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2021-12-16 20:10:09 字數 3627 閱讀 3960

1樓:匿名使用者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2樓:土流集團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物件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侵權責任法》作出明確規定的抗辯事由是

3樓:

提問者,《侵權責任法》作出明確規定的抗辯事由,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即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抗辯事由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侵權,是最為基本與最為傳統的侵權行為。其適用的歸責原則系過錯責任原則。

構成要件有如下四個:1、侵權行為;2、損害事實;3、因果關係;4、主觀過錯。

其抗辯事由分兩大類:1、客觀方面的,主要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於《民法通則》第153條中規定:

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意外事件可類推至《刑法》第16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主觀方面的,主要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的過錯與第三人的過錯。《民法通則》第128條和第129條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值得注意的是,正當防衛是免責事由,即正當防衛人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而緊急避險是免責或減輕事由,有時候,緊急避險人不可以免責,應當承擔適當責任。究竟系免責或減輕事由,視具體情形而定;受害人的過錯與第三人過錯將在特殊侵權中講述。

抗辯事由的抗辯事由

侵權責任法定抗辯事由有哪些種類

5樓:土流集團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物件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倆則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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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的權利不同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絕對權,其違法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直接規定的 針對一般人的義務 違約行為所侵犯的是一種相對權,其違法性表現在當事人違反自已設立的 並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2 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同侵權行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並不存在合同法律關係,只是由於侵權行為的發生,才在當事人間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