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辭職老闆不同意,意思就是不想退押金,我應該怎麼辦?怎麼給他

2022-01-03 05:37:23 字數 5428 閱讀 4106

1樓:智者總要千慮

1、勞動者辭職無需單位同意或批准,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

2、單位應退還押金,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退還並處以罰款。而且你可主張押金的利息損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四條【違法扣押和要求提供擔保的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同意的話

那麼你去找勞動局

應該是可以給你解決的

不用擔心

想離職,老闆不放人也不退押金!該怎麼辦?

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擁有預告解除權,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交納押金,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行使預告解除權,到期勞動合同自動解除,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並且用人單位不能剋扣勞動的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4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現在的身份還是學生,是不能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換句話說,你和用人單位的關係,只能是僱傭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

你辭職,無須用人單位批准。

對於收取押金的作法是違法的。

現在,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返還押金,同時支付你全部的工資。

如果不給,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僱傭關係,是不能要求到賠償的。

5樓:刨根問底

看你是咋簽訂的合同啊

6樓:陳小糯_熊貓

肯定能去,找到更少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然後找不到**啊

我想辭職但公司不退押金,應該怎麼辦?

7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押金的,勞動者應當保留好相關證據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樓:很酸的鹹魚

你好,我懷孕辭職的,他們不退押金我要什麼方法能要回來

9樓:職場導師小夢

回答辭職不退押金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收取勞動者押金本身就是違法的,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果勞動者離職後不退還押金的更是違法的。

提問還沒有到合同期限

回答本來收取勞動者押金就違法

每到期限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不客氣

更多5條

辭職領導批准,不退給我押金我該怎麼辦

10樓:麥克丹

採取法律手段啊,最有用的辦法就是這個

11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吧,當然法院也不定起作用,自己搜青島三利 民事判決書

法院都不支援退押金的。

另查明,申請人(原告)為要求兩被申請人(兩被告)支付工資、補償金等,於2023年2月22日向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1、依法確認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3年2月19日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青島三利集團****之間存在勞動關係;2、依法裁定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41800元;3、依法裁定被申請人返還預付款押金20000元及利息404.97元;4、依法裁定被申請人支付夏季防暑降溫費560元;5、依法裁定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1747.

13元;6、依法裁定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自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2月19日份工資14243.68元;7、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經濟補償金5700元;8、依法裁定被申請人未申請人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該委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審查後,作出青城勞人仲定字[2018]第803號決定書,認為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之間勞動關係不明確,決定不予受理。

該決定書送達後,申請人對此不服,依法起訴至本院,即為本案。

本院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2023年11月28日入職被告青島三利集團****處工作,對此應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根據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裝置****提交的勞動合同顯示雙方簽訂了自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期間的書面合同,且該公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故應認定原告與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自2023年11月29日開始存在勞動關係;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主張原告於2023年12月開始無故曠工,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存在上述情形,也未提交證據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故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採信,根據原告提交的快遞單顯示其於2023年2月19日向被告三利集團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故應認定此時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因此原告與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自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2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後,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應為原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原告與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已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故對原告要求支付申請人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41800元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根據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的補助袋顯示原告已經簽字領取了2023年的包含降溫費等的各類補助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夏季防暑降溫費560元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援。原告主張其工作至2023年2月15日離職,但根據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提交的工資袋及補助袋顯示,2023年11月及12月的工資及補助原告均未領取,在未發放工資的情況下原告仍繼續提供勞動不符合常理,且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提供勞動工作至2023年2月15日,故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採信,根據工資袋顯示原告2023年10月份工資已經領取,2023年11月工資為2816元、補助為1350元,2023年12月工資為158元,故應認定原告實際提供勞動工作至2023年12月4日,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已為原告發放2023年11月、12月份工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故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應支付原告2023年11月份、12月份工資4324元(4166元+158元)。原告2023年應休帶薪年休假天數為4天,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已為原告發放帶薪年休假工資或安排原告休假,故應支付原告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1062.

86元(2889.64元÷21.75天×4天×2)。

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自2023年6月份才開始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主張原告在職期間經其多次催告一直不去辦理社會保險,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情形,被告三利中德美公司未依法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應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334.46元(2889.64元×1.

5個月)。原告主張被告收取押金20000元,並提交了10000元的就餐押金收據予以證實,但該證據未顯示收款單位名稱,且收款事由為就餐預付款,因此該款項不屬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原告可另行主張。原告要求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對此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三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王雲霄與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裝置****自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2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裝置****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為原告王雲霄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二、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裝置****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王雲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1062.86元。

三、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裝置****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王雲霄2023年11月份、12月份工資4324元。

五、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裝置****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王雲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334.46元。

六、駁回原告王雲霄要求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41800元、防暑降溫費560元及要求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裝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書尾部

審 判 長  顧 偉

審 判 員  景豔麗

人民陪審員  張 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徐 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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