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協議情侶欲公證「愛情協議」遭拒道德範疇難公證

2021-09-07 16:03:36 字數 755 閱讀 2668

愛情協議 情侶欲公證「愛情協議」遭拒 道德範疇難公證  

擔心對方變心,情侶間擬定了一份「愛情協議」,並想以法律公證的方式讓它更具約束力。但是,對這份可愛又可笑的協議,公證員微笑著拒絕了。

年輕情侶想公證「愛情協議」

有一對年輕人來到公證處問:「你好,我們倆這兒有個協議,請問能公證一下嗎?」女子遞給了公證員一張紙。

原來這是一份「愛情協議」,大意是「我要愛一生一世,如果分手,要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下面寫著日期,摁著手印。

公證員把紙遞回去:「對不起,這個不能公證。」並告訴他們,這類分手協議、忠誠協議,都是道德範疇的事,公證的受理還沒有法律依據。

公證員說,愛是人的一種感情,一紙薄薄的文書並不能對雙方的愛情有任何實質性的幫助。

感情的事兒一般不給公證

又一次,一名中年女子氣呼呼地來到鄭州市黃河公證處,遞給公證員一部手機。

「你幫我公證一下,這是我老公的手機,裡面就是他出軌的證據。」公證員接過手機,看到裡面有幾條曖昧簡訊。

公證員拒絕了她的申請,根據公證法的規定,當事人與申辦的公證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因為手機不是申請人的,申請人也沒有得到機主的書面授權。況且這種行為涉嫌侵犯別人隱私權,是不能受理的。

昨日,黃河公證處副主任張金良說,當事人申請的公證事項要真實、合法,這是公證的基本要求。即申辦事項除了真實外,還要符合法律規定,包括國家頒佈的各項法律、法規,而且還要不違背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至於哪些事項可以公證,國家有明確的規定,如公證合同協議、遺囑、繼承權等。所以說,感情糾葛這種事,一般是不會給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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