件及核准程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 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 人、強 奸、搶 劫、綁 架、放 火、爆 炸、投 放危 險 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13樓:華律網

無期徒刑與死緩的區別主要有:1、在刑罰的變更上(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以實際服刑兩年為考驗期。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減為有期徒刑,而死緩兩年考驗期滿,如無故意犯罪,則是必須減刑。

2、在考驗期限的計算上死緩兩年考驗期從生效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是終審判決書的日期起滿兩年;無期徒刑的「考驗期」(實際上在法條定義上是沒有所謂無期徒刑的考驗期的,但司法實踐中往往應用較多)一般是從入監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死緩判決後兩年內無再犯罪的,不再執行死刑,一般轉為無期。

14樓:來只丙泊酚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死緩】:亦稱【緩期執行】/【死刑緩期執行】,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遭受死刑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不過一般來說,死刑者基本上沒有立即執行的,大多數都給予了緩期執行。

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罪當處死。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民憤不是極大的;有多名主犯,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的;被害人有明顯過失,而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的等一般可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無期徒刑與死刑有什麼區別,死緩和無期徒刑又有什麼區別?

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與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緩期執行簡稱 死緩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兩年內只要沒有實施故意犯罪,兩年後改判無期徒刑,還能看見陽光,還能留著腦袋吃飯。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決下達後時間不長就會見到佛祖。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如果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話如果在...

死緩和緩刑有什麼區別,死緩和緩刑有什麼區別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 管制除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 服罪 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 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宣告緩期執行的先決條件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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