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和重新再簽訂一份合同是一樣有效嗎

2021-09-05 13:25:27 字數 2244 閱讀 3202

1樓:伊吟永雅豔

勞動合同應為一式二份,一份是自己拿著,一份是公司存檔

2樓:爵爺的網路

勞動合同快要到期了,辦理續簽勞動合同:

1.通常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是不續簽勞動合同,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每服務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勞動者不續簽,合同期滿即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無需支付補償金。

2.續簽勞動合同通常是需要重新簽署新的勞動合同,內容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若有人單位存在違規條款,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3.符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員工勞動合同沒到期,公司打算與員工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後原合同是否自動失效?

3樓:墨汁諾

首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是失效的,所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收回原勞動合同。

其次,調崗不一定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同種待遇的話不需要重新簽訂,就單位的調崗程式進行調崗,部門主管簽字,告知本人簽字就行了。

如果你要降低工資等條件的話,為了避免糾紛還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為好,但是一般勞動者不會同意吧~除了他自己身體等原因自己想調崗。

4樓:王舸律師

如果公司是想讓原勞動合同失效,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原勞動合同。然後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在相同時間段存在著兩份內容不同的勞動合同,容易引起爭議,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5樓:利飛翮

不存在這個,如果這樣就構成違法,要勞動法做什麼呢?你可以續簽,但是前面的合同期已滿,不需要銷燬你也銷燬不了,就放**,或者你仍了,前面的沒什麼用,但是檔案是有用的,這個合同永遠存在 如果企圖這樣為公司節省開支,或者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這個構成違法;

6樓:白天律師

建議簽訂補充協議為妥。

7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收回原來的合同就ok了.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合同和以前的合同新增了不一樣的條款拒籤可以要求補償經濟補償金嗎?

8樓:聖弘盛

個人感覺:

從你講述的角度來看 如果第二份合同的落款日期是你簽訂合同的日期,那麼就是對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屬於重新簽訂合同。所以以第二份合同為準。

還達不到簽訂無不定期限合同的要件。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與單位協商。

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正常合同到期也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你工作五年可以要求五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資是指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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