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記薪天數21 75與20 83的區別,以及各自在什麼情況下適用?請舉出具體例子為謝

2021-09-14 16:24:11 字數 3840 閱讀 5795

1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的區別是計算方法不同。

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每週兩天雙休不計入薪酬計算天數,法定節假日可計入薪酬計算天數。

年計薪日為365-104(每週2天雙休)=261天,平均每月制度計薪日為21.75天。

年工作日365-104(每週2天雙休)-11(國家法定節假日)=為250天,平均每月制度工作日為20.83天。

兩者適用場合:

1、20.83天一般用在對月工作時間的統計和換算中,主要包括病假和醫療期的計算。例如:

上海的醫療期標準根據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確立,自入職後的病假天數累計計算,不受疾病種類的限制,滿20.83天為醫療期滿一個月,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2、21.75天一般用在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中,例如:病假、事假、加班等情形時涉及日工資問題,通過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就可以折算出勞動者的日平均工資或小時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並未規定每月應出勤的天數,根據《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所以計算可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4、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5、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6、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

5倍;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2樓:燕振羽

21.75為計薪的基礎,而20.83為計算工作時間的基礎,「綜合計算工時」時用20.83計算月工作時間、季工作時間,在「標準工時」中20.83暫無用處。

以下是網上找的資料,做一下補充,僅供參考: 1、 不明確什麼時候用20.83天,什麼時候用21.

75天? a、其實從貼子中的例子可以看出來一點就是,現在算工資、加班費等都須按21.75標準天數來計算,國家給員工多發了21.

75-20.83=0.92天工資。

b、對於每個月的標準工作天數國家都有明確規定,假如9月國家規定工作天數為23天,員工實際出勤26天,那麼多餘的3天為加班天數,但不管實際出勤還是應出勤,計算多餘3天的工資要以21.75天來計算,而不是26天、23天或20.83天 c、20.

83天並不參加工資、加班等的計算,而只是一個參考標準,一般應用在綜合工時中。簡單地說綜合工時一般是以周、季度來為週期的,但是hr或員工不知道他們這種周或季度為週期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有加班產生,這時將周、季度工作天數轉化成標準月工作天數後參考標準就是20.83天,小於20.

83天就合法, 大於就要另計報酬。 2、什麼時候用扣減法,什麼時候用累加法? 「扣減法」: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月)-應發日工資×未出勤天數; 「累加法」:實發工資=應發日工資×出勤天數; 假設應發工資為a,實發工資為b,出勤天數為c,當月總出勤天數為d,則有扣減法: b=a-a/21.

75*(d-c)累加法: b=a*a/21.75*c 要想兩種演算法得出工資相同,即要a-a/21.

75*(d-c) = a*a/21.75*c 經計算得出 d=21.75天,換句話說每月按21.

75天發工資兩種發放方式才相同。但每年各月工作天數不盡相同,所以不可能以21.75天來作為每天標準工作天數,具體要用哪種方法公司可以在薪酬管理制度中明確,如果沒有明確就得看公司的人性化程度。

原貼的例子很多,其實理解了21.75用的地方都是相通的。以上是個人的理解,大家要是有不同看法可以相互交流,謝謝!

3樓:

21.75是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計算出來的月工作天數。

20.83是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為11天,計算出月工作日。

你也可以參考《勞社部發3號》檔案

4樓:匿名使用者

a.21.75

(365-104)/12= 21.75 天 [104為每年52周共計104天休息日]

該日期為平均每月的計薪天數(包含國假)。

該日期比如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算小事工資的就使用該計薪天數。

b.20.83

(365-104-11)/12=20.83天 [11天為每年國假數】該日期為平均每月的實際工作天數。

該日期在統計職工工時的時候可以用到。

勞動法關於請事假的規定 40

5樓:超絕至精

勞動法對請假的規定:

1、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

2、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3、經公司批准員工可以休不帶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過十個工作日;超過5天的事假一週提出;

4、如果員工事假超過公司規定最大期限以至於影響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將視其自動離職。

5、薪金扣除公式為(基本工資+補貼)÷21.75×事假天數。

6、事假(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任何請事假的員工在本月將沒有全勤獎金;

7、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

6樓:墨汁諾

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

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拓展資料:

事假,因私事或其他個人原因請的假。

事假是沒有工資的。一年內休事假20天以內,且公司不扣除工資的,出勤記錄牌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

7樓:匯法網

職工在制度工作日內請事假,其日工資的計算: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其工資部分的扣除,按其請事假的天數乘以其日工資計算。

其獎金部分的扣除,按所在單位獎金計發辦法的規定執行。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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