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含義及其構成要件

2021-03-06 18:51:11 字數 2436 閱讀 9252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侵害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責任是行為之後的後果,所以在這裡我們就有必要對侵權行為做個說明,所謂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法律直接規定和保護的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而是一種違法行為。

二、以下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一,行為的違法性

從侵權民事責任的定義上可以知道,要承擔民事責任,那就說明你違反了法律,也就是說你的行為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範圍。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沒犯法就不用承擔責任,所以行為的違法性是侵權責任的首要條件。

第二,違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中將侵權行為中的故意和過失統稱為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行為的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違法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後果。並希望產生該種後果的發生。如搶劫、盜竊等。

間接故意:是指違法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後果,而放任其後果的發生。

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失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違法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後果而未預到指使這種結果終於發生。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違法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後果,但由於過於輕信憑自己的知識技術和經驗可以避免,最終這一結果還是發生了。

第三,有損害的事實存在

損害事實是指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受到某種損失的客觀現象。損失既包括財產方面的,也包括生命、健康和精神方面的,有些生命健康和精神損失,還會轉化為財產損失。

(一)人身損害事實

1、身體上的損害即生命的終結或人身某種生理組織的損傷。

2、人格上的損害。即榮譽、名譽、肖像、姓名(名稱)受到不良的社會影響,甚至會造成精神上的創傷。

3、身份上的損害。即基於身份的監護權、同居權等所受到的損害。

(二)財產損害事實

1、由於侵害致使財產所有人或經營人不能行使權利。

2、使他的財產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

3、使他人失去了應得的財產利益。

4、使財產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對財產失去控制等

第四,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兩者之間不是孤立、互不聯絡的。如果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任何聯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人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

因果關係的認定:

1、事實求是地進行分析,找出因果之間的客觀聯絡。

2、把握因果之間的時間順序和邏輯順序。

3、把原因和條件區分開。

4、把主要原因和次要區分開來。

2樓:匿名使用者

簡述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及其構成要件

3樓:七臺河李陽平

侵權行為是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專應承擔民事責

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一)過錯責任;(二)無過錯責任; (三)公平責任。

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因素, 即:過錯、行為不法、損害事實是否是侵權行為 必要構成要件上。侵權行為「要件」應是所有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條件。

只有當缺少這一條件就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時, 才能夠稱為「要件」, 否則, 就不能稱為「要件」。當某一條件僅僅是構成某一類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 而不是所有侵權行為中的必要條件時, 這樣的條件也不應該作為侵權行為概念的「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侵權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行為的違法性;2、損害事實的存在;3、因果關係。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5樓:匿名使用者

1、行為人主觀上有侵權故意。

2、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3、行為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的發生。

4、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回

的因素。只有同時答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7樓:匿名使用者

1、侵權行為;2、損害事實;3、因果關係;4、主觀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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